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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私自挖坑积水,致人死亡需赔偿

发布日期:2010-12-26    作者:110网律师

耕地私自挖坑积水,致人死亡需赔偿

关于上诉人刘某与被上诉人马某、刘某某人身损害赔偿赔偿一案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天清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上诉人刘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现根据事实与法律,结合今天的庭审,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以供合议庭参考。
一、 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当予以撤销,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一) 死因不明。被上诉人的儿子出事时已满八岁,父母和学校的老师也经常教导小孩子不要到坑边玩水,有一定的认识危险的能力。出事当天,刚下过雨,到处都是水,案发的地点西边的路上也有脚脖子深的水,作为一个正常的孩子在玩水时不会脱衣服和鞋子,就是洗澡或者玩水脱衣服也不会放在水里,而是放在干燥处,也就是说被上诉人之子在上诉人的耕地里溺水死亡是极其不正常的,不能排除其他的死亡原因,如别人故意制造溺水死亡的现场,将衣服和鞋子放在路边等。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公民非正常死亡的,应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刑事技术部门或者其他的专职人员做出刑事技术鉴定,以确定死因。但是,被上诉人并没有提供死因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刘祥伟就是在上诉人的坑里淹死的,被上诉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二) 被上诉人提供的证人刘甲、刘乙、刘丙证人证言相互矛盾,不足采信,不能证明被上诉人之子就是在上诉人的抗里淹死的。证人刘甲是被上诉人的亲侄子,具有利害关系,其证明力较低,也不能证明就是在上诉人的坑里淹死的。证人刘乙证言不真实,不足采信。刘已在派出所是陈述“我听到被上诉人说自己的孩子掉水里啦,就赶快过去帮着在村后的路边找,后来刘从蒙是从北面的的大路上跑过来的,也帮着找他把身上的打火机和二十元钱给我” ,而刘甲却陈述“马某到我家里喊我,我就赶快去啦,我往外打捞的时,刘亿赶到啦,看着我把刘某的儿子捞上来的”,两者显然是自相矛盾,只能说明其中之一或者两人都在撒谎。证人刘丙陈述更是不真实,他在派出所陈述“昨天中午一点半左右,我从地里回家时,见刘某的媳妇在刘坡村后的地里打药,刘某的儿子在路边玩-------后来,县医院的救护车也来啦,他们一看人已经不行啦,也就没有把人拉走。”这与证人刘甲和刘亿的证言相互矛盾,可以肯定的说该人是在作伪证,当时并没有在现场,也没有看到被上诉人之子在路边玩。这三个证人不能证明刘某之子就是在上诉人的坑里淹死的。
(三) 上诉人在与被上诉人相邻的地界上有围墙,地界的西半部分还有一米高的围墙,东边让被上诉人给扒掉啦,其中扒开一个口子,把自家地里的水排到上诉人的地里,可以说上诉人已经采取一定的防护措施,已尽到自己的注意义务,不应当承担责任。上诉人该地块在承包时都是非常洼的,年年不成庄稼,无奈想挖一条排水沟,并不是为了盖房子取土,仅仅挖了两米多,村委会制止不让挖啦,也就是现在的坑。最近好几年,上诉人都没有种过庄稼了,因为种了也会被淹死,上诉人害怕出事,就在南边的地边垒了围墙,但是被上诉人给扒掉了一部分。该坑离被上诉人的地界有四五十米,离西面的南北路有二三十米,可以说不会给村民造成任何的安全的隐患,因为不是公共的场所。
(四) 本案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判决的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第125条,关于地面施工人致人损害的法律规定。该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的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上诉人在耕地里挖坑,离路有二三十米的,不是公共场所,也不能算是在道旁挖坑的,是非公共场所,从法律上来分析,该案件属于一般侵权案件,不是特殊侵权案件。作为一般侵权案件,被上诉人应当举证证明其孩子就是在上诉人所挖的坑里淹死的,否则上诉人是不承担法律责任的。

二、 即使是在上诉人的坑里淹死的,被上诉人也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刘某之子出事时,是刚下过雨的,到处都是水,就连上诉人西边的南北路上都是水,和其他的河沟连成一片,应该说是水灾。在这种情况下,被上诉人的注意义务应当比平时加强,监护责任时时不可缺位的,再说被上诉人也知道上诉人地里有坑。上诉人的地东西长三十米左右,据其陈述自己打一个来回就发现孩子不见了,开始干活时孩子应该在其视线内,那么到看不见孩子,应该就是几分钟的时间。刘祥伟作为一个八岁的孩子,从其地里到坑里也有六七十米吧,那么在玩水时应该走不快的,大约需要十几分钟的时间吧。也就是说,刘祥伟的死是很可疑的。假设是死在上诉人地里的坑里,那么根据以上的分析,被上诉人是完全可以发现孩子并及时救助孩子的,不会出现死亡的后果。被上诉人对孩子的死亡主要是监护责任严重缺位造成的,救助不及时造成死亡的后果,依法应承担主要责任。
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代理人:马相龙律师
山东天清律师事务所
2009年6月1日

说明:该案一审判决刘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二审法院改判刘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应该说这个判决结果还是非常公平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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