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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居住小区违法搭建执法难(下)

发布日期:2010-10-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六、居住小区违法搭建整治方案
居住小区违法搭建的整治任务重,时间紧,是一项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的工作。面对大量存在的违法搭建由于执法的力量、成本因素、执法环境不佳以及法制宣传教育不到位等诸多因素的制约,不可能一蹴而就,只能分步骤、分阶段地逐步整治。
(一)坚持属地管理、条块结合的原则
根据《中共上海市松江区委、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查处违法建筑的意见》、《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江区实施〈上海市加强住宅小区综合管理三年行动计划(2007—2009)〉的意见〉的通知》的规定,查处违法建筑要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充分发挥各镇、街道、园区的作用。
(二)加强与各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调
根据沪建交联[2006]451号文及沪松府法办[2008]3号文的规定,我局对于已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内在建筑物本体内发生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包括屋顶、阳台、天井内违法搭建,以及结构本体的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等进行查处。
违法搭建整治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违法搭建的界定需要规划部门操作;违法搭建整治后复建需要建设部门、绿化部门参与;安全工作需要公安部门介入;依法行政需要法制、司法部门提供法律支撑;拆违户的生活保障需要劳动、民政部门配合。
积极、主动协调城管执法、规划、公安等相关部门,形成整治违法搭建工作合力,确保查处机制发挥作用。
(三)健全区拆除违法建筑的领导机构
成立由区政府相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参加的拆除违法建筑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负责全区违法建筑的拆除工作。拆除违法建筑领导小组组长由区政府领导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拆违办”),具体负责全区违法建筑拆除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组织实施。区政府为拆违办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提供办公场所,拨付必要经费,组建联合执法队伍,配备必须的装备和设备,落实拆违施工力量,确保拆违工作的有力推进。
(四)完善居住小区违法搭建发现机制
督促物业服务建立完善巡查制度,发现正在实施违法搭建的行为要及时劝阻制止并报告。建立完善基层违法打进信息采集制度和日常巡查制度,由基层协管员定期巡查、记录、汇报居住小区违法搭建情况,以便及时发现、遏制新的违法搭建产生。同时,将查处违法搭建纳入新型城市网格化管理模式,依托网格化管理的信息系统全覆盖优势,综合集成各种管理服务信息,在特定的社区网格内,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处置正字施工的违法搭建。
(五)完善居住小区违法搭建查处机制
1、限时到达现场,调查取证
拆违办要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对各类举报、转送、巡查发现的违法搭建案件,排除执法人员在24小时内到现场调查取证,其中对正在搭建的违法建筑,应在2小时内赶到现场进行调查取证。
2、快速查处,严格执法
对正在搭建的建筑,拆违办排除的执法人员应要求其出示搭建的证明材料,当事人不能出示合法证明材料的,责令当事人立即暂停施工,经调查取证后,以书面形式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建设、自行拆除,并可以采取暂扣施工工具和材料等措施。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或者拒不拆除的,立即强制拆除,并可以依法予以罚款。
对历史遗留已建早期违法建筑,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发[2007]7号文《转批市建设交通委等四部门〈关于本市进一步加强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和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发[2009]35号文《转批市建设交通委等四部门〈关于本市加强违法建筑拆除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处理原则是:按照“全面摸底,区别对待,综合整治,逐步解决”的原则,由市和区县相关部门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完善计划,采取有效措施,逐步解决。
(六)实行分类治理、堵疏结合
根据违法搭建不同的危害性来有所区别的采取不同的方式进行分类治理。法律本身也对为未严重违反规划的违法搭建设计了一条予以经济处罚后补办相关手续的途径。在执法实践中,区别违建主体、违建类型、违建动机、违建区域等因素,对违法搭建具体情况作更为深入的考量。例如有的违法建筑与本体结构浑然一体,若进行拆除难度很大,对合法的本体部分可能造成结构性损害。此时可以通过经济处罚、冻结房产交易等方式来处理,不能仅仅一拆了事。
对违法搭建的整治采取运动式执法,集中整治往往无法实现长期效果,原因之一就是只堵不梳,要使拆除违法建筑变为公民的自觉行为,唯有堵疏结合。各镇、街道在整治活动中要积极发挥疏导作用,落实各项疏导措施,始终把稳定作为整治工作的前提。一方面要认真宣传有关拆违的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另一方面对困难家庭实行结对帮扶。鼓励违法搭建者主动拆除违法建筑,帮助有困难者拆除违法建筑,对拒不拆除者实施强制拆除。
(七)指导社区充分发挥自治作用
整治违法搭建是政府通过行政执法手段依法行政的一个过程,在这种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社会性治理的可能。业主作为居住小区的主人,是小区事务的管理主体,对小区内的违法搭建处理有自治权。业主通过业主大会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是全体业主自我管理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借助全体业主签订的《业主规约》,可以对小区内业主的违法搭建等等违反《业主规约》的行为进行管理、劝阻和制止。同时,业主委员会还可以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代表全体业主对于违法搭建等等违反《业主规约》的行为进行民事诉讼,维护业主合法权益。积极指导业主举行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引导业主自觉遵守《业主规约》,不断规范业主自我管理行为,健全业主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机制,充分发挥社区自治作用,更好地治理违法搭建。
(八)加大违法搭建经济处罚力度
经济处罚是违法搭建处置的方式之一,在《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对一款明确规定,对于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违法搭建的处理,要按照“责罚相当”的经济处罚原则,加大对违法搭建业主的罚款力度。参考不同区域物业形态的价值,违法建筑规模,以及可能的违法收益,确定罚款的数额,以缩减甚至灭失违法业主通过违法搭建获利的空间。
(九)加强相关法制宣传、法律教育
以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引导违法搭建整治工作。依靠新闻单位和充分利用宣传栏、宣传材料、告市民书等形式宣传违法搭建整治工作。对违法搭建重点整治对象,执法人员要做好他们的思想工作,同时尽力帮助他们解决一些实际困难,做到依法行政、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力求让他们主动理解和支持对违法搭建的整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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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刘 勤:“违法搭建的治理:政策与法律空间的有限性”,复旦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年4月
3、庄剑峰:“上海市违法建筑整治策略研究——以上海市闵行区为例”,华东师范大学MPA学位论文2007年10月
4、杨晓洁:“违法建筑处理制度的功能研究——以徐汇区某路段为分析对象”,华东政法学院硕士学位论文2005年4月
5、张国烈:“违法建筑的成因、危害及治理”,《改革与发展》,2006年第1期
6、陈冰:“国外的违法建筑”,《中外房地产导报》,2006年第10期
7、崔彩周:““城中村”农民私人违章建筑拆除及其权益保护问题在探讨”,《特区经济》2006年第6期
8、吴明、谢凯桐:“从法律角度论违法建筑的查处”,《规划师》,2004年第5期
9、张开泽:“违法建筑的法律界定”,《学术探索》,2004年第11期
10、杨延超:“违法建筑之私法问题研究”,《现代法学》,2004年第2期
11、张敬利:“旧城拆迁违章建筑辨析”,《城市开发》2003年第1期
12、刘武元:“违法建筑在司法上的地位”,《现代法学》,2001年对4期第23卷
13、廖永生:“城乡结合部违法建筑的成因及对策分析——以深圳宝安区为例” ,《中外房地产导报》,2001年第16期
14、邓迪敏:“对违法建设的法律思考”,《城市规划》,2000年第10期第24卷
15、朱 伟:“违章建筑引起的索赔案件的处理原则”,《政治与法律》,1996年第4期
16、上海市人民政府文件沪府发[2009]35号《转批市建设交通委等四部门〈关于本市加强违法建筑拆除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17、上海市人民政府文件沪府发[2007]7号《转批市建设交通委等四部门〈关于本市进一步加强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18、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文件沪松府法办(2008)3号《松江区加强违法建筑整治有关行政执法主体、基本程序和相关工作机制的意见》
19、中共上海市松江区委文件松委发(2007)83号《中共上海市松江区委、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查处违法建筑的意见》
20、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文件沪松府(2007)70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江区实施〈上海市加强住宅小区综合管理三年行动计划(2007—2009)〉的意见〉的通知》
21、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建设委员会文件沪建交[2007]779号文《关于印发〈关于整治违法建筑工作中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的通知》
22、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建设委员会、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市规划管理局文件沪建交联[2006]451号文
2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1999年6月1日通过,2009年6月25日修订。
24、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2004年8月19日通过,2004年1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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