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行政法论文 > 其它行政法论文 >
对互联网的行政法介入
www.110.com 2010-07-26 10:56

  一、行政法-介入互联网的最佳选择

  法律介入互联网,这是互联网安全与发展的需要,特别是我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的需要,但又并不象国内有些人所说的,要制定一部网络法或信息法来解决问题。

  笔者认为,目前我国有关互联网的法律问题是可以在现有法律体系内解决的。其中,行政法因其自身特点起着尤为重要的作用。下面试分析比较其原因。

  1.宪法为互联网在我国的安全与发展作了原则性规定,但作用有限

  我国宪法对有关公民个人隐私权作了明确规定,《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式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究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秘密”。这三条都为在互联网上的个人隐私权保护提供了明确的宪法依据。特别是在我国,由于历史传统与立法的缺陷,社会生活中人们对隐私权的普遍不重视和隐私权未作为民事基本权利在我国民事基本法中加以确立,宪法中有关隐私权的明确规定为在互联网上日益增加的隐私权问题奠定了坚实的宪法保护基础。宪法对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与受教育权也作了明确的规定,如规定了公民获得国家和社会帮助权、受教育权等,这就是国家对处于信息技术弱势的公民进入网络社会提供帮助或政府积极行政的宪法依据。但是目前在我国,由于宪法规定很原则,上述相关规定只是为行政立法与执法打下了基础,具体的执行还得通过其下位法或积极行政来实现,因此,互联网在中国的发展与安全问题上,宪法的作用是有限的。而在美国则不同,当政府作出涉及互联网的关键决策时,公民或者民权保障团体可以援引宪法有关基本权利提起诉讼,直接对互联网的安全与发展发挥作用。因此说,宪法在我国法律介入互联网的过程中虽起了全局性的宣示性作用,但由于其没有直接的效力,对互联网在中国的发展作用还是有限的。

  2.刑法相关规定对互联网的安全保障作用范围小、保护程度低,只起较小的作用

  我国1997年10月1日生效的新刑法第285条与第286条规定了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这两项罪名是为了惩罚严重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而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侵入与破坏行为而新设立的。刑法打击上述两种行为当然也对互联网的安全发挥重要作用,因为计算机信息系统就是一个包括互联网的信息系统的集合。

  但是,由于刑法打击与互联网相关犯罪规定具有事后性,对威胁互联网安全的早期行为没有包括在内(当然也不可能包括在内),这就对互联网的安全保护有缺陷。因为有些行为如传播电脑病毒对互联网造成的损害往往广泛而持久,即使事主受到刑法惩处其危害也不是在短期内所能消除的。1999年在互联网上大发作的CIH病毒造成的损失有几十亿元,即使到现在大多数光盘、电脑上也还有该病毒,杀之不净,去还复来,其始作俑者陈益豪被判一百年也补偿不了社会的损失,因此,对危害互联网安全的行为,最好的法律手段还在于防范,通过行政法手段建立互联网安全制度和进行经常监督,防患于未然。而且,刑法的相关规定对互联网上的大量侵入系统事件也只能顾及到其中的一部分,如第285条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保护范围只是“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和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对大量的侵入民用系统、个人电脑的行为没有也不可能进行规制。这就在保护使用互联网的个人或民用系统的安全方面有所欠缺。受侵害的个人与单位只能通过私力救济的方式来寻求保护,而目前有关电脑方面的诉讼的一大难点就在举证非常困难,一般个人(特别是普通用户)很难准确收集电子证据,而法院在诉讼中是否承认电子证据的效力尚在摸索阶段,这就为个人用户在互联网上的安全保护留下了太多漏洞,笔者认为,其解决方法在于:由行政职能部门通过行政法手段建立互联网上的安全制度并进行经常性监督。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