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词
发布日期:2010-07-23 作者:110网律师
审判长,审判员:
江苏法鼎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原告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诉某林牧业局的行政赔偿纠纷一案的一审诉讼代理人,根据刚才法庭已查明的事实,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现发表以下几点代理意见:
一、被告存在违法行政行为。
饲罚字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被撤销,因此,饲罚字(2006)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原告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的违法事实不存在,对原告作出责令停止经营该批伪劣产品(复合甜菜碱),并罚款人民币42000元是错误的。
二、错误的饲罚字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原告造成的损失。
(一)、原告存在的复合甜菜碱货款损失。
由于饲罚字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原告销售的复合甜菜碱是所谓的伪劣产品,责令原告停止经营该批次的复合甜菜碱。而当时原告从山东济南科技有限公司购进该批次的复合甜菜碱近30吨,被告作出处罚决定时原告已将购进的复合甜菜碱基本销售出去。其中,销售给黄某3吨;销售给某饲料厂7吨;销售给张某7吨;销售给严某6吨。
后来原告的客户知道了原告销售给他们的复合甜菜碱被认定为伪劣产品,并且原告还被处罚的事实,原告的这些客户纷纷要求原告承担销售伪劣产品的赔偿责任等。为了这个子虚乌有的事,原告还遭到其他客户的殴打。
在2007年3月份,县法院受理被告申请执行饲罚字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中,国家认证认可监督委员会发函否定了第3745号检验报告的合法性,被告于当年4月份向法院撤回了执行申请。原告把这些情况告诉了相关客户,说明了销售给他们的7吨复合甜菜碱是没有质量问题的,而相关客户对原告的说法将信将疑,他们提出来原告如果拿出撤销饲罚字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文件就认可原告的主张,否则销售给他们的复合甜菜碱就是不合格产品,如果原告坚持要全货款,可以到法院起诉解决。原告自知到法院就此起诉相关客户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原告与相关客户多次交涉,达成了销售给他们的复合甜菜碱结算意见。具体如下:
1、原告同意销售给的某饲料厂7吨复合甜菜碱扣减35000元的复合甜菜碱货款,(见2007年5月8日某饲料厂经办人的证明);
2、同意销售给严某的6吨复合甜菜碱不要货款,价值42000元(见2007年4月10日严某的证明);
3、同意销售给张某7吨复合甜菜碱不要货款,价值49000元(见2007年3月10日张某的情况证明);
4、同意销售给黄某的3吨7吨复合甜菜碱扣去11000元的货款。
原告放弃的上述4笔款项合计137000元的直接原因就是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原告销售的复合甜菜碱是伪劣产品所致,如果被告在2007年撤回执行一案时立即纠正自己的错误,撤销错误的饲罚字(2006)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那么原告就不会放弃上述货款。
因此,被告应对原告此项直接损失予以赔偿。
除此以外,原告还有10吨多的同批号的复合甜菜碱因被认定为伪劣产品而无法销售出去过期变质被迫倒掉的损失。
(二)、原告还存在的其他直接损失。
1、在被告以(2006)第1号饲罚字行政处罚决定书为依据向法院申请对原告予以强制执行一案中,为了证实(2006)第3745号检验报告的合法性,县法院收取原告3000元的出差费用是被告的错误行政行为直接造成,被告应予以赔偿。
2、由于被告作出错误的行政行为,使原告无法回笼资金,无法履行与供货方的合同,后供货单位山东济南科技有限公司在济南法院以原告拖欠货款为由起诉原告而发生的诉讼费1410元、以及相关交通费3121元、住宿费2430元和代理费11000元,这些都是被告的错误认定原告销售伪劣产品的行政行为直接造成。被告对此费用应予以赔偿。
3、公证费500元。
2007年6月29日被告拒绝接收原告当面提交的要求撤销(2006)第1号饲罚字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申请书,原告通过公证向被告申请撤销,由些发生的费用都是必要的,都是由于被告的行为引起,与其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应由被告承担。
如果被告严格执法,那么本案就不可能会发生。被告在2007年3月份的国家认证认可监督委员会答复法院的函时已经知道了自己作出的对原告的处罚决定是错误的了,就应该纠正自己的错误,可令人遗憾的是被告对原告的多次申请就是不理,对自己已认定的错误行政行为的赔偿申请书拒绝签收,真是死不改悔,一直沿着错误的小道走下来。希望法庭对被告拒收行政赔偿申请书的行为,向有关部门提出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理的司法建议,以维护行政机关的形象。
江苏法鼎律师事务所
律师刘 明
二OO九年十一月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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