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企业可以实行特殊工时制度?
发布日期:2010-11-29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例】小刘在某公司车间从事车床操作工作。由于该公司产品在市场上比较紧俏,所以生产任务繁重。公司老总要求车间员工每天工作10小时,而且仅逢节日才有1到2天的休息,作为补偿,公司老总许诺可以给员工每个月多付300元工资。小刘因不能承受这种高强度工作,要求公司按《劳动法》规定给予职工正常的休息休假时间,公司说因为公司情况特殊,所以实行特殊的工时制度,而且还从经济上给予员工补偿,所以拒绝了小刘的要求。小刘于是向当地劳动与社会保障局投诉。【案例来源:《劳动合同法 ----劳动者的保护神----工作中你必须了解的60个问题 王义 时福茂 王学志著 法律出版社》
【法条链接】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
劳部发[1994]503号 颁布时间:1994.12.14 |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条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五条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六条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七条 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实行。 |
一般情况下,不定时工作制,必须要经过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并在合同中约定,且要告知劳动者。如果是特种岗位经过上面的程序,劳动者是不能主张加班费的;但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如果在一定时间内超出了法定工作时间还是可以主张加班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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