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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将房产赠与给女儿一方?

发布日期:2010-12-02    作者:110网律师



读者老刘老两口有一套产权房,登记在老刘名下。因自己和老伴身体不好,再加上女儿和女婿感情不够稳定,老刘想将产权房赠与给女儿一方。想知道如何才能确保将房屋赠与给女儿一方,以及办理赠与的程序、相关税费与注意问题。
首先,依据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其次,办理房地产赠与的步骤,第一将欲赠与的房地产进行评估得出市场价;第二,根据司法部、建设部的有关规定,双方共同办理“赠与合同公证书”(或是分别办理产权人“赠与公证书”和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第三,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需要指出的是,因房产属于老刘及其老伴的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合同上应得到其老伴同意。同时,应当在公证处出具公证书之日起两个月内去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逾期办理的由房地产管理机关视情况而定。
再次,房产赠与的税费。以评估价为基准,3%的契税,2%的公证费,0.5%的评估费(房产在1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间按评估价的0.25%收取)。
第四,赠与合同在一定条件下可被撤销。比如,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近亲属的;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赠与人为逃避应履行的法定义务,将自己的财产赠与他人损害他人利益的。主张撤销赠与的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或是六个月内行使。
当然,若履行赠与将使赠与人经济状况显著恶化,给其家庭生活带来严重影响的,按照合同法相关规定,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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