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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员工提供虚假“协保”证明

发布日期:2010-09-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例】2008年3月,公司与邹娟签订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时,附加了一个条件,要其提供“协保”证明,即证明自己是某单位的下岗职工,仍与单位保留着社会保险关系。急于得到该工作的邹娟只好通过关系,弄到了假证明。
  2010年3月合同期满后,邹娟得知公司一直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其要求公司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请求,也未得到有关部门的支持,理由为她是“协保”人员,公司不必为她缴纳社会保险费。
  【点评】无论是“协保”,还是下岗、内退、待岗人员,其与其他劳动者的最大区别,在于他们仍然与原用人单位保留着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即使原用人单位确无能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查同意后,也应由原用人单位或资产经营公司以其委托运营的土地等有效不动产抵顶社会保险费,并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正因如此,决定了他们即使被新的用人单位聘用,在原劳动关系未解除的情况下,新的用人单位不应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本案中,公司让邹娟提供虚假“协保”证明,显然是为了寻找借口,通过钻法律、政策的空子逃避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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