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贤李先峰律师办案手记——离婚案代理词
发布日期:2010-07-22 作者:李先峰律师
答辩人:王某,女,汉族,1975年12月28日出生,住xx镇xx村x号。
被答辩人:刘某,男,汉族,1972年9月2日出生,住xx镇xx村x号。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诉答辩人离婚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被答辩人在民事诉状中所述夫妻感情破裂不属实,事实上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夫妻存在感情基础。
(一)被答辩人所述“婚前缺乏了解、性格不和”不属实。事实上是在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是自由恋爱,双方认识近2年,经过充分了解以后,彼此之间都觉得性格、工作、生活都非常满意合适才结的婚。
(二)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夫妻婚后相当一段时间自98年8月结婚至2005年8年多时间内一直,夫妻恩爱,相互关心,感情和睦。
(三)05年到现在,夫妻二人确实感情确实出现波动,也是因为原告工作变动后,违背夫妻忠实义务,在外面与多个女人存在婚外情,屡教不改,被告知情后与原告争吵,才导致冲突。现在急迫提出离婚的真正原因是,与第三者存在婚外情,且生一子。
(四)被答辩人在民事诉状中所述“分居多年”不属实。
事实上是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及女儿刘柳、婆婆(刘某的母亲)一直住在奉贤区xx镇xx村国光815号,即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一直住在一起,由于原告在外面经常寻花问柳,夜不归宿,不经常回家,确实在一起的时间少,但原被告一直实际居住,并没有分居 。
(五)关于判决书,那是08年3月的事,派出所已作出处理,答辩人早已关闭发廊,悔过自新,而且那件事也是由于原告刘某不给家庭生活费才迫使答辩人开店挣钱的,那也不是法定的离婚条件。
总之,由于原告的过错才导致夫妻矛盾。答辩人基于长期夫妻感情及为了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考虑,如果原告能知错就改,与外面的女人断绝关系,尽一个好丈夫的角色,答辩人愿意原谅被答辩人,重新与原告和好。 如果原告执迷不悟,一错再错,答辩人也不愿意勉强,也同意离婚。虽然答辩人是柔弱妇女,文化学历也不高,收入也不高,但答辩人也是有血,有肉,有尊严的,也不容许自己的老公在外面与别的女人有染。
关于儿女刘柳抚养,我愿意抚养女儿,由原告支付抚养费。关于财产,自结婚13年,原告主外,我主内,把整个身心都投入家庭中去,抚养女儿,照顾婆婆。现在在外面没有工作,听说原告背着答辩人在外面开办厂房,做生意,收入我也不知。答辩人不能举证婚后财产,申请法院调查,还有原告没有工作,没有住房,基于答辩人13年来对家庭的付出及被答辩人的过错,如果判离,请求法院依法照顾答辩人的权益。要求原告支付经济赔偿金40万元,另现原告的宅基地房子已经做了评估,根据镇政府动迁政策,要求给予一套动迁房。
附:奉贤xxxx村村委会主任周某关于刘某房屋及相关政策做的情况说明。
答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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