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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研是造就高素质法官队伍的良好途径

发布日期:2004-02-13    文章来源: 互联网
  2002年5月9日至20日,省高院研究室组织我省部分中、基层法院研究室主任?副主任?一行8人,对浙江、江苏两省三级部分法院各自开展调研工作的先进经验进行了深入的考察、学习。大家深深地认识到,浙、苏两省法院的调研工作不仅是卓有成效的,而且,他们把调研工作作为事关法院人才培养、事关法院发展后劲、事关法院全局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并产生良好的审判效果和社会效益,其经验与作法是相当典型的,对我省法院的调研工作具有巨大的参考及借鉴价值。

  一、两省三级法院的院领导都高度重视调研工作,把调研工作当成事关法院全局的基础性工作来抓

  不论是浙江法院,还是江苏法院,不论是高级法院,还是中级法院或者是基层法院,所到之处我们都发现,凡是调研工作搞得出色的法院,可以说都离不开院领导的重视、关心与支持。具体表现为:1?许多法院成立了由“一把手”院长亲自任组长的调研领导小组,亲自抓调研工作。如浙江杭州西流区法院、江苏镇江中院、京口区法院、苏州相城区法院、平江区法院都是第一把手亲自主抓调研工作;其他如省高院、中院、基层法院不是一把手主管调研工作的也都有一名副院长来负责分管调研工作。这些院领导在抓调研工作过程中,深深地认识到:“法院调研工作的主要目的,说到底,是服务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服务于法院领导决策,服务于审判工作”,“有成果的调研活动所产生的效益,要远远大于调研工作所投入的成本”?摘自江苏高院李佩佑院长的讲话?:“调研工作确实有利于提高法院知名度,能够有力的推动法院工作,是一项值得投入的工作”?摘自镇江中院调研工作总结?:“案件审结完只是完成案件工作的一半,另一半的工作就应当是调研”?摘自镇江京口区法院院长话?:“调研是对干警综合能力的最好培养”?摘自苏州平江区法院院长话?。这些对调研工作重视的法院领导,都把调研工作列入法院党组和领导的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定期安排与监督,确保调研工作有布置、有指导、有检查、有总结,落到实处。由于“一把手亲自抓调研”,因此,“法院各职能部门具体落实,各部门密切配合”的调研工作格局形成了,极大地提高了调研工作的影响力和有效性。2?院领导带头搞调查研究工作,亲自撰写调研文章,有效地促进了调研工作的开展。为了做好全院性,全局性工作,浓郁学风,树立正气,注重工作实效,这些地区的法院领导都十分重视调查研究工作,除了认真布置与抓好本院的调研工作外,他们扑下身子,深入实际,深入办案第一线,掌握真实情况,接触第一手材料,撰写各类指导审判工作的调研文章。如镇江中院郑宏章院长深入实践开展调查研究并亲自手写文章,两年中共发表论文11篇;浙江省高院院长、副院长都是亲自撰写调研文章,提倡“真写”;江苏省许多中院、基层法院领导亲自带头,负责组织实施重要课题的调研,如镇江市两级法院领导都把深入基层进行调研列为每年必须完成的重要任务之一,2000—2001年,全市法院绝大部分院长、副院长都做到亲自动手撰写文章,共发表98篇与分管业务密切相关的有质量的调研文章。由于各级法院领导重视调研工作并带头促进,浙江、江苏两省法院的调研工作取得了丰硕的成果。浙江高院96—2000年底在省级刊物上发表的调研文章1100多篇,浙江省法院在全国获奖的论文至2001年底已有50多篇。1999年、2000年、2001年三年来江苏省在最高法院组织的全国法院系统学术论文研讨会上,分别有17篇、21篇、24篇获奖论文,连续三年名列全国第一,仅镇江市两级7个法院1999年9月至2001年8月,共撰写、发表各类调研文章就达899篇,平均每个法院发表127篇,其中国家级57篇,省级142篇。

  二、两省三级法院均对调研工作采取了倾斜政策,在人、财、物等方面加大投入力度,从而形成了大调研的格局

  在考察中我们发现,浙、苏两省许多法院的调研工作并不是单由研究室几个笔杆子来完成的,而是全院各庭室业务骨干与研究室调研人员共同努力的结果。同时,我们还发现,浙、苏两省三级法院审判人员每月承担的结案任务都相当繁重,有的高达人均月结案近百件的情况下,很多审判人员仍抽出时间来从事调研工作,这不能不说是一种奇迹。究其原因,除浙、苏两省具有历史悠久的浓郁的文化氛围外,更重要的是浙、苏两省法院在人、财、物等方面对调研工作采取了倾斜政策,即把调研工作同每个干警的考核、奖励、职务晋升等其切身利益与待遇挂钩起来,使之形成内在的调研之动力。首先,三级法院都设立了调研专项经费,成立调研专项资金。最多的法院调研专项基金高达20万元,最少的基层法院也有2万元。设立调研专项基金的目的,在于为调研人员在从事调研工作时购买有关书籍,搜集有关资料所用,也是对这种从事脑力劳动的一种报酬方式。其次是充分重视和发挥研究室及研究人员在调研工作中的主导协调作用。其一是加强研究室与各庭、室、处?科?的协调工作,协调内容包括调研课题的备案报送,裁判文书的选编等。浙江省高院就研究室协调工作向高院各庭、处、室下发文件;其二是制定全院性的调研工作计划,主要是省高院、中院统一制订,指导本院及下级法院的调研工作,形成调研工作的组织性,系统性;其三是实行典型案例要及时向研究室通报制度,发掘调研题材;其四是高配调研人员,并建立人员流动机制,保证高水平调研人员进得来也出得去,定期交流,形成良好互动;其五是定期召开调研及学术论文交流会,表彰与奖励有调研成果的法院、部门及个人,形成良好及浓郁的调研工作之氛围。第三是将调研工作纳入岗位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的范围,形成专兼并重的调研网络,并产生规模效应。两省三级法院在制订岗位目标管理责任制实施方法时,均把“审判研究”这一考核内容同“审判管理、审判效率、审判质量”等内容并列一起,并把全院调研工作具体细化、量化到各个庭室。规定凡具有助审员以上审判职称人员,每年必须发表1篇以上的调研文章;各庭室在提供信息,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并完成院下达的目标任务时才能加分;不少法院还实行调研工作“一票否决制”,即凡是调研任务不能完成的部门,取消当年的评选、评优资格。这一作法,极大地调动了研究室与各业务庭室的调研工作积极性,促进了专兼并重的调研网络之形成,并产生了良好的规模效应。第四,建立调研奖励制度。对发表的调研成果按市级、省级、国家级分别给予稿酬的1倍、2倍、3倍金额的奖励。有的法院如镇江中院,苏州相城区、平江区法院还制定了更高的奖励标准,对作者分别给予稿酬的2倍、4倍、6倍的奖励。一些法院虽然经费十分紧张,但到年底仍保证优先兑现调研奖励。第五,把调研成果与职务晋升挂钩。两省三级法院均把有无调研成果作为干警提拔的一项重要条件,规定凡提拔任命为审判员、审判长、副庭长、庭长的法官,当年内必须有调研成果即调研文章发表;有的法院还明确规定,年内未完成调研任务的个人一律不得晋职、晋级。还有的法院在对干部进行综合考评中调研成果的加分占到相当大的比重,如镇江京口区法院在对审判长选任实行百分制考核时,规定有市级、省级或国家调研成果的,在总分上分别如1分,3分或5分,而该院所规定的年度超过平均办案数10件的才能加1分。由于调研工作同法官的政治前途、职务待遇密切相关,致使法官自觉及不自觉地投入到审判研究中去。

  三、浙、苏两省法院狠抓调研工作所产生的良好审判及社会效果

  有远见的投入必然要产生良好的效益。浙、苏两省三级法院对调研工作的重视与投入,已在法院内部及社会上产生良好的审判效果及社会效益,这是我们在考察中深有体会与感触的,具体表现为:

  1.注重调查研究的风气在各级法院进一步形成。据两省法院提供的材料,浙江省三级法院近几年来,每年都有几千篇调研文章发表;江苏省在2000年、2001年两年中,除省法院外,全省法院共有12900篇调研文章被各级报刊杂志和各种内部刊物采用或参加各类会议交流。这种调查研究之风的形成与兴起带来的自然是一种学风浓、正气盛、事业兴、求实精神强的氛围。因为调查研究之风的兴起必然要求领导干部深入实际,注重学习,注重实效,克服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的作风,也必然要求法官摆脱繁琐事务的缠绕,少搞应酬,一心投身于审判业务及审判研究。这种注重调查研究之风,在浙、苏两省三级法院是显而易见的。在考察过程中,我们不论接触到的是领导干部还是一般的干警,他们都持这种看法:调研不是纸上谈兵,而是审判工作的延伸、拓展和深入;调研不是审判工作可有可无的附属,而是履行法官职责,提高法官素质的途径;调研是源于审判,又高于审判,指导审判,是一种更高层次的审判活动。

  2.有力地提高了审判业务水平及审判效率。

  考察组所到的法院,均是浙、苏两省经济比较发达,各类刑事、民事、经济及行政纠纷比较多的法院,象浙江省98—2001年四年中,每年收结案均超30万件,占全国法院每年案件的1/12,工作量非常大,按在编干警计算人年均案件100多件,如按审判人员计算,则月平均案件近80件;江苏省法院的收案情况比浙江省有时还要多。如此大的工作量,审判人员是如何办案,又是如何从事调研工作呢﹖带着这些问题,我们考察组问了中院及基层法院的同志,他们的回答是,靠的是平时练就的过硬的审判本领及包括文字功底在内的综合能力及素质。这话一点不假,我们发现,所到法院虽然案件比较多,但都很少出现超审限及错案的情况;同时,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也明显出现下降的趋势,如调研工作走在江苏省基层法院前沿的镇江市京口区法院院长在介绍经验时就说,这要归功于调研工作。他深有体会地说,由于我们的调研工作与审判实践密切联系,法官经常对案件进行调研就大大地提高了法官本人对案件的认识与判断能力,因此,虽不时有外界的干扰,但由于法官本人对案件有自己正确及独到的见解与看法,自然不会受这种影响与干涉;同时,由于法官对案件吃透内情,把握案件的本质及法律的适用原理,因此,在较短的时间办结一宗案件就不存在任何的困难;另外,由于调研工作的经常性,法官的文字功底都很强,于是在较短时间内写出一份判决书、裁定书是较为容易的。这位院长还特别提到,我院确定错案的标准,已不是最高院确定的两违法标准问题了,而是看在裁判文书中,是否存在错别字的问题,错一个字都要追究责任,因为通过系统的调研工作之后,法官办案水平及办案能力已大大提高,办案质量,一年比一年强。因此,在实行错案追究时,只能是从错别字中来寻找过失。该院长还说,自2001年至2002年5月中旬院审委会讨论的案件仅有1件,说明主审法官独立处理疑难复杂案件的能力大大提高了。其他如西湖区法院、镇江中院、苏州相城区法院、平江区法院等所出现的办案水平提高,审委会讨论案件减少的情形基本上也同京口区法院相似。

  3.有利于营造与树立法院正气,抵制不良风气的侵蚀与影响。

  考察中,我们发现这些调研工作搞得出色的法院,其正气及文化氛围都是相当浓厚的。许多院长、副院长深有感触地说,调研工作不仅促进调查研究之风、学风的兴起,而且更重要的一条就是法官对法律真谛及法律事业的追求与奉献精神之形成。苏州平江区法院张院长说,法官是一个综合能力甚强的精英群体,要做到坐上审判台能审案,走上讲台能讲课,坐到书桌能调研。这里面就必须要具有一种很强的事业心与工作责任感,法官正气的形成是源于对法律精神的崇尚与追求的,没有事业心与责任感,就谈不上对其崇尚与追求,而调研却是促成这种正气形成最好的方法与途径。相城区法院周院长说,相城区法院成立一年多以来发表的调研文章近400篇,学风、正气主导着整个法院,广大干警的价值取向基本是学习业务,钻研法律,追求学问,而不搞投机钻营,虚度时光,追求玩乐。这种风气对于营造与树立法院的正气,抵制社会不良风气之影响是很有作用,许多院领导讲到,由于在抓审判工作的同时狠抓调研工作,且院领导带头而为,这使法院内部干警的价值取向发生很大的变化,很多人对发表文章多、档次高给予很高的评价与推崇。许多人也不甘落后,争先钻研写文章,于是一种无形的法制文化在法院内部稍然兴起与形成,很多法官包括年纪较大的老法官也不甘落后,除了专事调研工作之外,还写散文、诗歌、杂文、小说等发表在有关刊物上,有力地推动与促进了法院文化的建设和发展。

  四、做好我省法院调研工作的几点思考和建议

  通过考察,我们认为浙、苏两省法院调研工作之所以取得了不错的成绩,离不开领导的重视和全体干警的广泛参与,离不开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奖励激励措施。与江浙两省法院相比,我省各级法院的领导特别是省高院的领导也是高度重视调研工作的,许多做法和举措,如建立专门调研基金、成立调研课题委员会、加强法院电子网络化建设等都很有特色,很超前并取得了不错的效果。但是,不可否认,我省各级法院的调研工作在整体上还比较薄弱,发展也很不平衡,特别是广大干警的参与度不够,一个全省法院上下齐抓共管、左右联手、人人参与的大调研格局尚未形成。因此,在坚持原来行之有效的做法之外,提出以下建议以加强我省法院的调研工作:

  1.进一步转变观念,把调研工作作为事关法院人才培养,事关法院发展后劲,事关法院全局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真正使广大干警克服调研与己无关或可有可无的思想,要使大家认识到能办案、能讲课、能调研的学者型法官才是适应新世纪审判工作的精英法官,增强全员共同搞调研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将调研工作由任务变成每个干警的自觉行为。

  2.实行专兼结合、完善调研网络。目前,院课题调研委员会业已成立并开始运作,这一党组重视调研支持调研的具体举措已在全院上下引起广泛反响和好评。我们将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抓好落实,以此为契机,团结鼓动影响一批同志多多利用业余时间参与调研,开好头,努力产出一批高质量的调研成果,建立完善全院的调研网络。与此同时,为了加强对调研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建议充实专门调研队伍,配备具有较强审判实践经验和理论素养的业务骨干,落实现有人员的审判职级。建议建立业务庭审判人员分期分批到调研部门专门从事1—2年的调研工作的制度,解决研究室人员进不来、出不去的矛盾,这样既可以防止干部到研究室长期工作的枯燥、清苦带来的畏难情绪,又可以加强调研工作与审判实际的结合,让调研队伍保持源头活水,思路常新。不仅如此,有了从事专门调研工作经历的人员散落到各业务部门以后,也有利于全院调研工作的进一步协调开展,并可以逐步把研究室建成业务干部培养基地。

  3.把调研成果与职务晋升挂钩,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管理体制,让软任务变成硬任务。这是江浙法院乃至其他调研工作先进法院的普遍做法,在推动调研工作的发展特别是强化调研工作之初非常有效的办法。建议在实行岗位责任制考核时,将调研工作和调研成果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将调研成果与审判长选任、干部晋升评先结合起来,规定审判长、审判员、助审员、书记员每年的调研任务,并在书记员晋升助审员、助审员晋升审判员、审判员晋升审判长和中层领导职务时实行一票否决,当年无调研成果的不予呈报,审判长不完成调研任务的,在考核时定为不合格或落选;本部门完不成调研任务的不得评先等。

  4.完善奖励激励机制。调研奖励机制是院调研课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江浙法院都有一整套的调研奖励制度,效果显著。我们认为与经济发达地方相比,我院的经费相对紧张,太高的标准无法执行。但适当的物质奖励辅以精神鼓励是必要的,不在于多、而在于形成惯例并不折不扣地执行。建议按3、2、1倍的稿酬标准分别奖励在国家核心期刊、国家一般出版期刊和省一级刊物上发表的理论文章和其他调研成果;对调研工作成绩特别突出的人员记功评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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