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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海洲律师代理薛女士提起离婚赔偿诉讼

发布日期:2010-12-29    作者:110网律师
原告:薛女士,女,汉族,1983313日出生
被告:陆先生,男,汉族,1981324日出生
诉讼请求:
1  判令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于20069月相识,因原告婚前生育一女,生活压力较大,在认识被告后,觉得被告人挺不错,生活受过挫折,脚也残疾。便萌生了相互扶持,相互帮助的想法,与被告交往。鉴于原、被告年龄悬殊较大,原告为了打消被告的顾虑,鼓励其努力工作,构建一个稳定的家庭,便于2008812日与被告登记结婚。
婚后一段时间,原告发现双方感情明显不合,会出现争吵。而且,被告对家庭付出较少,家庭的开销基本上由原告负担,原告作为一名女性,明显感觉到生活的压力非常大。从2009年春节以后,被告就开始不上班,原告对其进行劝告,被告也是不予理睬。而且,被告对原告及女儿没有爱心,最终导致双方感情出现明显裂痕。自2009年开始双方开始分居,不在一起生活,导致感情彻底破裂。为此原告曾与被告协商过离婚事宜,但被告却要求原告支付两万元精神损失费,原告认为双方的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对被告提出的离婚条件也不能接受,故诉至贵院,请求判允前述诉讼请求。
   此致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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