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故意伤害案
发布日期:2010-10-13 作者:陈丰传律师
2007年7月李**的胞妹李*与刘哗因感情不和,双方办理协议离婚,婚生女由刘哗抚养,此后李*因探视女儿一事经常受到刘哗一家的拒绝和辱骂,2008年4月8日晚22时许,李**到刘哗位于永定县凤城镇南市场的水果店中就李*探视女儿一事找刘哗理论时,与刘茂荣、刘哗发生冲突,经永定县公安局鉴定刘哗伤情属轻微伤,刘茂荣伤情属轻微伤。2008年7月17日龙岩市第一医院医务处将刘哗、刘茂荣鉴定为轻伤。陈丰传律师接受李**的委托后,会见了李**,详细了解案情,详细认真查阅起诉意见书和相关的证据材料,陈丰传律师向永定县人民检察院提交律师意见书,2008年12月10日福建省警察学院司法鉴定中心认定刘哗伤情属轻微伤,刘茂荣伤情属轻微伤。陈丰传律师认为刘哗、刘茂荣的伤情应当认定为轻微伤,李**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经过陈丰传律师尽心尽职的不懈努力,永定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李**不起诉,陈丰传律师全面维护了委托人李**的合法权益。
本案案号为:永检公不诉(200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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