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拒做亲子鉴定时,亲子关系如何认定
发布日期:2010-10-09 作者:110网律师
本案是婚后财产纠纷案件,离婚诉讼已经审理终结,由法院制作调解书,已生效。故在本案中不可提亲子鉴定,法官可能以与本案无关而不予理睬,告知另行起诉。但是对于本案的李先生来说,是否存在亲子关系关乎李先生在财产上要不要做出让步和每月抚养费是否需要支付的问题。
在我国,如果亲子鉴定结论作为案件的最直接证据,若一方拒绝到庭或拒绝鉴定的话,法院没有强制鉴定的权力。那么法院能否依据其他间接证据推定亲子关系成立?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举证责任人首先应对自己的主张提供相当的证据,证明这种可能性,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官的“自由心证”。分析本案,“相当的证据”可以是有证据证明双方在受孕期间没有过性关系,比如结婚那么久张女士以各种原因只在家住了一个月,没有同居的事实。其他间接证据等,如亲戚朋友的证言、居委会的证明等都可增加法官的内心确信。从现有证据来看,李先生已提供“相当的证据”证明其与“儿子”不存在亲子关系的可能性,初步完成了自己的举证责任,满足了适用推定规则的第一个条件。从第二个条件来看,如果李先生在诉讼过程中一再申请亲子鉴定,但由于张女士不到庭应诉或将小孩藏起来拒绝做亲子鉴定。在综合上述两个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据此推定,张先生与婚生子不存在亲子关系。
本案比较特殊,一般均是女方带着孩子,要求男方支付抚养费,男方却躲着女方,拒绝应诉的情况,本案恰恰相反,而是男方愿意支付孩子的抚养费,但前提是孩子与自己存在亲子关系,女方拒绝做鉴定的问题,所以本案实务操作中存在一定的难度。要推翻法院制作的离婚调解协议除非有“新的证据”,而这个“新的证据”非亲子鉴定结论莫属,又是一个难题。所以运用推定规则来推定亲子关系的存在应当是可以推崇的,不至于使司法陷于困境,但其运用要受严格限制,须满足特定条件,否则就有滥用之嫌。笔者认为,在实践中应尽量平衡好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和维护稳定的家庭、社会关系这两种价值目标,具体而言,应以民事诉讼的一般举证规则为主、兼顾亲子关系诉讼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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