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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劳动合同是无效的?

发布日期:2010-09-05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只有合法成立的劳动合同才受法律保护,如果您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不但您的合法权益维护不了,说不定还会陷入持续不断的诉讼,还会面临失业的危险。那么哪些劳动合同会是无效的呢?
【案例一】小陈通过亲戚介绍来到外地打工,亲戚电话里说,这个地方活儿也不重,工资很高。可是到了那个公司后,发现情形并不是这样,这个单位是个煤矿,由于安全设施不齐全,经常发生工伤事故,而且每天要干十几个小时的活儿。小陈不愿意干,矿里就派了几个年轻人将小陈控制起来,不让他与外界联系,不让他出门。由于没有工作没有经济来源,小陈在其他工人干活时偷了一名工人的200元钱,此事被工头发现后,工头说,如果小陈留下来干活,可以在其工资里扣款归还失窃的工人,如果一定要走,就把他送到公安局。小陈害怕送到公安局处理,就与矿里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还约定,消小陈的工资每半年发放一次,如果3年内小陈中途离开的,剩余的工资作为违约金。
【案例二】工程师刘先生与某建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其中约定每月工资为4000元,考虑工地施工有一定的危险性,公司为其投保了10万元的的人身意外保险。签订合同时,刘先生要求公司为其投保社会保险,但是公司认为公司员工流动性大,投保社会保险不现实,对员工也没有多大意义,不如每月多点收入好,于是双方约定在原来工资基础上每月加上50元,刘先生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合同签订后,刘先生了解到办理了社会保险后,遇到工伤事故会更有保障,再次要求公司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公司认为,双方在合同中已经约定刘先生放弃参加社会保险,故拒绝了刘先生的要求。
案例来源:【案例来源:《劳动合同法  ----劳动者的保护神----工作中你必须了解的60个问题  王义  时福茂  王学志著   法律出版社》】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律师提示】对于案例一的情况,小陈与矿上签订的合同表面上看是小陈“自愿”签订三年,实际上是受到了胁迫,害怕自己被送到公安机关处罚而被迫签订的;并且合同里约定每半年支付一次工资也与劳动法及法规的规定相悖,工资必须以货币方式按月支付;对于小陈提前离开而把剩余工资作为违约金处理也是违法的,违约金是有适用前提的,违反合同期并不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支付违约金的特定情形。案例二,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可以用商业保险来代替社会保险,关于放弃社会保险的约定是无效的。当然,此条款的无效并不必然否定其他条款的效力。所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大家一定要“擦亮你的慧眼”,也可以在签订合同前多咨询律师等专业人士,免得签订无效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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