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我国法院与媒体冲突关系(五)
发布日期:2010-09-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3)强调法官应承担被善意批评的忍受义务,有利于增强法官的责任感,有利于加强对法官的监督,促进法官队伍的廉洁。在审判活动中,法官代表国家对各种纠纷进行判断和裁决,其判断和裁决的过程与结果,不仅事关当事人在权利义务方面能否各得其所,得到公平对待,更与能否有效地维护社会秩序、实现全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休戚相关。而新闻媒体及其工作人员对审判进行公允的翔实报道,将法庭与社会连结起来,进而使法院的司法活动置于阳光之下,能有效地防止司法腐败,保证司法公正。保证法官队伍的廉洁仅靠党内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和法院内部监督是远远不够的,这就需要发挥媒体舆论监督的威力,调动最广泛的群众来参与。因此明确与强调法官应承担被善意批评的义务,有利于鼓励公众监督司法的积极性,在社会上形成对司法腐败的高压线,从而促进法官队伍自身的廉洁。
需要指出的是当媒体对法官的批评是出自善意时,即使有一些小的偏差,法官也应当容忍。因为要求新闻报道没有任何瑕疵几乎是不可能的,要求百分之百的真实就可能完全扼杀媒体的声音。这正如贺卫方教授所说“只有保持这样小的不平衡,才能够获得整个社会的大平衡”。[19]
5、有效的内部规范
公开审判不允许法官远离媒体的关注,法官应该善于面对媒体,搞好每一起公开审理的案件,以公正的审判表明自己的观点。而在法庭之外,则应谨言慎行,不向社会和媒体发表对未决案个的不当言论。为更好地帮助法官正确并有技巧地面对媒体,法院内部应制定接受媒体采访报道时媒体应遵守的必要规则及法院本身应遵守的规范。首先,庭审中采访要服从法庭。对新闻媒体旁听庭审作出限制是各国的通例。记者在庭审中采访要遵守庭审规则,服从审判长的指挥,不得干扰审判程序的正常进行。其次,庭审外采访要预约时间。对一个案件,法官不可能记得每一个细节,因而接受采访时必须严谨、准确又不能泄露审判机密。这样就必须重新阅卷以回忆情况,其间需要一个过程。第三,对已经接受的采访要留下录音或录像的原始副本。音像制品是一种特殊的载体,对其技术性的加工处理可制造出完全不同的效果。贺卫方教授曾指出“媒体如何客观全面地反映被报道者的观点便是一个亟需重视的问题。近年来,我就听到一些被媒体采访过的人士抱怨他们的观点被剪裁得面目全非。编辑们经常对专家的言论进行按需处理,使之成为自己主张观点的脚注”。[20]在对法官的采访中也难免出现同类问题,这里面既有编辑理解能力的问题,也有编辑的主观立场问题。我接触到的大多数记者也曾报怨:他们的稿件(特别是标题)一到编辑手中就变了。因此,留下采访的备份有利于避免法官在被采访以后陷入不必要的纠纷和麻烦之中。
结 语
媒体与司法的冲突是不可避免的,但却是可调和的,因为二者有合作的政治基础,有相似的价值认同,有为之共同奋斗的社会终极目标——实现公平与正义。所以要正确认识处理媒体与司法的冲突关系,就是要努力建设和完善两者沟通与理解的机制,平衡二者的利益,这将对国家的民主法治进程大有裨益。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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