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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素质教育的理性思考

发布日期:2004-02-0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当前,法官职业化建设已被列入依法治国的一项重要工作。其核心任务,就是根据审判工作规律和法官职业化特点,采取一系列措施,提高法官的素质。在此,笔者对法官素质的基本特征和实现法官素质教育的途径谈谈自己的一些浅见。

  一、法官素质的基本特征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道德既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也是调整和评价人们思想和行为的社会规范,更是判断善与恶、正义与非正义、光荣与耻辱、公正与偏私的社会标准。作为社会正义维护者的法官,不仅要具有一般的社会道德意识,更应该具备法官这一职业所要求的特殊的职业道德规范。法官的职业道德是法官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基于法官的职业特点,法官必须具备高于一般社会群体的道德素质。要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从保障司法公正、遵守司法礼仪、加强自身修养、约束业外活动等六个方面规范法官言行。法官应具有忠于职守、秉公办案、刚正不阿、不徇私情的理念,惩恶扬善、弘扬正义的良知,正直善良、谦虚谨慎的品质,享有良好的个人声誉。这既是法官职业的要求,也是社会的呼唤,人民群众的普遍愿望。

  (二)具有良好的独立品格。独立品格是指法官审判案件具有真正的审理和裁判权,不受外部环境和内部运行机制的干涉的内在属性。法官独立是司法独立的核心,其意义在于保证社会合理性的公正行使。法官的独立品格体现在三方面:一是对案件的审理过程沿着自己的独立思考进行,镇定自若,不受任何其他因素干扰,使所办案件达到“与时俱进,与理相通,与法相合,与社会相融”的境界。二是审判责任独立,敢于把责任担当起来,而不能上观下察,不敢直面案件,直面责任。三是胸襟坦荡,毫不畏惧,公正执法,达到人格上的独立。

  (三)具有甘于寂寞的品质。法官要甘于寂寞是由司法权的判断性所决定的,法律判断不同于道德评判和舆论评判,法官过于积极主动的活动将导致法律逻辑和社会生活逻辑的混同,使审判的依据多元化,失去法律运行的稳定性和平等性,最终导致法律权威的丧失。因此,法官的行为一定要规范,耐得住寂寞。诚然,人均有七情六欲,穿着法袍的法官也概莫能外,但法官的七情六欲具有一定内涵界限或者说要受一定的规范约束。只要选择了法官这一职业,就是选择了责任和使命,选择了神圣和崇高。必须抛一己之利,甘于清贫,淡泊名利,不受世俗价值的左右,尽力避免抛头露面,谨言慎行,避免参与行政活动和公益活动,以保持自身相对独立的空间。

  (四)具有良好的业务能力。业务能力是法官素质的基本内容,是做好法官本职工作的需要。法官是通过审判活动来展现自己的业务能力,从而履行法官这一职责的,其过程不仅仅是一种审判权运用的过程,而是一种需要运用法律专业知识和审判技能解决社会矛盾的活动。职业要求法官具有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熟悉实体法和程序法;具有分析案件的能力和方法,凭着良好的法律意识,综合运用法律知识,创造性地解决各种复杂、疑难案件;具备娴熟的驾驭庭审的能力,做到游刃有余;具备丰富的处理实体和程序问题的经验,能正确运用宪法和法律的基本原则,根据案件事实决定其法律后果,最大限度地兼顾合法、合情、合理,追求情、理、法相统一的办案效果。根据审判实践经验总结,法官良好的业务能力突出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适用能力。法官的使命是适用法律、裁决纠纷,居间对法律和事实进行沟通,将抽象的带有共性和普遍性的法律适用于具体的、带有个性或特殊性的人员或事项,实现法律和事实的结合。在办案中法官要寻找法律、理解法律、解释法律,将法律作用于具体案件。法律是法律适用的基础,然而法律不可能涵盖一切社会现象,法律自身存在的某些滞后性和模糊性,必然给法官提出一个很实际的问题,法官如何在法律规定不明确甚至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作出合乎实际生活、合乎立法原则的公正判决。这就要求法官善于凭借自己的经验、学识、素质和能力,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或有漏洞、局限的情况下,敢于通过正确解释法律,创造性地解决实践中遇到的复杂、疑难案件。法官适用法律绝不可能是一种机械的操作过程,一定要具有不同程度的创造性的劳动,这是衡量法官业务能力的重要尺度。

  2、司法经验。法律学本身就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学科,法律知识相当一部分来源于法官的司法实践,实践对法律原则和法律理论的创新和完善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从某种意义上讲,司法经验也是衡量法官业务能力的一个重要标准。在基层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评价一个法官素质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主要看他是否采用广大群众接受的方式去化解纠纷,在解决纠纷和依法办案之间找到一个最佳的切合点,在这种情况下,司法经验的作用更为突出。正是由于广大法官,特别是基层法官在处理矛盾、化解纠纷过程中形成了一套司法经验,才使广大法官能够出色地完成法律赋予他们的使命。

  3、调研能力。高素质的法官不仅是办案能手,而且应当具有一定的调研能力,调研能力是高素质法官的必备之功。他们不仅熟悉法律,而且有较深的理论功底,审理案件能找到理论上的支撑,作出合理的解释;不仅善于办案,而且善于总结和感悟;不仅有良好的办案技能,更有较高的文字水平和功夫,有调研成果。

  二、实现法官素质教育的途径

  (一)树立正确的素质教育导向。抓法官的素质教育,首要任务是要树立正确的素质教育导向。

  1、导入终身教育理念。终身教育就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再教育再培训,使之不断适应职业和未来发展需要。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问题呈现复杂性、多样化、综合化的特点,只有不断接受教育,提高内在素质,才能准确裁断各类案件。对法官的教育培训应构建以终生教育理念为指导思想的运作机制,注入动力,施加压力,把接受再教育,坚持再学习转化为自觉的行动和追求,使法官视学习和提高技能为内在自觉行动乃至生活方式之一,重视素质的提高,适应司法改革和知识经济发展的需要。

  2、通过分析进行教育导向。在素质教育时,要通过法官职业特征的分析,进行高标准、严要求的导向。如着眼于司法工作政治性、政策性、专业性、复杂性的分析,引导法官树立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着眼于司法的公正性、市场经济的利诱性分析,引导法官充分认识公正、文明执法是职业所需;着眼于执法环境差强人意,法官要经受更多的困难和挫析的分析,引导法官要有坚强的心理意志作支撑,良好的心理调节、健康的情绪和心里承受力;着眼于经验型法官适应不了司法改革的需要的分析,引导法官通过教育锤炼成为既有审判水平,又能对审判实践提出理论指导的专家型、学者型法官。

  (二)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当前法官的培训要着眼于提高法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着眼于实现人才的可持续发展,着眼于培养专家型法官,使法官能够胜任审判工作的各项要求,全面提高法官整体素质,因此,对法官的创新教育势在必行。目前主要应当抓好两项培训:一是加大高层次法律教育培训的力度。现在相当多法官只有法律大专文凭,而法官法修正案重点把基本任职学历从专科提升到本科。因此,要鼓励法官参加“专升本”教育,有意识选拔具有本科学历的法官攻读第二学位和研究生学习,做到高级法官重点培养,优秀法官加强培养,年轻法官经常培养,紧缺人才抓紧培养。二是推行实践性培训。实践性培训定位于审判技能与法学理论的融合提高,突出解决实践问题,着力提高法官独立思考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培训方式上采取开展专题讲座、庭审观摩评比、研讨会等生动活泼的方式,开拓法官视野,提高法官认知社会、解决纠纷的能力。选择典型案例进行学理分析,从中发现立法精髓和法律要义,能使法官尽快掌握和灵活应用法学原理。

  (三)以人为本,加强管理。法官的素质提高,教育是基础,监督是保障,管理是关键。我们要在加强对法官的政治思想教育和监督、制约的同时,重点抓好队伍的管理。有个别法官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固然是其放松思想改造,宗旨观念不强,违法违纪的结果,但客观上与我们有些法院平时对法官的要求和管理不严有关系。因而对法官要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管理必须落实到具体工作中,要敢于正视问题,勇于纠正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掌握法官的思想动态,发现有苗头和倾向性的问题,要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对法官错误的言行举止要敢说、敢管,决不能不闻不问,放任自流,对于干事创业的法官要敢于提拔重用,大力倡导奉献,保护先进,努力创造良好的风气。

  (四)建立职业准入制度,抬高法官“门槛”。邓小平同志早就提出过要求,他说:“一般资本主义国家考法官、考警官,条件很严格,我们更应该严格,除了必须通晓各项法律、政策、条例、程序和有关的社会知识外,特别要求大公无私,作风正派。”其精神实质就是要提高法官的职业标准。因此,要严格按照法官法规定的条件选任法官,进一步规范法官的任免程序,统一法官的选任标准,优化法官的知识结构,从学历、任职资格、法律工作经历等方面提高法官职业的准入“门槛”。一方面确保准入人员从一开始就具有良好的条件,较高的素质,另一方面确保不合格人员进不了法院,当不了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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