新中国成立初期,全国的农业税制度处于分割状态:老解放区已经完成了土地改革,实行各自制定的农业税制度;新解放区的农业税征收办法则很不统一。但是,由于当时工商业比较落后,农业税收入在税收中依然占有很大的比例。1950年全国农业税收入约19.1亿元,约占全国税收的39%。
1950年3月26日,政务院公布《关于统一国家公粮收支、保管、调度的决定》。决定中规定:征收国家公粮的税则和税率,统由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规定,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不得自定或者修改。同年9月5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公布《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即日起施行。
1958年6月3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施行。同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税平均税率的规定》。至此,实现了全国农业税制度的统一。
1961年6月23日,中共中央批转中共财政部党组报送的《关于调整农业税负担的报告》。据此,从1961年起大幅度调减农业税征收额,并长期实行稳定农业税负担、增产不增税的政策。
1983年11月12日,为了平衡农村各种作物的税收负担,根据农业税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发布《关于对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若干规定》。
1994年1月30日,为了配合工商税制改革,完善农业特产税收制度,国务院发布《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将农林特产农业税与产品税、工商统一税中的农、林、牧、水产品税目(不包括改征屠宰税的生猪、菜牛、菜羊)合并,改为征收农业特产农业税(简称农业特产税),即日起施行。
2000年3月2日,为了探索建立规范的农村税费制度、从根本上减轻农民负担的有效办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其中作出了调整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政策的规定。
2003年3月27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
2004年3月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了5年以内取消农业税的目标,会议批准了上述报告。
2005年3月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在全国大范围、大幅度减免农业税,59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免征农业税,2006年在全国全部免征农业税,会议批准了上述报告。2005年全国农业税收入为65.8亿元,仅占全国税收收入的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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