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法律常识 >> 知识产权 >> 查看资料

如何办理注册商标的财产保全

发布日期:2010-12-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简要说明

  人民法院要对注册商标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到商标局办理财产保全手续。

  二、办理步骤

  法院执行人员携带有关书件直接到商标局变更续展处办理

  三、财产保全书件的准备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月21日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人民法院请求商标局对注册商标权实施财产保全措施的,应提交以下书件:

  1、协助执行通知书;

  2、有关民事裁定书、判决书;

  3、法院介绍执行人员前来对注册商标进行财产保全的介绍信;

  4、执行人员的证件。

  (二)具体要求

  1、所有书件应当字迹工整、清晰,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用打字机打印。

  2、协助执行通知书应载明要求商标局协助保全的注册商标的名称、注册人、注册证号码、保全期限以及对注册商标进行保全的内容,包括禁止转让、注销注册商标、变更注册事项和办理商标权质押登记等事项。

  四、注意事项

  1、被执行人必须与注册人一致。

  2、对注册商标权进行保全的期限一次不得超过6个月,自商标局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之日起计算。如果需要对该注册商标权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向商标局重新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继续保全。否则,视为自动解除对该注册商标权的财产保全。 
 
  3、人民法院对已经进行保全的注册商标权,不得重复进行保全。

  4、对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应一并查封为宜。

  5、查封期限不应超出查封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

  6、对商标注册申请不能查封。

  7、协助执行手续齐备,商标局签收《送达回证》。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毕丽荣律师
广东广州
孟凡兵律师
江苏南京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王海波律师
安徽合肥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唐政律师
上海徐汇区
王洪运律师
山东青岛
刘同发律师
河北保定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0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