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给予男方经济补偿的离婚案件
发布日期:2010-12-01 作者:林信潮律师
案情简介:男方何某与女方张某于2007年5月谈婚认识,2007年8月13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2008年8月13日,双方生下女儿何某某。2010年3月17日至2010年6月7日,何某因患精神分裂症到某医院住院治疗。何某出院不久,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女儿归其抚养,并要何某支付女儿抚养费。张某在起诉书中刻意隐瞒何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事实。
办案过程:何某父亲找到本律师,本律师到何某住院的医院调取了何某住院病历,向法院提交了何某病历,并要求对本案中止审理,按照特别程序宣告何某为无民事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院要求张某以及何某父亲到场先进行调解。最后双方在法庭主持下,达成以下协议:一、原告张某与被告何某自愿离婚;二、婚生女何某某由张某抚养,抚养费由张某自行负责,何某某年满十八周岁以后随父随母由其自行选择;三、原告张某一次性给予何某经济帮助10000元;四、本案的诉讼费300元由张某负担。
点评:打官司实际是打证据,在本案中由于张某刻意隐瞒了何某患精神分裂症的事实,本律师接受了委托后,立刻调查取证,取得了对何某有利的证据,呈交给法院,才使张某在事实面前接受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了协议。维护了何某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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