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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当代假离婚现象的原因及对策(上)

发布日期:2010-09-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摘要]婚姻是两性结合的形式,是家庭的前提。家庭是社会的有机组成部分,婚姻家庭和谐是社会和谐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不仅改变了人们的经济生活,还改变了人们的婚姻家庭观念,对社会生活产生了广泛、深远的影响。本文从当代假离婚现象的特征、种类等方面分析了其产生的原因、社会危害性及对策。
  改革开放以来,离婚成为社会较为普遍的现象,离婚率呈逐年递增趋势。伴随着离婚案件的增多,“假离婚”的现象也呈增长势头。有些人借助当前较为便捷的离婚程序,通过“假离婚”恶意规避法律,逃避债务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离婚率的上升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人们解放思想,更加追求自由和高质量的婚姻家庭生活,但是婚姻自由也决不意味着一个人可以在婚姻问题上为所欲为,这种自由必须以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利益为前提条件,不仅要受法律的调整,而且也受道德的约束。现阶段存在的假离婚现象是对上述婚姻自由的滥用,对婚姻当事人双方、亲属及社会带来一系列反面影响。因此,分析当代假离婚现象,找出防止和减少假离婚纠纷的措施,对巩固婚姻家庭制度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意义。
  一、假离婚现象剖析
  (一)假离婚的表现形式
  “假离婚”就是婚姻当事人双方为了共同或各自的目的,约定暂时离婚,等达到目的后再复婚的行为。假离婚的违法性,就是婚姻当事人串通一气,弄虚作假,共同故意欺骗政府婚姻登记机关或法院。当前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过程中,家庭的伦理道德也发生了变化,出现了喜忧参半的局面,婚姻的严肃性也受到了冲击,出现了草结草离的现象,假离婚现象也不断增多。延边大学家庭法律咨询所成立两年来共受理了278件离婚案件的咨询,其中假离婚案件的受害者就有12位,占整个离婚案件的4.3%。但是,这个数字本身远远不能说明假离婚的现状,因为大多数假离婚当事人还没有引起婚姻纠纷。因此,没法正确估计假离婚的完整数字。
  (二) 假离婚的特征
  第一,当事人中总有一方或双方并不具有离婚的真实意志。夫妻之间就解除婚姻关系达成协议是双方自愿离婚的必要条件,离婚的合意必须是完全真实的,而不是出于其他目的所作的虚伪表示。离婚的合意必须是自愿决定的,而不是受对方或第三人欺诈、胁迫而造成的,然而假离婚与之相反,它并不表示双方离婚的真实的内在意志。第二,双方当事人一定有对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的欺骗行为。假离婚的双方当事人为了达到假离婚的目的,向婚姻登记机关或法院提供虚假的离婚理由和事实,从而违背了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的有关规章制度,给有关部门的工作带来了不应有的麻烦。
  (三) 假离婚的分类
  现阶段我们最常见的假离婚有如下几种情况:
  第一,为了子女的户口而假离婚。城市男性与农村女性结婚或者两个不同地方的人结婚的家庭中往往存在这种现象。按照现有的政策,子女的户口一般随母亲,因此,为了给孩子落城市户口,男女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孩子由男方抚养,等孩子的户口落到城市户口之后再去复婚。
  第二,为了分房而假离婚。现在的分房政策以男方为主,而且带有福利性质,女性只有当户主的时候,才能和男性享有同等的分房待遇,因此有些夫妻假离婚,等到女方分到房子之后再去复婚。
  第三,为了规避债务而假离婚。根据中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以各人名义所负债务以个人财产偿还。因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管男方还是女方只要是为了共同生活所欠债务都要用共同财产去偿还;因此有些人为了逃避债务先行离婚,协议家庭所有财产都归无债务的一方所有,等到债权人不再向债务人讨债或者诉讼时效过去之后复婚。
  第四,为了出国而假离婚。为了出国而假离婚虽然不是首先在延边诞生,但它可以说是延边地区假离婚当中的一大特征,整个延边地区假离婚中的80%以上是为了出国而假离婚的。1992年中韩建交之后,这种现象有增无减。同样的语言、文化及风俗习惯对韩国与延边人之间的交往带来了方便,出国无门的法制观察人把中韩国际结婚当作出国的唯一门路,其中大多数为实际结婚,婚后或者在中国或者在韩国一起生活,但是把中韩涉外婚姻当作出国跳板的人也不乏其例。1999年延边州近3000名妇女和韩国男性结了婚,其中35%以上是离婚女性,其中有很多假离婚女性。1999年韩国汉城家庭法院受理的57件中韩涉外离婚中,56件是韩国男性原告由于中国女性到韩国之后,根本没进夫家门或没有任何理由离家出走而提出来的。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其中不乏为出国挣钱而假离婚的人。
  二、“假离婚”现象产生的原因
  现阶段,我国婚姻纠纷中之所以存在假离婚现象是因为社会经济、文化乃至国民素质等诸因素在特定情况下共同作用的结果,其原因可谓错综复杂,有主观的,也有客观的;有社会的,也有个人的。具体的说主要有:
  (一)转移财产,恶意赖债。夫妻一方因生产经营不善,或长期低收入高消费,导致欠下沉重债务。面对债权人的追讨,债务人为了赖债,迅速与配偶离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协议内容中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财产都归配偶所有,自己则孑然一身,离婚后行踪不定。债权人将其找到,债务人以“空手”相对,令债权人毫无办法,即使起诉到法院,胜诉后也难以执行。
  (二)逃避责任,抗拒赔偿。“假离婚”的夫妻一方是侵权责任人,由于重大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了巨额经济损失。为推卸将来应承担的经济责任,侵权责任人一方面与受害人周旋,拖延受害人到法院起诉的时间,另一方面则加紧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将财产确权给将来不承担经济责任的配偶方,造成侵权人无力赔偿的假象。
  (三)房屋拆迁,骗取补偿。在旧城改造和城市扩建过程中,部分老城区或城市近郊区域内的住户需要予以拆迁安置。由于拆迁补偿政策对无房户有一定照顾,甚至部分补偿款项以户为单位发放,于是一些住户得知拆迁消息后,为获取更多的补偿款或住房安置面积,夫妻双方紧急离婚,或者住房归一方所有,或者由一户分为两户,骗取非法利益。实践中,也有些夫妻是为了骗取低保、出国等原因而“假离婚”。 (四)社会环境的影响
  我们都希望婚姻应该是健康、和睦和安定的,希望离婚现象少一些。但是不可能以好坏来简单评价离婚现象,全面评价离婚现象,我们也会发现离婚对解除当事人之间的虐待与歧视,建立自尊自信、和平宁静、保证婚姻质量等方面具有积极后果。就因为有这样的优点,社会承认离婚,大多数人容纳离婚现象。因此一些人就利用社会的这种越来越宽容的态度,用假离婚的方式达到自己的某种目的。对家庭:伦理道德方面的缺乏教育与有些媒体的误导,以及用假离婚达到某种目的的人,不受任何惩罚的先例都对假离婚现象的增加起一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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