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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性不深情节轻 从轻辩护获成功

发布日期:2010-10-16    作者:王学海律师

   简要案情: 外省人员白XX带工友到本市打工。某日,在工地装卸货物时将运输工具面包车刮擦碰伤,为此老板打伤了工友,工友当即同老板发生了肢体冲突,白XX随即赶到现场与老板理论。老板打电话报警,派出所的联防队员来到现场被工友当成保安人员动手打伤。后白XX与工友以妨害公务罪在当地法院被提起公诉。
辩护意见:
王学海律师接受委托担任本案被告人白XX的辩护人。辩护人对公诉机关对本案犯罪性质的认定不持异议,但是认为白XX具有以下从轻处罚的具体情节:
一、主观恶性不深
本案源于偶发性的主雇(劳资)冲突事件。用面包车当作货车装运铁件,给车造成损伤是必然的。老板因此打人显然是无理的侵权行为,把人打伤后不送医院治疗,因此引起工友的群情激愤也几乎是必然的。这是一起从老板恃强凌弱打人开始引起争吵和冲突,到公安人员出现后激愤未消和情绪失控,顺势发展变性为妨害公务的群体事件。与直接与公务机关对抗而妨害其公务的执行显然是有区别的。
在本案中,由于老板打人的行为在先,打人后又不送被打伤工人治疗,遭到工人围攻后,又报警在先,当联防队员来到现场后,工人们的激愤未消,惯性地与其发生了冲突。试想,如果工人们理性地对待老板打人后又不送被打伤工人治疗的行为,而报警在先的话,对打人侵权后果负责的将是老板。所以,从整个过程看,在这起源自偶发性的主雇(劳资)冲突事件的妨害公务一案中,应当认为被告人白XX的主观恶性不深。
二、犯罪行为情节较轻
1、在本案中并不存在被告人白XX“纠集”工友妨害公务的行为事实。工友们所以集合在一起是由于老板打人引起的,是由于老板打人引起的工人群体自发行为。被告人白XX是工人被打后引起群体反击后到达现场的。
2、认定其本人动手打人证据不足。在事件发生当时,离白XX最近的XXXXXXXXX等人均证明其只是与联防队员争吵,而没有打人。雇主一方的XX证明踹联防队员的不是白XX。在远处看不清楚的相关人的证词各自不一。另一方当事人即公务人员一方的证词说白XX踹了联防队员,显然不如上述当事人的证词最为接近真正的事实。所以,认定白XX本人动手打人证据不足。
3、有劝阻工友的情节。其中挨了老板打的XXX还证明白XX拉开了XX与联防队员的接触。面对因挨打和要求送医院治疗及要求结算工资不成而群情激愤的工人,白XX的劝阻行为虽然没有完全控制局面的发展,但毕竟起到了减缓发展的效果。
以上情节,请法庭给予充分注意。
三、本案犯罪为初犯,偶犯。在本案犯罪之前,无前科、无其他劣迹。
四、认罪态度较好,并能诚恳地悔罪。到案后认真交待犯罪事实,具有诚恳的悔罪态度。
五、民事赔偿态度积极。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人白XX夫妇与本案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文XX达成了赔偿协议,并一次性地以全体被告人的名义向原告人支付了12000元的现款,对受害人给与了较高的赔偿,其民事赔偿态度是积极的。并取得了原告人的谅解。
六、被告人的家乡为地震灾区,作为灾民是否能够酌情考虑对其从轻量刑,请法庭给予关照。
鉴于以上情节,从体现法律的公正和社会的公平出发,从利于对其教育和改造出发,从有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出发,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白XX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
律师的辩护意见全部被采纳。在已经羁押8个半月的情况下,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对被告人白XX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本案辩护取得了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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