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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婚姻法的夫妻财产制度

发布日期:2010-09-19    文章来源:互联网
夫妻财产制度,作为家庭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与我们每个人休戚相关。笔者就现行《婚姻法》有关夫妻财产制度的法定财产制、个人特有财产制以及约定财产制进行简单的论述。
一 、夫妻财产制度概述

(一)夫妻财产制的概念

夫妻财产制,主要是一国关于夫妻财产所有权问题的法律制度,它还涉及夫妻婚前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终止时财产的分割等一系列问题,又被称为“婚姻财产制”。某一国家采取何种夫妻财产制立法模式与类型既受自身立法传统、风俗习惯及思想文化因素的影响,又与社会发展、家庭结构变化,乃至夫妻各自经济的独立紧密相联。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也是充分考虑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历史发展的进程,借鉴国外的经验逐步发展起来的。

(二)夫妻财产制度的特征

1、夫妻财产所有权的主体,只能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由此决定了夫妻任何一方不能单独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人,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也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人

2、夫妻财产所有权的取得时间,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合法婚姻从领取结婚证之日起到配偶一方死亡或离婚判决未生效的期间,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3、夫妻财产的来源,包括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但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属于个人特有财产的除外。如果婚前已经取得某财产所有权,即使该财产在婚后才实际占有,该财产仍不属夫妻共同财产。相反,如婚后取得某财产权利,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未实际占有,该财产也属夫妻共同财产。

二、我国夫妻法定财产制

夫妻间的法定财产制又称补充财产制,概括现行《婚姻法》的精神,凡认为是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的,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必须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合法取得的财产;第二,必须是未被双方约定为个人所有财产或者约定无效的婚后所得;第三,必须是法定个人特有财产以外的双方婚后所得财产。

(一)我国夫妻法定财产制的立法意图

1、这是由婚姻关系的特点所决定的。夫妻是一种比其他任何社会关系都更为密切的关系,在男女婚后朝夕相处的岁月里,财产很难分得一清二楚。配偶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常常是夫妻彼此支持的结果。

2、这是由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的。我国大多数公民积累的个人财富不多,婚后家庭共同生活正常运作有赖于双方财产共同享有。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使夫妻的经济生活和身份生活趋于一致,能够促进婚姻的稳定。

3、从我国目前的社会现状来看,男女在事实上的平等远远未实现。如果采取夫妻分别财产制作为我国的法定财产制的形式,将普遍对妇女的经济地位造成冲击。

(二) 夫妻法定财产的法定范围

1、夫妻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报酬。劳动报酬,指劳动者为他方付出劳动而应当从他方处得到的货币或实物。劳动报酬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如工资、奖金或津贴等。此外,用劳动报酬购置的财产,也属于共同财产范围。

2、夫妻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得的收益。 既包括农民夫妇以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名义从事的农副业生产、劳动的收入,也包括许多丈夫或妻子购买股票、债券,投资于公司、企业,他们成为大量资本的拥有者,经营收益丰厚。这些经营收益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夫妻一方或双方依知识产权所得的收益。知识产权既包含财产权,也包含人身权,其中的人身权具有很强的人身性,它是创作者基于其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即使在婚后一方取得的知识产权也是归一方专有。

4、夫妻一方或双方因继承或受赠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指定仅归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除外。

5、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这是指法律无法详尽列举的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具体情形,都概括在其中。

(三)确定夫妻法定财产范围时注意的问题。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继承受赠的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在审判离婚案件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都是将这类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的。

2、夫妻分居期间各自所得的财产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学界通说及司法解释却主张在事实上处于分居生活的状态,但在法律上婚姻关系仍然存续,因而分居期间一方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夫妻一方或双方婚后所得的知识产权应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关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规定中,“夫妻共同所有”的只是有形财产权利,不包括知识产权。

三、我国夫妻特有财产制

(一)夫妻特有财产制的概念

夫妻特有财产指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对婚前财产或者婚后所得某些财产,由夫或妻一方占有、管理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和承担义务,以及就该特有财产的效力等形成的法律制度。

(二)我国夫妻特有财产制的法定范围

(1)、明确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特有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夫妻一方因身体受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是专门针对个人身体受伤后需要治疗,身体残疾后丧失部分或全部劳动能力应给予的补助。

(3)、遗嘱或赠予合同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接受赠予所得的财产,如遗嘱或赠予合同写明了遗产或赠予财产只归夫或妻一方的,应认定为夫或妻的个人特有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是指供夫或妻一方个人生活专门使用的,具有明显的个人性质的生活用品, 如衣服、首饰、鞋帽等。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对这个灵活规定,是除了上述规定的几种特有财产外,还可能会出现其他未列明但又确实应认定为特有财产的情况。

四、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

(一)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概念

约定财产制是关于法律允许“夫妻”用协议的方式,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事项作出约定,排除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适用的制度。

(二)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法定范围

我国新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三)夫妻约定财产制的优点

第一、充分体现意思自治的原则。意思自治原则,由于其能使当事人预见法律行为的后果,维护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和及时解决纠纷等特点。修订前的《婚姻法》虽首次规定了夫妻约定财产制,但其因以除外规范方式规定而显得过于笼统,因而虽涉及到意思自治原则,但并不充分。修订后的《婚姻法》则进一步弥补了这一缺陷。

第二、注重对夫妻债权人即第三人利益的保护。现实生活中,个别夫妻为逃避债务而将财产以约定形式给予一方,而负债累累的一方则一无所有,从而使债权人的债权无法落实。为有效遏制这一现象,修订后的《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三,承认了家务劳动的价值。新《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养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这可以说是新《婚姻法》在夫妻财产约定制规范方面最具突破意义的一点。它在法律上承认了女性承担家庭义务的贡献,使她们在婚姻存续期间的付出在离婚时能获得回报,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也维护了妇女的合法权益。

(四)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基本内容

1、约定的主体。只能是有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才可以对他们的财产做出约定。 进行约定时,双方必须都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无权约定。同时,夫妻对财产的约定必须由双方亲自签订,不适用代理制度。

2、约定的时间。从约定的主体上看,可以是夫妻,也可以是有婚姻约定的男女,其实质是明确夫妻财产归属,预防发生纠纷,约定夫妻财产约定的时间应该是当事人从有婚约开始,到婚姻关系结束前。

3、约定的范围。凡属夫妻个人所有和共同所有的财产均可成为夫妻财产约定中的财产,但是不得约定夫妻以外的人的财产, 否则该协议条款应属无效。

4、约定的方式。法律明文规定“约定应当采用书面方式”。这样规定,夫妻财产约定应该用书面形式。对于当事人用口头方式约定夫妻财产,内容明确,且双方表示无异议的,仍应认定有效。

5、约定的内容。一是夫妻可以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为全部归共同所有或归各自所有,亦可以约定其中的部分归各自所有,部分归共同所有。二是夫妻可以将婚前财产约定为全部归夫妻共同所有,亦可约定将婚前财产中的某部分归共同所有,其余部分仍归个人,还可将夫或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的全部或部分约定归另一方妻或夫个人所有。三是约定内容必须明确,明确具体财产归属,明确财产项目、明确财产处所等。

6、约定的效力。适用上的优先效力。我国《婚姻法》规定了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两种,就其适用来看,约定财产制具有优先效力。对内效力。指约定对当事人夫妻自己的效务。夫妻对财产的约定一旦生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执地,不得随意变更、撤销。对外效力,指约定对夫妻以外的人的效力,即夫妻的财产约定对于第三人 的效力, 约定的对外效力,只有当第三人知道该约定时才生效 。

以上就是笔者对我国婚姻法中对夫妻财产制度的表述,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社会观和价值观都在不断发生变化,以前不曾出现的问题也会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财富的多样化逐步显露出来。总体来看,在夫妻财产制度中,法定财产制度、夫妻特有财产制度和夫妻约定财产制度,从形式上和构成上是比较科学、严谨。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和发展体现时代进步,其完善的立法要想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财产权益,需要全社会和广大法学界人士的关注和深入研究,使夫妻财产制度立法更加健全、更加完善、更加符合广大当事人的需要,更能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民事交易安全,最终让婚姻更美好,让家庭更稳定,让社会更加和谐 。

 黑龙江省抚远县人民法院  梁劲松 李长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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