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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将车借给不具备相应驾驶资质的驾驶人被判连带责任

发布日期:2010-12-01    作者:邢珂铭律师
案情: 2009年11月2日,被告何某某驾驶京Hxxx金杯车行驶至北京市顺义区机场高速楼台桥时与驾驶人李某某所驾驶的京Kxxx捷达车后部相撞致该车辆后部严重受损。原告为该车所有者。事故发生后,北京市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何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何某某驾驶京Hxxx金杯车与原告郝某某所有的京KGxxx捷达车后部相撞致原告车辆严重受损。事故发生后,经北京市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何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因此次事故支付修理费、救援拖车费以及车辆修理期间原告所花费的交通费用。以上损失被告何某某作为事故直接责任人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告徐某某作为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将车型为“中型客车”的京Hxxx金杯车让不具备相应驾驶资质的被告何某某使用,对损害的发生有明显过错,理应对原告的损失负赔偿责任。被告某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作为京Hxxx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办案律师结语:     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驾驶人并不具有赔偿能力的情况,那么,被侵害人只能将赔偿义务人扩大至实际车主,但是不是车主一律要与驾驶人一同赔偿呢?《侵权责任法》给出了答案。     《侵权责任法》对车主与驾驶人不一致情况下承担侵权责任做了明确规定。车主将车出租、出借给他人驾驶,在车主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也就是依据过错责任原则有过错才担责。本案中,车主将其所有的中型客车借给仅持有C驾驶本的何某发生了交通事故,车主具有明显过错,理应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车主与驾驶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律师提醒: 出借车辆时注意: 查验借车人驾驶执照,交付的车辆必须保证其车况良好,不要借给酒后借车人。否则,发生事故后出借人有承担责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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