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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可判决离婚的情形—— 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离婚财产分割律师

发布日期:2010-12-16    作者:110网律师
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以感情是否已经破裂作为依据,感情是否破裂没有具体量化的标准,在实践中,一般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调解无效,即可判决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6、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7、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8、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的,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
9、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10、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11、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13、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4、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5、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6、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7、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
 


齐阳阳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硕士,法学理论功底扎实,业务水平优良,为当事人提供精准的法律咨询与援助;熟悉合同的拟定、评审流程,为维护公司利益做好事先防范工作,规避合同风险。从业以来.承办过多宗疑难复杂的诉讼案件及仲裁、公司法律咨询、合同审核等非讼事务、擅长劳动关系争议、公司法务、家庭婚姻、合同争议、交通事故等领域的法律事务。诚信为本,服务为人,本律师将竭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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