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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超期羁押的现状及危害

发布日期:2004-11-01    文章来源: 互联网
  超期羁押在刑事诉讼中是个老大难的问题,尤其是目前呈上升的趋势,20世纪80年代超期羁押的比例较小,80年代末开始上升,90年代的超期羁押在侦察、起诉、审判,甚至二审阶段都有一定的比例。从2000年以来超期羁押越来越严重,尤其是侦查阶段,区县一级的超期羁押率我很保守的统计约占30%;市级的超期羁押率50%;省级的超期羁押率约占5%左右,呈两头小、中间大的枣核形状。西安市有一市九区四县都有看守所,14个侦查机关的羁押人数约有2900人,那么市属侦查机关的超期羁押人数为250人,县为180人,区为240人,合计670人,平均超期羁押率为23%。凭我的经验和感觉,这个数字只会小、不会大,即使是2900人被羁押,670人的超期羁押,超期羁押率为23%,这个数字也是相当可观的,更是可怕的,那么陕西省呢?!全国呢?!所以,我认为后果是相当严重的,数字是相当惊人的,这个问题必须得到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如果我们现在不是这样的提出问题和认识问题,等到将来问题成了堆,才着手去解决,那么危害就会更大。

  现在就超期羁押的问题我试举四类案例,分别发生在侦查、起诉、一审和终审阶段。

  一、超期羁押表现

  公安侦查阶段超期羁押的情况相对较多,审查起诉阶段和一审、二审期间超期羁押的情况相对较少。

  (一)公安侦查阶段超期羁押的情况主要是公诉机关认为证据不够确实充分,不接受案件。例如:韩操持毒案。莲湖公安分局经过侦查,在韩操的住处查获了毒品海洛因140余克和称量毒品的工具及现金人民币20余万。1999年11月29日,以涉嫌贩卖毒品罪将韩操逮捕,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以贩卖毒品罪将该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经过审查以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经过两次补侦,未取到新的证据,公安机关遂将此案搁置,至2002年一审终结,韩操被超期羁押了近21个月。又如:咸阳王康年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1997年9月30日,王康年家因庄基问题与其邻居刘三原发生争吵、撕打,在撕打过程中,刘三原被人用大号水果刀捅伤右胸部,致其死亡。咸阳渭城公安分局经过侦查,于1999年9月22日将王康年逮捕,侦查终结后以王康年犯故意伤害罪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经过审查以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同样经两次补侦不能补充到新的证据,公安机关将此案搁置。后在王康年家人的申诉下,经过咸阳市政法委的协调,检察机关受理了该案,并于2002年1月15日向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02年2月7日,检察机关申请延期审理,同年4月26日再次开庭审理,于8月6日做出一审判决。从王康年被逮捕到做出一审判决,王康年被羁押了将近3年。

  (二)公诉机关存在超期羁押的情况主要是向法院提起公诉后,又认为需要补充证据,而迟迟不能补充到新的证据。如:李何宽贩毒案。李何宽因涉嫌贩毒于2001年4月20日被逮捕,侦查终结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于2002年5月19日向法院提起公诉,在法院审查中,检察机关要求补充证据将案子撤回。至今该案仍未重新起诉到法院。

  (三)一审期间也存在超审限的情况。这种情况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审结,致使被告人超期羁押。如王武军等抢劫案。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于2002年12月10日将此案起诉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按《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该案最晚应于2003年2月25日作出判决。但由于某种原因,本案于2003年3月10日还未开庭,超审限15天。2003年3月11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书面决定,将此案退回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从2001年4月20日被刑事拘留至今,犯罪嫌疑人王武军等已经被羁押1年又11个月。

  (四)二审期间同样存在超审限问题。如:白正川故意杀人案。2000年6月6日,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白正川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2000年7月5日,被告人白正川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但时至今日,已近3年时间,省高院仍未做出二审判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6条的规定,二审期限最长为两个半月,该案已超审限2年多。

  二、超期羁押原因

  1、取证难。

  警方在侦查中,由于群众对作证的意识不强,不讲真话有之,不敢作证有之,作伪证有之;往往有的群众做了证、讲了真话,往往遭到上司的报复和不公正待遇,有的甚至受到被告人家属的殴打和谩骂。这些都是我国缺少保护证人权利义务的一部法律,所导致的恶果显而易见,有证人作了证后,受到上述的不公正待遇后,往往向警方提出撤证或翻证。这样在侦查机关本应早就应该移送的案件往往因此搁浅,导致超时效羁押。

  2、先供后翻。

  由于在侦查机关在刚立案审理时警方采用刑讯逼供,这样的对象往往都是年轻的犯罪嫌疑人;对于中老年或妇女一般有的采用精神折磨其肉体,如只许站不许坐;有的只许席地而坐不准站立;有的只许蹲着;有的24小时不准入睡;有的扣吃扣喝;有的强灯照射;有的拳打脚踢。在这种情况下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往往是不真实的,环境稍微一改变,该犯马上翻供,导致案件审理从头重来,侦查时限不得不被延长。

  3、警力不足。

  现在公安体制改革后预审机构已经撤销,原来的预审人员充实派出所的刑警大队,连侦带审,由于管辖地区偏大人口太多,犯罪基数又大,一个派出所的警力应付全辖区的刑事案件确实心有余而力不足,往往是抓了人搞突审,办案粗糙。在报拘、报捕时就会遇到麻烦,往往一个退补就得二十多天一个来回,延长了羁押成了顺理成章的事情。有时警力不足抓回来的人没有人力去审查,也是造成超期羁押的重要原因。

  4、经费不足。

  现在公安机关办案经费严重不足,单靠政府的拨款远远不够用,往往都是要受害单位出车、出钱到外地办案,或是要求受害人个人交一定的办案经费,交不起的,案件审理就会受到影响。该取回的证据取不回来,该找的证人没有去找;由于时过境迁,证据也就得不到落实,案件久侦不决,超期羁押现象也就司空见惯了。

  5、办案效率不高。

  在侦查、起诉、审判都有效率的问题,该在45天办完的事情就是作不完,一天作完的事情非要在一个星期作完才行,在起诉阶段办案人员为不超限,作完工作后非得等到规定的会期进行报会研究,由于客观原因不能上会时就得延期。刑事诉讼的程序复杂也是一个原因,对于承认罪名和事实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实行简易程序审理缩短审限。

  6、责任心不强。

  有的办案人员严重责任心不强,致使犯罪嫌疑人的案卷丢失者有之,早已开会决定释放的而没有释放者有之,人员调动案卷在文件柜中放了八年没有交接者有之,这些不是客观的原因造成超期羁押,而完全是由于办案人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强所造成的。

  还有的是由于程序上的瑕疵,把已经带到法庭的被告不得不再次送回看守所;由于审判人员的大意,延误开庭时间,使被告人不得不返回看守所。

  7、人权观念谈薄。

  人权是当今社会民主、法制的首要保护的主体,在司法实践中也是不容忽视的一个重要内容,而我们的个别司法人员在这方面恰恰相当薄弱,认为关的都是罪人,多关一天、一个月无所谓,没关系,因此,该移送的移送不了,该结的案结不了,该进入执行程序的进入不了,超期羁押现象也就不难理解了。

  三、超期羁押的危害

  1、社会不稳定因素隐性增长。

  一个人犯罪往往牵动五个家庭,父母家、祖父母家、外祖父母家、岳父母家和自己的小家。那么由于一个案件长期久拖不决,有的几个月甚至一年,有的二年三年,有的甚至长达四至五年。当我们的司法干部还没有感觉的时候,被告人的家属、亲属已经筋疲力尽、钱财两空,他们急躁、愤怒、不满的情绪在隐性增长,成为一股暗流,影响社会基础和基层的稳定。

  2、公民对司法公正丧失信心。

  全民普法教育已有四轮,法律的基本常识在民众中也略知一二,他们往往带着这些问题到律师事务所进行质问,为什么刑诉法这么规定,而办案机关却不执行等等,有的态度激昂,有的情绪波动,有的大为不满,当遇到这些情况时,我们也只有循循善诱的加以解释,给予引导到正确的思路上来,但是当事人对司法的公正性却渐失信任,这样一传十,十传百,后果是不好的。

  3、民间复仇行为有所抬头。

  当司法机关对一个案件不能及时审理时,往往用安定、团结、稳定大局的口号来牺牲司法程序的正义和时效,而受害一方的因案件的久拖不决慢慢产生了“你不管、我来管”的民间复仇行为也在抬头。有的民事原告人在法庭对被告人大打出手,捣毁法庭;有的在监狱里对犯人行刺,这些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高度警惕和注意。

  4、产生报复社会和抗拒改造屡见不鲜。

  由于关押时间过长,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候审期间情绪不稳定,精神崩溃,对社会产生不满,对司法干部产生抵触情绪,殴打同号,大闹监所时有发生,究其原因都是由于超期羁押而使他们的心里健康越来越脆弱,即使在改造中也不能从内心心悦诚服地认罪改造,而是采取对抗和消极对抗,伺机报复和捣乱不是没有先例的。

  5、看守所人满为患,交叉犯罪恶性循环。

  由于超期羁押,加之我国的严打周期时起彼伏,加上政治上的需要大搜捕式的各种代号的行动也层出不穷,一次运动抓一批,这样一次一次抓下去,看守所的容量毕竟是有限的,加之超限的人员,从而造成看守所人满为患,原本是一般违法人员和重刑犯关押一室,长时间的熏染,把本来不太坏的人都教坏了,有的说刚进去是小学生,放出来就成了大学生了,有的刚进去只会一毒,出来就成了五毒俱全的标准的社会渣子。

  如西安市看守所年年都给人大提议案,强烈要求各办案机关尽快解决超期羁押问题,但收效甚微,这些案件往往不是一个机关能解决的问题,而是一个系统工作,全局工作,人大也只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而看守所也只能哑巴吃黄连,有苦难言。

  我深切希望能通过这次研讨会,对我国目前超期羁押的问题能得到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尽快解决。我也深望律师界能通过我们的杂志、网络,向全社会呼吁、呐喊,保护人权在我国的正确实施,“多少事,从来急,天地转,光阴迫,一万年太久,只争朝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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