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司法制度 >> 查看资料

研究我国法院与媒体冲突关系(五)

发布日期:2010-09-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2)诉讼法规定审理案件一般公开(除非法律有禁止性规定,如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未成年人利益),宣判案件一律公开,为民众和媒体对法官进行批评建议提供了客观条件。在反对秘密审判和任意定罪等黑暗司法制度的斗争中,贝卡利亚最早提出“审判应当是公开的”,“以便社会舆论能够制止暴力和私欲”。[18]在我国,司法公开也是一个基本的司法原则,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以及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分别为第十一条、第一百二十条、第四十五条)和相关的组织法中都作了明文规定。这些规定为公众和媒体监督法院和法官的司法活动提供了法律保障。通过公开的审理过程(合议庭评议除外)、公开宣判的判决书和裁定书等司法文书,法官就无法回避公众和媒体的批评和品头论足,因此,一个合格的法官必须有过硬的业务素质保证不受批评或少受批评,有过硬的心理素质和自信直面批评。
(3)强调法官应承担被善意批评的忍受义务,有利于增强法官的责任感,有利于加强对法官的监督,促进法官队伍的廉洁。在审判活动中,法官代表国家对各种纠纷进行判断和裁决,其判断和裁决的过程与结果,不仅事关当事人在权利义务方面能否各得其所,得到公平对待,更与能否有效地维护社会秩序、实现全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休戚相关。而新闻媒体及其工作人员对审判进行公允的翔实报道,将法庭与社会连结起来,进而使法院的司法活动置于阳光之下,能有效地防止司法腐败,保证司法公正。保证法官队伍的廉洁仅靠党内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和法院内部监督是远远不够的,这就需要发挥媒体舆论监督的威力,调动最广泛的群众来参与。因此明确与强调法官应承担被善意批评的义务,有利于鼓励公众监督司法的积极性,在社会上形成对司法腐败的高压线,从而促进法官队伍自身的廉洁。
需要指出的是当媒体对法官的批评是出自善意时,即使有一些小的偏差,法官也应当容忍。因为要求新闻报道没有任何瑕疵几乎是不可能的,要求百分之百的真实就可能完全扼杀媒体的声音。这正如贺卫方教授所说“只有保持这样小的不平衡,才能够获得整个社会的大平衡”。[19]
5、有效的内部规范
公开审判不允许法官远离媒体的关注,法官应该善于面对媒体,搞好每一起公开审理的案件,以公正的审判表明自己的观点。而在法庭之外,则应谨言慎行,不向社会和媒体发表对未决案个的不当言论。为更好地帮助法官正确并有技巧地面对媒体,法院内部应制定接受媒体采访报道时媒体应遵守的必要规则及法院本身应遵守的规范。首先,庭审中采访要服从法庭。对新闻媒体旁听庭审作出限制是各国的通例。记者在庭审中采访要遵守庭审规则,服从审判长的指挥,不得干扰审判程序的正常进行。其次,庭审外采访要预约时间。对一个案件,法官不可能记得每一个细节,因而接受采访时必须严谨、准确又不能泄露审判机密。这样就必须重新阅卷以回忆情况,其间需要一个过程。第三,对已经接受的采访要留下录音或录像的原始副本。音像制品是一种特殊的载体,对其技术性的加工处理可制造出完全不同的效果。贺卫方教授曾指出“媒体如何客观全面地反映被报道者的观点便是一个亟需重视的问题。近年来,我就听到一些被媒体采访过的人士抱怨他们的观点被剪裁得面目全非。编辑们经常对专家的言论进行按需处理,使之成为自己主张观点的脚注”。[20]在对法官的采访中也难免出现同类问题,这里面既有编辑理解能力的问题,也有编辑的主观立场问题。我接触到的大多数记者也曾报怨:他们的稿件(特别是标题)一到编辑手中就变了。因此,留下采访的备份有利于避免法官在被采访以后陷入不必要的纠纷和麻烦之中。
结 语
媒体与司法的冲突是不可避免的,但却是可调和的,因为二者有合作的政治基础,有相似的价值认同,有为之共同奋斗的社会终极目标——实现公平与正义。所以要正确认识处理媒体与司法的冲突关系,就是要努力建设和完善两者沟通与理解的机制,平衡二者的利益,这将对国家的民主法治进程大有裨益。

主要参考文献
1.[美]卡特:《大众传播法概要》,黄列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97 年版。

2.[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董国良译,商务印书馆 2000 版。

3.《法院与媒体比较研究》,国家法官学院资料汇编 2004 年。
4.尹婷、董风枝:“新闻官司与‘公众人物的忍受义务’”,《青年记者》 2005 年第 1 期下半月刊。

5.[美]隆.史密斯:《新闻道德评价》,李菁藜译,新华出版社 1999 版。

6.徐迅:《热点 2003 :媒体与司法的冲突与平衡》,美国 NEWSWEEK2003 年中文版。

7. [美]赛佛林:《传播理论》,张林等译,华夏出版社 2000 版。

8.范东生、张雅宾:《传播学原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99 年版。

9.陆沪生:“闻南方某省对案件报道下禁令”,《法治研究》, 2003 第 5 期。

10.[英]弗.培根:《培根论说文集》,水天同译,商务印书馆 1993 版。

11.贺卫方:“传媒与司法三题”,《法学研究》 1998 年第 6 期。

12.张西明:“我国新闻侵权诉讼及相关研究现状综述”,《新闻与传播研究》 2000 年 01 期。

13. [英]彼得.斯坦:《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刘铁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1990 年版。

14. 李义冠:《美国刑事审判制度》,法律出版社 1999 年版。

15. [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 年版。

16. 张新宝、康长庆:“名誉权案件审理的情况、问题及对策”,《现代法学》, 1997 年 3 月。

17. 王利明、杨立新:《人格权与新闻侵权》,中国方正出版社 1995 年版。

18. 何军:“第四次媒体诉讼高潮”,《经济观察报》, 2002 年 8 月 5 日。

19. 魏永征:《新闻传播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2 年版。

20. 张慧鹏:“规范采访报道审判活动”,《人民法院报》 2003 年 7 月 4 日。

21. 张志铭:《法理思考的印迹》,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 年版。

22. 张建新、矍新、方瑞红:“浅谈新闻监督与独立审判的平衡与制约”,《人民法院报》 2002 年 11 月 5 日。

23. 李忠:“英国媒体与法院”,载于《中国社会转型的守望者》第 151 页,中国海关出版社 2002 年版。

24. 景汉朝:《司法实践中的理论探索》,法律出版社 2003 年版。

25. 王允:“司法审判与新闻监督”,载于《人民司法》 1998 年第 11 期。

26. 李义冠:《美国刑事审判制度》,法律出版社 99 版。

27. 谢怀栻译:《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000 版)》,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1 版。

28. 樊晓燕:“新闻监督与司法活动之平衡”,《新闻前哨》 2002 年 10 月 14 日。

29.王哲:“新闻宣传报道如何让法制观念深入人心?”,《中华新闻报》 2004 年 2 月 2 日。

30. 牛克、刘玉民:《法制宣传学》,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9月第1版。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年遇春律师
广东深圳
郝廷玉律师
河北石家庄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谭海波律师
广东东莞
吴丁亚律师
北京海淀区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高庆强律师
广东茂名
魏伟律师
北京朝阳区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7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