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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司法视野下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调处

发布日期:2010-09-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当前,在司法实践中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经济损失不能得到很好执行,是一直困扰法院的执行工作,也是造成当事人涉法上访的因素之一。就其原因,主要是因为被告人一旦犯罪,其本人或其亲属怕法院查封、拍卖其财产以作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极可能会将其财产转移和隐匿,造成法院判决下来,无法执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此外,法院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判决时,也会考虑被告人的执行能力,为防止以后难以执行,大部分没有判决足额赔偿,致使被害人的合法性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护,这与科学发展观中的以人为本思想和“司法为民、案结事了”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司法理念是相悖的。

  而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及时、有效地将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好,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与被告人双手言和,既可以减少当事人上诉、申诉、上访的因素,最重要的是使被告人达到悔罪的效果和有效地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达到社会和谐之目的。本文笔者就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原则、调解的时机、方式方法谈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的原则


  1、调解自愿的原则。这是我国所有调解制度都必须遵循的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也作了类似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民事诉讼其实解决的就是民事赔偿的问题,因此,必须遵循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调解必须是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法官不能强迫调解,更不能以被告人犯了罪而逼迫被告人调解,否则就是违反了调解自愿的原则。


  2、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既是我国的一项宪法原则,也是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中应当遵循的原则。所谓合法,其实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程序合法,调解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定的程序。实体合法是指调解协议的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不得侵害国家、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原则。


  3、平等性原则。这也是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中应当遵循的原则之一,由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特殊性,其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一般是处于被羁押状态,在调解中处于一种被动状态,肯定会存在如果不接受法院的调解,法院是否会加重刑事处罚这样一种不正常的心理,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要打消被告人的顾虑,使之能在平等的基础上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进行调解。同时还要消除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利用这种状态盲目提高赔偿要求的心理状态,使双方都能在平等的基础上表达其自愿。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的时机


  1、庭前调解。即在案件还没有开庭时进行调解。但这时调解必须是在事实比较清楚的情况下进行,这个事实清楚应当是通过卷宗材料就可以看出事实的来龙去脉,被告人也主动认罪的,主动讲清了案件发生的事实经过。对于被告不认罪的,不承认自己伤害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受伤程序表示怀疑的,就不应经此时进行调解,否则,就会有法院在事实不清的情况下进行调解之嫌。


  2、庭审中进行调解。通过庭审基本查清了案件事实,在这时法院主持调解是比较适合调解时机的,在次时进行调解,支持公诉的检察员还在场,检察院还可以从中做工作,更重要检察官还代表检察院对法院的调解进行监督,以防止违法强迫调解的现象发生。


  3、庭审后宣判前的调解。尽管在庭审中经过法官做工作,没有调解好,但并不是说就没有调解的余地,庭审中没有调解好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或许是法官的调解方式不当,或者是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要求过高,被告人认为不公平,也还有可能是被告人认为是对方当事人以被告人犯罪为由打压被告人,导致被告人产生逆反心理不同意调解等等,此时,就应让其冷处理一下,再进行调解或者在庭审后调整一下调解方式再进行调解,完全是可以调解好的。


  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的方式方法


  1、牢固树立“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案结事了、定纷止争”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司法理念。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以科学发展观的以人为本为核心,增强服务人民群众的意识,从切实解决当事人的矛盾纠纷和维护和谐社会的高度来重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调解,要急为当事人所急,想为当事人所想,想尽一切办法,穷尽一切手段,彻底促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好。


  2、树立“公心、耐心、细心”意识。首先是“公心”意识。在调解过程中,应保持中立地位,不能在调解中偏袒一方,要使当事人感到成到法官主持的调解是平等的,是公正的,这就要在调解过程中要事实求是地指出双方的过错及应承担的责任,做好相关法律规定解释和宣传工作。其次是“耐心”意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一定要有耐心,这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其一,要想多种办法进行调解,不要一次调解不好或者在调解过程中由于双方分歧大太就终结调解;其二,要耐心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即使所陈述的内容与案件无关,也不要简单地打断其陈述,而是用恰当的、当事人容易接受的方法加以提示。第三是“细心”意识。在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时要慎之如密,要从双方各自的陈述和辩论中仔细发现其中存在调解点,要细心地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和法律解释工作。


  3、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和执法监督员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作用。人民陪审员和法院的执法员监督员与法院有一定的关系,但它们必竟不是法院的工作人员,人民陪审员和法院执法监督员一般来说在社会上有一点声望,属于社会公众人物,在社会上具有一定威信,一般当事人是会认真听取并接受这些在社会上有威望的人的劝解和调解的,因此,要充分发挥他们的威望作用,调解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4、找准案件症结所,因症施调,对症下药。对当事人认识片面,性格固执、偏激,不太相识法律的当事人,法官应积极发挥主导作用,找到双方分歧所在,症结所在,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帮助当事人释法明理,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特别是原告有一定过错的案件,法官在调解时明确提出各自的错误,促使原、被告反省自责,互谅互让达成调解协议。对原、被告双方有一定亲属关系的,法官要注重用亲情、友情的亲和力感动当事人,促使双方在民事赔偿顺利和解的基础上清除旧怨,重归于好。对多方调解不下的案件,注意查找双方的症结源头所在,有针对性的做工作,使案件顺利调解。


  5、充分发挥当事人的上级机关、基层组织、当事人的亲友,“说情人”、律师在调解中的作用。①一般来说当事人比较听从其所在机关、单位、城市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的领导和有关人员的劝解的,由他们出面做调解工作,其效果是非常好的。②发挥当事人的亲属作用,一方面要积极引导被告人的亲属基于被告的错误代替其主动上门赔礼道歉,争取被害方的谅解,另一方面认真做好被害人的工作,达到原谅被告人行为的效果,促使调解达成协议;③引导当事人的律师“说情人”,耐心开导,缓和矛盾,变不利因素为有利因素。一般来说当事人的律师“说情人”会站在自己那方当事人立场上讲话,当事人也很相信自己的律师、“说情人”,只要法院能做好当事人的律师、“说情人”的工作,只要由他们出面做劝解调解工作,其效果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总之,在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要以建设社会主义和谐司法理念为出发点,以案结事了、彻底解决当事人的争议为终极目的,想方设法调解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从而为正确处理其刑事案件打好良好基础。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廖月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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