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德胜与大庆哈客隆连锁仓买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一案
发布日期:2010-11-07 作者:110网律师
民 事 判 决 书
(2002)庆民终字第44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德胜,男,1938年6月8日出生,汉族,大庆石油管理局运输公司退休工人,住大庆市让胡路区乘风庄7-5楼1单元102室。
委托代理人李庆梅(上诉人之女),女,196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大庆市龙新小学教师,住大庆市让胡路区龙岗1-12楼5单元501室。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庆哈客隆连锁仓买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大庆市让胡路区乘风庄。
法定代表人齐乃升,经理。
委托代理人樊淑贤,女,1959年5月1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副经理,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巨兴街57号。
委托代理人宋杨,女,197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超市款台组长,住哈尔滨市香坊区增福街146号。
上诉人李德胜因租赁合同一案、不服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02)让乘民初字第5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德胜及委托代理人李庆梅、被上诉人大庆哈客隆连锁仓买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樊淑贤、宋杨到庭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责任明确,原、被告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了柜台租赁合同,合同内容真实有效,双方理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完全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违反合同约定,拒不交纳电费,理应承担违约责任。原、被告双方均同意解除租赁合同,故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的租赁合同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合同解除后,应按合同约定及双方过错责任处理遗留事宜。因导致合同解除的过错责任在于原告,故除押金1100元及被告应赔偿的隔断款300元外,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原告拖欠被告的电费款应予给付。依法判决:一、解除原告李德胜与被告大庆哈客隆连锁仓买有限公司的柜台租赁合同。二、被告大庆哈客隆连锁仓买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李德胜租赁柜台的押金1100元。三、被告大庆哈客隆连锁仓买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李德胜隔断款300元。四、原告李德胜给付被告大庆哈客隆连锁仓买有限责任公司电费251.71元。五、驳回原告李德胜的其它诉讼请求。上述款项折抵后,被告应给付原告1148.29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负担94元,被告负担56元。宣判后,原告李德胜不服,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改判被上诉人返还上诉人租金1200元、赔偿经济损失1200元,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经审理查明:2001年11月24日,上诉人李德胜与被上诉人大庆哈客隆连锁仓买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柜台租赁协议,上诉人在被上诉人的柜台经营加工蛋糕。协议主要约定:租赁期一年,年租金9600元。承租方在租赁期内自行退出,出租方不给予返款。出租方需要用电,另向承租方每月交纳电费。合同签订后,上诉人向被上诉人交纳了1100元押金及4800元租金。至2002年4月,上诉人共拖欠被上诉人电费251.71元,2002年3月31日,被上诉人向上诉人送达电费收缴单,并限期到财务交纳电费,否则将断电处理。另查,2001年12月17日,被上诉人给上诉人出具了隔断款300元的收据一张。上诉人收到被上诉人的催交电费通知后,以用被上诉人欠其300元隔断款为由,拒付电费。2002年4月3日,被上诉人将上诉人租赁的柜台断电,上诉人即停止营业。 2002年5月2日,上诉人要求从被上诉人处搬出,被上诉人未允许。上诉人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拖欠上诉人隔断款,上诉人李德胜拖欠被上诉人电费,上诉人在被上诉人给付隔断款之前,依法有权拒付电费。因此,被上诉人给上诉人租赁的柜台断电违法,致使上诉人无法营业,应退还上诉人剩余租金。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赔偿断电的营业损失1200元未向本庭提供证据,依法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02)让民初字第542号民事判决的第一、二、三、四项,即“解除原告李德胜与被告大庆哈客隆连锁仓买有限责任公司的柜台租赁合同”,“被告大庆哈客隆连锁仓买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告李德胜租赁柜台的押金1100元”,“被告大庆哈客隆连锁仓买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李德胜隔断款300元”,“原告李德胜给付被告大庆哈客隆连锁仓买有限责任公司电费251.71元”。
二、撤销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02)让乘民初字第542号民事判决的第五项,即“驳回原告李德胜的其它诉讼请求”。
三、被上诉人大庆哈客隆连锁仓买有限责任公司返还上诉人李德胜租金1200元。
上述款项折抵后,被上诉人应给付上诉人2348.29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负担 元,被上诉人负担 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邵立臣
代理审判员 周亚芬
代理审判员 贾荣富
2002年10月25日
书 记 员 翟春华
相关法律问题
- 该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合法?为什么? 1个回答5
-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选举和股份问题 1个回答5
-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协议 1个回答15
- 飞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点 2个回答0
- 个人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欠个人钱目前无力偿还 1个回答0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 青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省武汉市撤销武汉国际租赁公司清算组等转让合同、侵权赔偿
- 甘肃兰州红丽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甘肃诚信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上诉
- 青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省武汉市撤销武汉国际租赁公司清算组等转让合同、侵权赔偿
- 甘肃兰州红丽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甘肃诚信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上诉
-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何时生效?
- 王光才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成阳市三原县人行街支行存款合同纠纷案
- 刘XX与北京XXX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案
- ●成功代理北京某储备商品管理中心与内蒙古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涉案本息约800万(7920000元)代储合同纠纷案;
-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
- 新洲城业主诉龙岩市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相关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