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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另一个角度的思考

发布日期:2004-05-1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这几年呼吁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人多起来了,而我国宪法中早已规定的“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却被人们忽视了。现实生活告诉我们,公有财产被侵犯的时候因为不直接涉及个人切身利益,因此它的被侵犯人们较能容忍。其结果,是国有资产大量流失,集体企业大批破产。完全可以说,公有财产遭受侵犯的可能性远远超过了私有财产。

  公有财产不但更容易被侵犯,侵犯公有财产的罪行实际上也更严重。这种罪行腐蚀政府官员,使政府威信扫地,严重到一定程度将引起社会动乱;社会将为此付出生命、财产上的沉重代价,换来的却不过是“宁作太平犬不为离乱人”的奴性。这一点可以从国民党政府腐败、垮台的过程和后果中看得很清楚。侵犯公有财产所引起的腐败官员的贪欲,会导致这些官员进一步利用公共权力侵犯私有财产,股份制改造成为某些人的“社会主义免费午餐”就是一个例证,集体财产被吃光以后农民个人负担一再加重也是一个例证。侵犯公有财产本身也会加重社会的负担,尤其是减少对赤贫者的救济。国家机关不会因为公有财产的流失而停止运转,钱从何来?除了加重税负和削减救济之外别无他法。如果说盗窃、抢劫、诈骗犯罪侵犯的一般是富人,那么侵犯公有财产的后果却更多地落在穷人身上。从这个角度看,侵犯公有财产的罪行也更严重;因为一个百万富翁被骗了五十万还可以照常生活,而一个朝不保夕的穷人少了五百元救济就有可能饿死。

  此外,“以权谋私”在我国很多人的观念中依然根深蒂固。通常,人们在痛斥贪官贪官污吏的时候,与其说是出于义愤不如说是出于嫉妒,事实上,一个做官的人如果不为亲友谋私利往往会被家人斥为“六亲不认”。近几十年来的公有制大锅饭进一步强化了这一传统(民间流传的谚语,“党是妈,没钱找妈要;厂是家,缺啥从家拿。”就鲜明的反映了这一点),以至于多数人都认为:偷公家的东西不算偷,以权谋私天经地义、自古已然。所有这一切都说明,现在到了必须重申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时候了,否则后果不堪设想。

  应当承认,在“一大二公”的时代,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宪法原则执行得并不好。那时候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一方面被滥用为侵犯私有财产的武器,另一方面又未能防止对公有财产的巨大的浪费和破坏。大跃进的灾难戏剧性地向我们显示了把公有财产的神圣性和私有财产的神圣性对立起来的严重后果。今天公有财产面临的主要危险虽然是侵占、集体侵占(“集体福利”)和变相侵占(公款吃喝、公费旅游、公车私用);但是我们不应当忘记,瞎指挥和不负责任也仍然在损害着我们的公有财产,并且随时可能造成更大的灾难。如果说对前一种侵犯行为我们是执法不严,那么对后一种侵犯行为我们还无法可依。造成大跃进灾难的人至今没有承担责任,过失侵犯公有财产的责任制度如何能建立起来?从这个角度看,我国宪法确立的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对公有财产的保护还远没有达到对私有财产的保护水平。

  我并不认为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就意味着要对公有财产提供什么特殊保护。但是基于公有财产的易被侵犯性,必须对公有财产的管理进行特殊监督,防止那些管理公有财产的人因为私利或不负责任而侵吞、浪费或破坏公有财产。只有这样,对公有财产的保护才能达到对私有财产保护同样的水平。

  讲到监督,我相信一定有人会问:我国的专门监督机构还少吗?监督者又由谁去监督呢?是的,我国有纪检监督、立法监督、检察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行政复议监督、行政监察监督,监督人员不能说太少,监督机构不可谓不多,可是结果又如何呢?就像我的一位做过行政法官的同学所说的,“行政诉讼法实施的最大好处,就是法院行政庭不愁没年货了。”如果把监督制度比作大洋中的一座冰山,那么各种专门机关的监督不过是冰山露出水面的一部分,而人民大众的监督才是虽不显眼却要重大得多的水下部分。一旦没有水下部分作支撑,这座浮出水面的冰山就会大部分沉没。因此要监督政府官员,阻止对公有财产的侵犯,就必须切实保障宪法赋予公民的各项民主权利,把群众来信、来访这样一块、一块的监督小冰块凝结成一座人民监督的巨大冰山的底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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