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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税费改革
www.110.com 2010-07-30 16:25

  农村税费改革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三个取消,两个调整,一个逐步取消”。2004年3月5日温家宝总理承诺五年内取消农业税。事实上,大陆的沿海和中部地区自2003年前后即开始全部取消“农村税费”,经济发达地区政府财政开始给种粮农户按面积发放农业补贴。具体如下:

  三个取消:屠宰税、乡镇统筹款和农村教育集资费等专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和收费;

  两个调整:调整农业税政策、调整农业特产税征收办法。调整后的农业税以第二轮土地承包面积为计税面积,以1998年前5年的粮食单产为计税产量,以7%为地区差别比例税率上限,以政府粮食收购保护价为计税价格,确定每个农户的应征税额。同时以农业税额的20%为上限征收农业税附加,替代原有的村提留。农业特产税调整征收办法后,只在生产环节比照农业税略高的税率征收一道税,现时明确,在农业税计税面积上种植农林特产,不许与农业税重复征收。对原统一规定的农村劳动力积累工和义务工则“逐步取消”。

  一减轻:即通过改革要切实减轻农民负担,“规范”即要加快形成农村规范的税费政策和征收办法。“稳定”即新的农村税费政策、征收办法及农民的实际负担水平要保持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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