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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

发布日期:2010-08-17    作者:110网律师
合同的解除,是指依法提前终止合同关系,包括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前者是指根据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给一方或双方保留解除权的解除。后者亦称法律上的解除,是指法定的原因出现时,合同当事人可依法行使解除权。合同解除,同样以成立生效的合同为对象,未成立或无效合同不存在解除的问题。司法实践中,有的判决书认定某种合同关系无效,却在判项中判决予以解除,这显然没弄清合同解除的法定内涵。
  合同解除具有使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的效力。在双方协议解除合同的情形中,实际上是双方在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定一个新的协议消灭原合同关系;在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中,一般是由于一方违约使合同的根本目的落空,即所谓一方根本违约的情况下,他方才享有单方的解除权。值得注意的是,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我国民事立法也承认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与损害赔偿是可以并存的。损害赔偿应包括不履行合同义务所致的损害,还包括合同解除后,因恢复原状所发生的损失,但不包括可得利益的损失。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0412]
  第一百一十五条 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0315]
  第七十七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五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第九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七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法定解除的事由
  法定解除的事由,主要是因不可抗力或一方违约致使合同履行行为成为不必要、不可能的客观事实。我国《合同法》规定的的法定解除事由,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1)不可抗力。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例如地震、火灾等自然现象以及战争、法律的变化等社会现象。必须提出的是,并非出现不可抗力就会导致合同解除,只有在不可抗力影响到合同目的的实现时,才能导致合同解除。
  (2)预期违约。预期违约是英美法上的概念,指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到来之前,明示或默示其将来不履行合同的行为。预期违约本身并不具有合同解除的效力,只有当债权人接受预期违约的既成事实,已不再准备继续维护合同效力的情况下,债权人才能获得单方解除权。
  (3)迟延履行。迟延履行是指已届履行期而能给付的债务,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未为给付所发生的迟延。然而,并非债务人的迟延履行行为必然带来合同解除的后果,只有当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债权人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债务人仍未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始得解除合同。
  (4)其他违约行为。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如完全不能履行、不适当履行、部分履行等)也可能导致合同解除。当然,这是以债务人的违约行为构成根本违约或者造成合同目的落空为前提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其他情形要从严解释,应当以法律有明文规定为限。
 
法定解除
  所谓法定解除,是指在合同成立后,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履行完毕之前,当事人一方行使法定的解除权而使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法定解除的根本特点在于:由法律直接规定解除的条件,当此种条件具备时,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在司法实践中,要注意的是法定解除和协议解除以及约定解除权的合同解除都是不同的。
首先,法定解除区别于协议解除。法定解除是当事人一方行使法定解除权,将合同解除,不必征得对方的同意。而协议解除则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并非一方行使解除权的结果。
其次,法定解除与约定解除权的合同解除也不同。约定解除权的合同解除,其关键要点在于合同解除的条件是由当事人通过自由的意思表示进行约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任何不违反法律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事由为合同解除的条件,当条件成就时,由当事人根据约定的条件行使合同解除权。因此,归根到底,约定解除权的合同解除属于合同的约定解除。但是对于法定解除而言,合同解除的条件是由法律直接作出明确规定的,不需要当事人之间事先有约定,只要条件成就,按照法律规定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就可以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解除合同。
  另外,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是可以并存的。一方面,约定解除可以对法定解除作出具体的补充。例如,对不可抗力作出解释,规定何种具体事件属于不可抗力。另一方面,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也可以改变法定解除。例如,当事人可以约定即使一方违约对方也不得解除合同;或者约定不管违约是否严重,均可导致合同解除。
  
合同的解除
  所谓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当具备合同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者向将来消灭的一种行为。认识合同解除这一法律制度,必须注意把握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合同解除适用于有效成立的合同。首先,合同只有在成立以后,履行完毕之前,才能发生合同解除的效力。其次,对于无效和可撤销的合同,不能发生合同解除,此类合同应当由合同无效或者可撤销制度来调整。
  (2)合同解除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合同解除的条件可以是法定的,也可以是约定的。所谓法定的解除条件,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在何种情况下当事人享有合同解除权利。所谓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就是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出现某种情况,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享有解除权。另外,根据法律的规定,某些合同的解除应办理批准和登记手续。
  (3)合同的解除必须有解除行为。我国合同法对于合同解除,没有采取当然解除主义。在我国,合同当事人的解除行为分为两种:一是由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另一种是由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这种意思表示虽然不必经过对方的同意,但是必须通知对方当事人。
  (4)合同解除的效力是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者向将来消灭。合同解除的效力首先是导致合同关系消灭。至于导致合同自何时消灭,我们认为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当事人有约定的,只要约定合法并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就尊重当事人的约定;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同解除的效力就应当根据《合同法》第97条的规定而具体确定。
 
同时履行抗辩权与合同解除
  同时履行抗辩为延期的抗辩,并不从根本上否定对方的请求,仅仅表明在对方履行之前拒绝自己的履行。解除合同是彻底地消除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同时履行抗辩则是在保持合同效力的情况下进行的。二者有如下区别:
  (1)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以有效的合同关系为前提,并且双方当事人都希望维持合同的效力;而解除合同将终止合同关系,使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回复到缔约前的状态。
  (2)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仅仅使当事人获得暂时不履行合同的权利,但是并没有免除他的履行义务;而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则不负履行合同的义务。
  (3)适用条件不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条件是如上所述;而解除合同需要双方的约定或者有法律的具体规定。
  (4)程序不同。同时履行抗辩权在条件成就时得任意行使;而解除合同必须满足法律规定的程序要求。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第九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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