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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可否成为本案适格原告

发布日期:2010-09-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09年11月份,王某与刘某在同一工地打工时,郭某对王某说:“你爱人在某某村有相好的(指有暧昧关系的第三者)。”并绘声绘色地描述了一番,两人为此发生争吵,后被几个同乡劝开。打工回乡后,郭某又将上述描述的细节予以散布,闹得村里沸沸扬扬。王某的爱人认为自己受了这般窝囊气,王某作为男子汉却不能够保护自己的名誉,一气之下提出离婚诉讼。为此,王某在村中抬不起头,说不起话,精神收到严重损害。王某认为,所有这一切都是刘某行为所致,随以刘某侵害了自己的名誉权为由提起诉讼,要求郭某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对王某能否作为原告起诉,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王某不能作为原告起诉,因为郭某所散布的谣言,并没有直接损害王某的名誉权,受害的是王某的妻子,应由王某的妻子作为原告主张权利。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可以作为原告起诉郭某,因为王某与妻子存在特定的人身关系,郭某的行为既损害了王某妻子的名誉,也同时损害了王某的名誉。理由是:
 
一、郭某实施了以侮辱为目的捏造事实公然丑化王某及妻子人格的行为。所谓名誉权是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获得的社会评价、人格尊严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因此,不论其是捏造事实损害他人人格,还是公开张扬他人隐私,都是对公民名誉权的损害,也都为法律所不容。郭某宣扬王某妻子有外遇,在社会上给人们造成一种妻子不忠于丈夫、夫妻感情出现危机的错觉。
 
郭某采用捏造事实,四处散布王某之妻有外遇,直接影响了社会对王某的公开评价,造成了对王妻名誉权的侵害,但同时由于王某与妻子的特定的人身关系,从而也使王某的社会评价收到影响。郭某的行为是对王某作为丈夫的极大耻辱以及其人格尊严的最大的损害。二是郭某主观上有过错,如果说郭某仅停留在告知王某的阶段上,两人争吵之后不再张扬,则不构成侵害王某的名誉权,而郭某却在此之后又大肆张扬,使村中人人皆知,将此事暴露在大众面前,其主观过错是明显的。三是郭某的侵权行为给王某造成了严重损害后果。因郭某对此事进行张扬,使王某在村里抬不起头、说不起话,人格尊严受到侵害,精神上造成很大痛苦。随之其妻子又提起离婚诉讼,造成的后果比较严重的。四是郭某的侵权行为与王某受到损害的后果有因果关系。王某所遭受的精神上的痛苦和妻子提出离婚诉讼的事实以及由此造成的夫妻感情上出现的裂痕,完全是由于郭某捏造事实,并进行张扬所造成的,如果郭某不进行扩散,这种后果不会出现。五是王某作为原告起诉郭某,符合民诉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在本案中,由于王某与其妻子的特定的人身关系,社会公众对王某的评价也因其妻的名誉权受侵害的结果而使其社会声望降低。因此,郭某的行为同时造成了对王某及其妻子的名誉权的损害。这种损害,对其二人来说,既有关联,又各有其独立的内容,王妻受到损害,影响其品德、操守以及社会评价。而王某受到的侵害,受到影响的是作为丈夫的人格尊严以及在公众中的社会评价,正由于“戴绿帽”等一些为人们所耻笑的内容,致使王某在人前自感抬不起头,精神受到重创,加之其妻由此提出离婚诉讼,不难看出,王某受到的侵害是基于郭某行为引起的,因此王某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享有不依附于其妻的独立诉权。故此,王某可以作为适格的原告。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耿书章 张兴政 康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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