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的哥遇害遗属状告公司赔偿案和解 补偿1.6万
发布日期:2010-07-08 作者:李书华律师
2005年9月,北京的哥徐金龙的遗属宋丽娟等3人以北京新月联合汽车有限公司(新月公司)未为运营车安装防护装置,导致徐某上班仅10天即被歹徒杀害为由,将新月公司告到了法院,要求公司赔偿违约金5万元。
徐金龙被害时年仅24岁,被害时结婚刚好一个月,是个上班才9天的新出租司机。
据徐金龙的父母和妻子说,徐金龙是2005年10月13日与新月公司签定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10天后即23日下午5点左右,徐金龙驾驶出租车外出运营。按照平时习惯,徐金龙一般在晚上10点左右回家。但那天他却彻夜未归。直到第二天早晨,家里才接到徐金龙所在公司的电话,称在霄云桥附近发现了徐金龙驾驶的出租车,车已被撞坏,但不见司机。经过3天的寻找,在机场辅路附近的一口电缆井内发现了被害人徐金龙的尸体。
徐金龙家属认为,徐金龙驾驶的红色夏利出租车并未按照《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和《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安装安全护栏或者GPS定位系统等任何防护装置,致使徐金龙遇到危险时因没有必要的防范设施而惨遭杀害。公司没有尽到国家规定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因而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据悉,杀害司机徐金龙的凶手之一黄会才、金世龙、李锋已落网。法院查明,黄会才三人预谋抢劫,于2004年10月24日1时许,在本市朝阳区三元桥北侧海华城迪厅院门口骗乘徐金龙驾驶的红色夏利车,当车行至本市朝阳区太阳宫五里沟村西侧的绿化带附近时,黄会才等人即采取持刀威胁、用绳索勒徐金龙进行抢劫,因徐反抗,黄会才等人猛勒徐的颈部,后又将其抛至附近的通信井内,造成徐金龙进机械性窒息合并溺水死亡。抢得徐金龙人民币130余元、移动电话一部及出租车一辆,后黄会才等人将出租车丢弃。
2005年11月21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黄会才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法院同时判决黄赔偿原告宋立娟、胡建斌经济损失丧葬费、交通费、抚养费、死亡赔偿金39.94余万元。
新月公司在法庭上表示,新月给徐金龙提供的是符合运营条件的车辆,公司同时也按规定给其上了工伤保险,因此要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新月公司同时指出,加害徐金龙的其中一个凶手此前已经在二中院出庭受审,原告也对其提出了50万元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不能因为原告认为加害人没有赔偿能力就要求出租公司代为赔偿。
由于本案系首例遇害出租司机遗属向公司索赔的案例,引起了媒体和公众的关注,该案还上了2005年涉及公司企业新类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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