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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死亡情况下如何追索债权

发布日期:2010-05-31    作者:阎庆律师

借款人死亡情况下如何追索债权

有读者来电:我一个朋友借款给别人,当时写有借条,但借款人后因意外事故死亡。现在我朋友向他妻子催讨,但对方不认可她老公生前欠我朋友钱的事实,不知有何办法?

律师意见:本案系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案情并不复杂,特殊之处在于借款人死亡,借款人的配偶否认借据的真实性,拒绝承认存在借贷关系。为此建议原告在诉讼时能考虑如下几点:

1.从待证事实和证据的关系来看。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关键事实是借贷关系是否存在。原告主张存在借贷关系,而被告予以否认,则首先应当由原告举证证明借贷关系的成立。现被告对借条的真实性提出质疑,因而法院不能依据此存在争议的借条来认定原告的主张。该证据的证明力存在疑问,原告为证明自己所主张的借贷事实的举证责任未能完成,仍需提供其他直接或间接证据来证明借贷事实的存在,法院才能据此进行综合分析,进而作出判断。

2.原告持单一证据诉讼,最好在诉讼时向法庭提出作笔迹比对鉴定之申请。本案中,被告对借条的真实性产生质疑,因而此借条的真实性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疑问,该借条的证明力就存在问题,需待原告进一步提供其他证据来佐证,证明原告所持的借条是真实的,如不能提供其他证据佐证时,原告就可以借助科学手段来申请作笔迹比对鉴定,以证明自己所持的借条是真实的,具有证明力,以此进一步证明其主张的借贷关系。

3.按照法律规定要求的举证责任原理方面看。当事人对否认或反驳某种权利或者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要件事实承担责任。但本案中原告因其提供证据本身存在瑕疵,不能确定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力,不能完全证明自己主张的借贷事实,原告则未能完成举证证明存在借贷关系的责任,仍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只有在原告完成了借条是被告所签的举证责任后,被告抗辩时,举证责任才依法发生转移,由被告对抗辩事实进行举证,这是对“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正确理解。

4.能向法庭提供作为鉴定的检材。要通过鉴定对比确认借款上的签名是否死者所为,在鉴定时,需要有死者生前所签名的或相关笔迹作对比,如果没有这些材料作为参照,可能会使鉴定存在障碍,但如有相应的检材,争议的问题就会比较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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