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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商法的理念

发布日期:2010-09-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摘 要]商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商法的理念在根本上立足于商事实践并体现法治的精神。商法理念的产生有其自身存在的社会基础。商法的理念的主要内涵是:崇尚营利、效益至上;诚实信用,维护交易公平和安全;开放统一。商法的现代理念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利于现代商法理论和商法制度的构建,有利于推进商事实践。
[关键词] 营利 效益至上 诚实信用 公平 开放统一 和谐社会

商法又称商事法,是调整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交往中有关商人、商事组织和经营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也有学者认为,商法是规范现代市场主体(商人)和现代市场行为(商行为)的基本法。我国商事法系属于民商合一类型,所以也有学者认为,广义的商法概念包括商事主体的组织和商事行为两方面的民事法律规范。理念即理性观念,商法的理念也就是关于商法的理性观念,它决定着商法基本原则及规则的制订及修改。根据马克思的物质决定意识理论,观念的探讨,应在特定的环境下才有意义。不同的物质生活,决定了不同的商法理念。以下,本文将从商法理念所处的特定环境、商法理念的内涵、以及探讨倡导商法理念的意义等三方面展开讨论。

一、我国商法理念所处的特定环境

我国商法理念所依存的特定环境,在我们看来至少有三个:首先,十四大中央提出要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适应现代市场经济体制,我国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现代市场主体制度就是现代企业制度的组织制度。因此,要使现代企业制度规范化、法制化,首先必须尽快完善我国的现代市场主体法律制度。现代市场行为的核心是市场交易,交易的表现形式是各种各样的买卖,包括商品、技术、服务交易。围绕买卖,商法需要建立一整套使现代市场交易富有成效的市场行为法律制度。其次,我国正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努力。在十六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党中央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目标,并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为这一目标而奋斗。胡锦涛总书记在长征胜利70周年纪念大会发表重要讲话,他指出:“我们进行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奋斗,就是我们党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进行的新的伟大长征。”由此可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个目标已经受到了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因此,我们在探讨商法理念过程中,不能忽视对国家整体经济走势的把握,这样一个特定背景,是我们在研究时必须加以考虑的。第三,我国在2001年成功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这对于我国来说,挑战与机遇并存。一方面,西方法律文明向中国的扩张;另一方面,它又可以给我国法制现代化带来某种机遇,它可以推动和迫使我国加快改革我国相对落后的法律制度,改造不适应社会迅速发展的法律文化。在我们看来,只有在这三种特定环境下,来讨论我国商法的理念以及商法理念的重构才有意义。这三种特定环境,也给我们提出了构建现代商法理念的迫切要求。因此,本文所探讨的商法的理念,就是指商法的现代理念。我们认为,也许只有在这样一种语境下来探讨商法的理念问题,才会有意义。

二、商法现代理念的内涵

我国正所处于这三种特定环境的影响之下,商法的制订、修改和发展必定受这些特定环境所影响,商法理念的构建也应该体现这些要求。申言之,这三种环境就是商法理念产生的基础,商法的理念也注定会被打上时代的烙印。所以,我们应当而且也能够从商法的现代理念中嗅出我国整个经济、社会发展的大致走势。

1、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商法的现代理念就必须立足于市场交易实践:拉丁语中有一格言:“哪里有贸易,哪里就有法律。”市场经济要求在商品交换过程中做到有序、安全、高效、公正,这就必须要求所有市场行为均建立在共同的市场规则之上。商法的理念必须立足于市场交易实践,充分反映其内在要求。商法的理念充分体现着商事关系特点: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关系,营利性是商事关系的本质属性,这是商事关系区别于其他社会关系的最重要特点,商法的现代理念必须充分体现商事关系的特点,从本质上说这是由市场交易的特点性所决定的。由这一基础可以引出第一个商法的理念:追求营利、崇尚营利、效益至上。商的本质是营利,正如张国键先生指出:“商事法与民法(尤其是债篇),虽然同为关于国民经济的法律,有其共同的原理,论其性质,两者颇有不同。盖商事法所规定者,乃在于维护个人或团体之营利;民法所规定者,则偏重于保护一般社会公众之利益”。商主体的营业活动不仅能增进个体的财富,而且客观上也增进了社会财富。对个人利益的追求是推动社会进步的源动力之一,正是这种对效益的强烈追求和对效益追求的充分尊重与保护才促进了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商法只不过是将这种对效益的追求通过一定的法律规则的形式表现出来,在社会效益及其他价值的考量下将社会经济主体的行为限定在一定的制度范围内。因此,商法必须确认和保护商主体的营利动机,必须鼓励和保护商主体通过正当交易手段和合法投资途径去获取经济利益,从而调动商事主体的积极性,一方面可以使商事主体获得利益,另一方面可以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的进步与发展。当然,也有学者对此发出了一些不同的声音。例如,徐学鹿教授提出商法就是资本经营法的观点。所谓资本经营,是以资本增值为目标的经营管理方式,它包含的内容概括起来,第一,它是以资本增值为目标的;第二,这种资本增值有别于简单商品生产完善法居于主导地位时所谓的“营利”,它具有社会化大生产集约化经营的特征,即资本营运增值和资本结构优化增值;第三,这种资本增值在我国要求必须实现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两个根本转变。对于徐教授这一观点,我们深表赞同。确实,作为现代商法的理念,应该被赋予新的内容。无论是从我国实行的经济发展战略来看,还是从我们构建和谐社会这个目标来看,商法理念被赋予这样一个新的内容是应该的,并且这也会对我们拓展、深化对商法的研究有重要意义。

2、“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概念是在十六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首次完整提出的,实际上这一概念是一种整体性思考问题的观点,其要求我们运用政策、法律、经济、行政等多种手段,统筹各种社会资源,综合解决社会协调发展问题。具体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而言,建设信用经济不仅是其最重要的环节之一,更是和谐社会理念对其的重要要求,因为在经济全球化、一体化的当代,日益复杂的商事交易关系已构建起彼此相连、互为制约的诚信关系链条,一旦链条的某一环节中断,就会造成社会、市场秩序的混乱和经济损失,这显然与“诚信友爱、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定有序”等和谐社会的特征是格格不入的。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细胞,是商法上最重要的商事主体,对企业的主体规范和行为规范便是商法的主要内容,而建设信用经济,树立诚实信用的理念无疑是关键。在此,则引出第二个商法理念:诚实信用、维护交易公平、安全。诚实信用理念是现代民商法中的一个“帝王条款”,它对民事活动和商事活动都具有“君临法域”的效力。商法中诚实信用理念是指商事主体在从事交易行为时应当讲诚实、守信用,不诈不霸,以善意的方式互为交易,以维护交易的公平。交易公平是指商事主体应从公平的观念出发从事交易行为,以均衡交易主体之间的利益。然而,营利乃是“商”本质,受利益最大化动机的驱使,不可避免的会发生有违交易公平原则的商事行为,因此,商法需要维护交易公平,从而保证交易秩序的稳定。商事交易追求简便迅捷,以期达到利益的最大化,然而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风险时刻存在从而将危及到交易安全。商法上对于交易安全之保障,主要表现为:其一,主体法定:为了保护交易安全、相对人的利益及市场秩序的稳定,商法通常以强制性规范对商事主体的类型、标准及设立作出具体的规定,以此达到控制其进入市场的目的,这包括商事主体类型法定、商事主体内容法定、商事主体程序法定。其二,公示主义:所谓公示主义是指商法要求交易当事人对于涉及到利害关系人利益的客观事实必须向公众显示,以便利害关系人可以了解,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交易相对人或者不特定第三人的利益。其三,强制主义:又称干涉主义,是指国家通过公法手段对商事关系予以强制性规定。这一原则是商法公法化的体现。其四,外观主义:外观主义是指以交易当事人行为的外观为准来认定商事交易行为的效果。对此,德国法国学者称为“外观法理”,日本学者称为外观主义,英美法中称为“禁反言”。其五、严格责任主义:是指在商事交易中,不论债务人有无过错都应该对债权人负责。现代商事交易活动,如果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则可能危及交易安全。因此,各国商法均实行严格责任原则。

3、2001年11月10日在多哈召开的世界贸易组织部长级会议批准了《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议定书》和《世界贸易组织中国工作组报告》以及一系列其他法律文件,标志着中国作为一个经济正在迅速发展,社会正处于转型过程中的大国加入了这个当今世界最具广泛性的、容纳140多个成员的贸易组织之中, 这必定会进一步促进中国的改革开放,推动中国融入经济全球化的潮流。WTO成立之初是国际间为防止贸易战而达成的一系列协议,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人们逐渐认识到经济突破疆界的封锁是不可逆转的潮流。因此,可以预见开放统一、民族性和国际性的统一将是我国商法理念的发展趋势 。WTO旨在使经济资源跨越国家和区域界限进行自由流动,从而建立全球化的统一大市场。加入WTO后,我国商法应该少走弯路,大胆借鉴,确立自由、开放统一的商法理念,重视商法的开放性、世界性,使我国商法与国际法律制度接轨。商事活动是无国界的,但从事商事活动的人是有国界的,他们代表了不同国家的利益。所以,现代商法应是民族性和国际性的统一。我国商事主体在进行国际贸易的过程中既要考虑遵循国际惯例和WTO规则,又要考虑维护自己国家的利益。同时,我们要继承像“儒商”等有价值的传统商业文化和商人文化来完善我国现代商法理念。

三、倡导商法的现代理念的重要意义

1、倡导商法的现代理念有利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商法的现代理念立足于市场交易实践,充分反映其内在要求。但其对市场经济的发展所起到的反作用也是不容忽视的。没有现代的商法理念,市场经济也难以顺畅发展。

2、倡导商法的现代理念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标的早日实现。如现代商法理念中的诚实信用理念。建立信用经济是和谐社会对市场经济的重要要求之一,因为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前提和基础,离开了信用,正常交易就无法进行,市场经济也就难以维系。而当前我国市场秩序的不规范,在很大程度上也是由于商事主体的信用缺失所造成的。守信者得不到合理的保障,失信者得不到应有的惩罚,这不但影响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而且也是与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背道而弛的。

3、倡导商法的现代理念有利于我国尽快融入WTO机制,从而提高我国的国际竞争力。现代商法理念所倡导的权利互惠、开放统一等,都对我国能够尽早融入国际市场、融入WTO机制奠定了思想、文化基础。缺少现代商法理念,我们永远只能徘徊在WTO机制之外。

4、倡导商法的现代理念有利于推进现代化的商法研究。市场交易实践是商法研究的基石,立足实践基础上的商法的现代理念是商法研究的利器和捷径,必须要以现代商法的理念作为指导,立足我国的实践、借鉴外国的经验,大胆探索、积极研究,这是商法研究的必由之路。

5、倡导商法的现代理念有利于指导现代商事审判实践。商法的现代理念是现代商事审判的一把金钥匙,它对于法律规范的适用,法律解释及漏洞补充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只有用现代商法理念作指导的商事审判才能满足发展着的实践的内在要求,才能做到对当事人公平并为社会所接受。

6、倡导商法的现代理念有利于构建现代化的商法体系。立足本国实践并借鉴外国经验基础上的商法的现代理念对构建现代化的商法体系具有统帅的意义。


参考文献:

1、赵万一:《商法基本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2、顾肖荣主编:《商法的理念与运作》,上海人民出版社。

3、范健:《商法》,高等教育出版社。

4、王保树主编:《中国商事法》,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年版。

5、夏锦文、李玉生:《现代商法》,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6、徐学鹿:《商法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载《法学杂志》1991年第1期。

7、朱景平:《加入WTO与我国现代商法理念的重构》载《商业研究》2003年第19期。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罗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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