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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官司两个启示

发布日期:2010-10-07    作者:110网律师
一场官司两个启示
 
一、案情简介
去年的84,弟弟驾驶汽车在朝阳路由东向西正常行驶时,与骑着已经近报废的电动车横穿马路的原告发生侧面相撞,原告受伤(只是轻微伤情,身体部份软组织擦挫伤),交通事故管理部门在没有完全依据合法程序,单方下达责任认定,弟弟负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弟弟在事故发生后也曾经积极送原告去医院并交纳了前期救治检查等治疗费用,可原告串通我市某三甲医院,竟然住院长达210天,由于协商不好,原告就起诉到法院,狮子大开口,说其损失为63192.71元,要求弟弟承担90%的责任,竟然索赔56873.44元,诉讼费用由弟弟承担。于是一场官司就不可避免地发生了。
二、判决结果
景市某区法院2010914判决如下,原告在此次事故中的损失为27972.71元,被告承担其中的60%16783.63元。案件受理费1222元,原告承担840元,被告承担382元。
三、两个启示
弟弟的这场交通事故人身赔偿官司节前终于一审结束了,弟弟将判决书复印件给了我,从盛夏到深秋,我作为亲属为此案代理也耗费了我不少心血,一审结束了,弟弟也总算有了个比较满意的结果,我也松了一口气。然而对于此案,我可能由于职业习惯,总觉得有些事情,如梗在喉,不吐不快。
1、当事人不能那样
本案是个很小的民事案件,如果双方能心平气和地、开诚布公地、实事求是地的协商,应该是能够和平解决的。可是本案原告却小病大养,长期住院,故意扩大损失,开口索赔数额,竟然与事实大大背离,最后结果肯定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2、代理律师也不能那样
本案被告聘请了一名律师,这名律师有两个地方做得不当。一是举证问题,其提交给法院的有9份证据,并且出具了证据清单,但在开庭时,有的证据却没有原件,只好临时说,减少二份证据,由9份减至7份,审查和提交证据是律师本分工作,出现如此问题,这是作为执业律师的职业道德所不能允许的;二是庭审中应该尊重对方当事人包括对方代理人,可这位律师在开庭初始就出言不逊,在本人答辩中对交警的认定书发表意见后,其竟然首先发难说:“你作为退休干部,是不是不认识字,”开口就伤人,意欲从气势上压倒我这方。本人当即反驳并明确告诉他,请对方律师老弟,放尊重点,不要说你是律师就很了不起,告诉你,本人也是律师出身,老夫六十多岁,正宗老三届,法律专业毕业,岂不识字。此言出后,这个律师此后再不那么狂傲了。
四、代理意见: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本人作为本案被告的近亲属,受其委托,担任其一审诉讼委托代理人。经过仔细对案情的仔细研究,并参加了由审判长主持的庭审。现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法律规定,特提出如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本案起因是原告行为所至
本案原告驾驶已近报废的电动车、横穿马路而不是下车推行,与在公路上正常行驶的被告车辆发生相撞,严重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第70条规定,其责任全在原告,故原告提出的巨额索赔要求是极其无理的。交警所作的事故认定书,由于没有依照法定程序办事,如送达给被告,剥夺了被告的申请复核权等等,没有做到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所以其作为证据的效力应该是无效的,被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正确的责任划分。
 二、原告在本案中提供的证据存在如下问题,请求法院进行彻查。
1、原告在起诉时提供的证据目录是9份证据,而在庭审时无法提供证据6和证据8的原件,只好说明只有证据共7份,由原来的9份证据减至7份,这无法提供原件且原告自认减少证据数目的二份证据涉及索赔数额,所以在原告的诉讼请求中应该顺应减少特别是护理费23800元。这不仅仅是一个数额减少的问题,这还反映了一个原告涉嫌提供伪证的问题,本案中原告有二份证据涉嫌伪证:第一是证据4的原告出院纪录,这份证据是形成于201033,经质证原件可以明显发现有事后增加的文字,即在“出院诊断”的西医诊断后增加了“12、尾椎骨折”的数字和文字;第二就是原告现在撤销了的证据8即原告丈夫的护理费证明,在庭审中原告也承认,原告的丈夫已经领取了这份证据中的工资和资金,那么原先提供的复印件是从何来?为此,被告请求法庭依法查明事实真相,依法处理。
2、原告证据4中反映其在景德镇市某人民医院住院长达210天,但这个住院时间与其出院纪录上说明的伤情即软组织擦挫伤的一般治疗终结的医学常理相违背,更是与全国公共行业标准相违背,一般软组织挫伤治疗时间最长也是30日,如果皮肤裂伤长度大于20cm的治疗终结时间也只有60日,而原告自己提供的出院纪录反映其皮肤裂伤仅仅1.52cm,原告为何要在医院住院210天,其伤情是外科,为什么长期在理疗科治疗,这不是小病大养,故意扩大治疗费用又是什么?为此被告也请求法庭依法查明事实真相,作出公正的合理的住院时间认定。在作出正确的住院时间认定的情况下,对原告的治疗费、误工费等一并作出公正的裁判。被告同时保留对景德镇市某人民医院为什么对一个一般挫伤病人竟然容留长达210天的治疗行为进行控告和揭露的权利。
三、被告关于相关问题的意见。                                                                      
1、被告对原告的小病大养的行为决不认可,被告意见:原告住院时间最长不能超过1个月,原告自己故意扩大的医疗费用应该自行承担。故治疗费用应该除以7个月后即为1个月的费用,即1026271元÷7=1466.10,其他类推即误工费也应该计算1个月,护理费没有证据支持不能采信,营养费没有医嘱不能支持,伙食费应该按照每天8元计算,电动车其证据原来为9,庭审改为7的收据证明此车已经使用5年零一个月,巳近报废,全额赔偿没有依据,按照新车计损,岂不荒唐。
2、被告在事故出现后,本着人道主义精神积极参与送原告医院救治,照CD等医疗检查,先行也花费了不少钱,事情出现了,也同意积极解决,退一步说,即使按照交警的认定书进行划分,九一开也极不公平,明显是原告的责任,最多也应当四六开,原告说诉讼费完全由被告承担,既然原告也有责任,如何诉讼费要由被告一方承担,合理公平吗?
综上所述,本代理人认为,在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证据存在很大的疑点,其为了达到自己的不良目的,而涉嫌伪造证据,其伤情并非很严重,却与医院串通一气,小病大养,企图诈取被告更多的赔偿,这一切都是原告不诚信的表现并严重干扰了司法审判活动,被告请求人民法院对相关问题进行调查,依法处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本案事依法作出公正的裁决。此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参考。
谢谢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本案被告代理人
                                             陈长根
                                      OO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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