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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法官与司法公正

发布日期:2004-02-0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公正与效率”是人民法院的工作主题,它的基本内涵是,人民法院的全部司法活动要做到审判公开,程序合法,审限严格,裁判公正,依法执行。要实现这一主题,法官是关键,法官代表着国家行使审判权,如果法官的素质不高将难于实现“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因此,法官判案是否公正已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一个重要话题。

  一、司法不公,主要表现为法官不能平等地对待诉讼主体的权利义务和不能公正裁判

  司法公正的法律标准,以裁判适用的法律即程序法和实体法两类规定,又自然派生出程序法律标准与实体法律标准两个既相互依存,又彼此可分,具有各自独立判断价值尺度的标准。

  1、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程序法方面的不公正表现。适用程序法律是否公正,只能以适用程序法是否严格和正当作为标准,根据审理案件的过程和方式作出判断。只要没有违反程序法且程序正当就是司法公正。否则,即使裁判结果实体上合法,也可能被指为裁判不公。司法实践中,确实有某些法官在适用程序法律时没有按照严格和正当的标准,对诉讼主体的权利义务没有做到平等对待。在适用程序法方面不公正的具体表现有:(1)没有充分保护法律赋予公民行使的诉讼权利义务。如个别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该送达的不送达,而是直接开庭,剥夺了对方当事人的书面答辩的权利;有些案件送达起诉书副本后,尚未达到法定期间,未征求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就开庭审理,违反了诉讼程序。这样,当事人本应享有的诉讼权利就得不到保护。(2)诉讼证据应该在法庭上质证的而不进行质证,应该由当事人提供证据的不由当事人提供,而是由法官代替。这种由法官自行取证、举证和认证充当当事人兼裁判者双重角色的作法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再者,为追求客观公正,法官还可能超越诉讼请求范围,自行扩大审查范围并作出裁判。这些都会导致司法不公的后果。(3)有的法官图省事对应该送达的判决书而不去送达,只是简单的使用公告方式送达。如某法院审理一起货款纠纷案,法官对被告的判决书就采取公告的方式送达,但公告没有张帖,结果实际上是不送达。这是在该案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申请执行时,才发现的。这是严重违反程序法律有关送达的规定的。该案虽然处理结果正确,但违反程序法的规定,也是不公正的。

  2、在司法实践中适用实体法方面的不公正表现。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具有同样重要的作用。适用实体法律是否公正,必须并只能根据裁判结果作出判断。由于我国几乎没有一部法律、一个条文对如何处罚被告人或者如何处分当事人权益,规定了绝对明确、具体的标准。因此,只要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幅度内作出的裁判,就是合法的,以法律标准来判断,裁判也就是公正的。但是在适用实体法方面有些法官对案件的具体处理,仍然存在这样或那样不公正的表现。(1)有些法官引用法律条文时具有片面性。不是全面理解法律规定的立法本意,而是片面地、机械地套用法律条文,或者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而随意作出违反立法精神的判决,从而导致裁判不公。例如某法院审理的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双方当事人都是个体经济的从业人员,并非企业职工,应依照《海南省经济特区城镇从业人员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而法官却套用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造成实体处理不公。(2)对于个别案件的处理,虽然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有法可依,但裁判的内容脱离实际,判决内容表述不清,造成裁判文书不能执行,也是实体处理不公的表现。例如有一起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主要是土地承包金和个别条款不明确的问题。处理该案的法律依据虽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但某法官对该案的判决结果是:原告与被告继续补充完善合同,土地继续由被告承包。发生法律效力后,由于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造成案件虽审结了,但无法执行。双方纠纷没有根本解决,实质上也是不公正的。(3)有些法官对个别刑事案件定性不准,罪与非罪分不清,使无罪的人受到法律追究,从而造成错案。例如杨某某诬告陷害案,一、二审对杨某某均作有罪判决,后经人大进行个案监督,二审进行再审才宣告杨某某无罪。此外,还有的重刑轻判,该判刑的却宣告无罪,不该适用缓刑的却宣告缓刑等等,反映出法官执法之所以不公,大多是由于法官主观臆断而造成的。

  二、司法不公的原因与法官自身的素质有直接关系

  法官在执法过程中适用程序法律和实体法律存在不公,除了司法体制、领导体制、财政体制等客观因素的制约以外,从主观原因上看,都与法官本身的素质有关。

  1、缺乏大局意识,没有把办案同深化改革,促进发展,维护稳定更好地结合起来。我国正处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阶段,审判工作要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切实维护社会稳定。法官作为执法者要正确认识和处理新形势下的各种社会矛盾,不断增强依法调节各种民事关系,排解各种人民内部矛盾纠纷的能力,用审判公正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要保持高度警惕,对各种敌对势力利用各种形式和手段,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生产力发展和现代化建设的犯罪活动,要坚决依法予以打击。否则,必将损害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改革开放大局。当前,有些法官办案拖拉,不及时,效率低下,这就是素质不高的一种表现。

  2、服务意识低下,官僚主义严重,衙门作风突出,对群众态度冷、硬、推、横,影响了公正司法。问题的产生,除了社会根源以外,还存在着法官自身的思想问题。改革开放的实践过程对人们的思想影响,主流是积极的,向上的,但也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支流。如金钱的诱惑力越来越大,个别法官由于心里失衡,诱发了贪欲,忘记了为人民服务的宗旨,道德观念发生了扭曲,服务的意识也就会下降,司法公正就必然会受到损害。

  3、公正意识淡薄,特权思想严重,搞权钱交易,以案谋私。受错误思想指导,个别法官竟和律师联系起来,包打官司,办“金钱案、人情案、关系案”。还出现一些法院领导干预办案,个别法官怕得罪领导,不敢坚持原则,结果办了“人情案、关系案”。有的法官和一方当事人共同研究钻法律的空子,故意偏袒一方当事人,实施司法不公。更有甚者,有个别法官吃、拿、卡、要,接受当事人的贿赂,故意枉法裁判等等,严重损害了法官的形象。因此要确保司法公正,法院领导、法官必须从讲政治、讲正气的高度来认识司法公正问题,坚决排除干扰和影响司法公正的各种不良因素,使司法公正意识成为法院领导和每位法官应当具备的基本素质和政治品德,使法官成为最讲政治、最讲正气、最讲道理、最公正、人民群众最信任的好法官。

  4、责任意识不强,办案拖拉,效率低下,严重超审限。法官审理的每一起案件都要经得起事实的检验、法律的检验、历史的检验。不讲效率的裁判,就是不讲政治,不讲正气的裁判,哪怕结果是公正的,也因办案时间拖得太长失去法律价值和社会效果,而成为实质上不公正的裁判。例如某法院前年受理的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已经拖了近二年至今还没有审结。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三个月内要审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六个月内要审结,如案件重大、疑难的,经法院院长批准可延长六个月。法官如果不按规定期限内审结案件,就会影响经济发展,造成当事人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三、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关键在于提高人民法官的整体素质

  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加强法官队伍职业道德建设,真正树立法官的良好形象,提高法官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是新形势下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需要。法官只有具备了很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道德素质,实现司法公正和提高司法效率才能有根本的保证。

  1、法官必须忠诚于国家、忠诚于人民、忠诚于法律。法官的司法权来自于国家的授予,来自于人民的授予。法官行使的司法权从根本上讲要符合国家的根本利益,要符合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在我国,这二者利益是高度统一的。法律对于法官来说是要绝对服从的。就司法者而言,其神圣的职责就是奉行法律,视法律为其第二生命。

  2、法官应当具备优良的品德,高尚的道德情操,才能确保公正司法。一要用良好的道德品质指导个人的言行,衣食住行都应该保持崇高的思想和良好的品德,做一个纯洁的人,高尚的人,一个脱离了低级趣味的人。这是人民法官必须具备的基本要求。二要做到刚正不阿,不受利诱,不畏强暴,正气凛然,执法如山。这是一个法官应具备的道德情操。只有这样,法官才能更好地服务于社会,才能以一个道德品质优良的群体去影响社会,促进社会风气的根本好转。

  3、法官必须清正廉洁,忠于职守。公正与廉洁从来就是联系在一起的,从一定意义上讲,没有廉洁就没有公正。法官作为国家法律的实施者必须清正廉洁,才能在审判工作中忠于职守。无论古今中外,法官的职责都是平息诉讼、判断是非、分清曲直,主持公道,伸张正义,惩恶扬善。这一切都是取决于法官自身的正直、清明、廉洁。身为法官仅仅具有良好的职业技能与过人的学识是不够的,还必须具有正义的良心和高尚的品德。如果法官的审判活动效率低下,办案不公,质量不高,自然就谈不上良好的形象。因此,应当提高法官的职业技能,同时也应该按照法律规定的审判期限之内审结案件,坚决杜绝久拖不决,作风拖拉的现象,把审判工作和发展经济、稳定社会紧密结合起来,使审判工作在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中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4、法官必须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诉讼参与人在法庭上的诉讼权利义务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任何特权的存在。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当给予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说明理由,提供证据的便利,不允许偏袒一方,压制一方,更不能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作枉法裁判。要善于引导当事人真正做到证据举在法庭,有理说在法庭,使当事人赢得堂堂正正,输的心服口服,旁听群众看得明明白白,听得清清楚楚。使每一次审判活动都起到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效果。

  5、法官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得徇私枉法。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应当以庭审查清、核实的事实作为处理案件的依据,非经法庭查证核实的事实不能作为处理案件的依据。案件的实体裁判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法律、法规作出明确的裁决,没有明文规定的,应该本着“三个有利于”的原则作出裁决,决不允许由法官的主观臆断作出裁判,特别是不能徇私情枉法裁判,也不能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个人的干涉。总之,要真正做到公正裁判。

  6、法官必须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法官办案涉及的国家秘密和不应泄露的机密文件、材料等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应当执行国家保密法的规定保守秘密。另外,案件从立案到公开宣判之前,按规定属于内部不得外传的审委会讨论情况、合议庭记录以及向上级法院和党委、政府等部门的请示函件不能向案件当事人、委托代理人透露,更不能给当事人、委托代理人通风报信,要严格执行审判纪律和遵守组织纪律。

  7、法官审判案件必须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审判案件除法律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也应该公开宣判。在法律监督之下,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正确对待在审判工作中的失误,及时纠正错案,同时全部的审判活动应置于社会的广泛监督之下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虚心接受群众的批评和建议。如果不加以严格的制约和监督,就很难保证法官职务的正确行使。因此,法官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是防止司法腐败的一项有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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