卧路自杀发生交通事故被撞死
发布日期:2010-07-08 作者:李书华律师
田某系某出租车公司的双班司机,在其驾车回家交班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亦应属职务行为,故田某的赔偿责任应由出租车公司承担。故判决被告某出租车公司赔偿原告黄某夫妇丧葬费8547元、死亡赔偿金17.653万元、住宿费1000元、误工费2000元、交通费 500元、医疗费270元共计18.8847万元,含被告某出租车公司已支付的10,76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
芳芳是一个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因为与男友赌气就躺在公路的行车道上,她完全能够预见到这种行为的后果,并且在有人劝阻和提醒下仍不起身,直至惨剧发生。所以认定芳芳当时的行为是以放弃生命为目的的自杀行为并不为过。生命权是每个自然人至关重要的一项人身权利。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有一个重要区别,就是权利人可以任意处分自己的财产,只要不因此侵犯到他人的权利即可,处分权是财产权的一项重要内容;人身权则不同,任何人无权处分自己的人身,包括健康权和生命权,所以自残和自杀的行为是违法的,但对自行实施的这种违法行为,法律并不处罚,个别情况除外(如《兵役法》中规定的为逃避兵役而自残的行为需受法律制裁);不同的是,如果行为人欲借他人之手实施自杀或自残行为,该他人在实施之际对行为的后果有明确认知或存在过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直至被认定为犯有故意杀人罪。
田某在公路上驾车行驶时,负有驾驶员的职业注意义务。当他看到有人挥手时,作为出租车司机,误以为是要打车,可以理解。他对道路前方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应保持足够的警惕,以便及时采取必要的紧急处置措施。这种意外情况可能是道路上有撒落物,或移动的物体,如猫、狗,或设有路障,但是路上一动不动地躺着一个人是超出司机在正常情况下的预见力的,尤其是在夜间行驶,人躺在道路上目标较小不易被发现,另外,莫某在车辆临近时招手的行为,也分散了司机的注意力,所以田某未能及时发现芳芳躺在行车道上,其过失的程度是比较轻的。但是在交通事故发生时,田某已经发现了被撞物是人,并且被轧伤,却不及时救治,而是驾车驶离现场的行为,则违反了发生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时当事人应承担的救助义务。因此法院判令田某与芳芳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田某的民事赔偿责任由其所在单位某出租车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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