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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子女抚养权争议的处理

发布日期:2010-12-21    作者:110网律师

变更子女抚养权争议的处理
与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生活对子女成长不利时另一方有权起诉变更抚养
案情简介
2003年黄某与刘某登记结婚,2004年双方生育一儿子。儿子生下后不久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07年黄某起诉法院要求与刘某离婚,经法院审理,判决准予解除婚姻关系,孩子归刘某抚养,黄某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离婚后,黄某按月支付抚养费,但是刘某却经常不能履行带儿子与黄某见面的义务。自他们离婚后,刘某养成酗酒的恶习,每次酗酒后刘某就对儿子拳打脚踢,儿子经常被打的伤痕累累。黄某知道后,非常心疼,随即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并将儿子带到医院诊断,并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
原告诉称:被告有酗酒的恶习,每次酗酒后都打骂孩子,孩子被打的浑身是伤,严重影响了孩子的成长。孩子再继续由被告抚养的话,对孩子的成长不利。所以请求判决孩子归自己抚养,对方支付抚养费。
被告辩称:自己以前是对孩子不好,但愿意以后改正,改掉酗酒的习惯,不再打骂孩子,请求法院给自己一次机会,判令孩子仍由自己抚养。
法院审理结果:
经法院审理认为:孩子在和刘某一起生活期间,经常遭受打骂,同时被告又有酗酒恶习。由此可知如果孩子继续随被告生活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为给孩子一个健康有利的学习环境,判决孩子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
武丹律师支招:
在变更孩子抚养权问题上,很多人会有两种极端的想法。一种想法是,认为孩子的抚养权归属问题在当初离婚时已经明确归对方所有,特别是如果当初是诉讼离婚的,那么就是法院的判决书明确指明孩子的抚养权归属问题,对具有执行力的法律文书规定的内容,肯定是不能变更的;另一种想法是认为自己的境况改善了就可以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而不论是否存在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情形。这两种想法都比较极端,都是不正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因此,变更抚养权必须有充分的理由,只有满足该法定条件,一方要求变更抚养权的请求方能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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