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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女士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二审胜诉>

发布日期:2011-01-27    作者:110网律师
<解女士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二审胜诉>
  

本所彭海主任代理的解桂彩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二审胜诉,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向当事人各方送达了民事判决书。 农村户口的莒南县解女士一家接到了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书,这份判决书判决赔偿他们33万余元,数额比一审多了近20万元。她的丈夫今年5月份因车祸死亡,解女士与婆婆、儿子、女儿一家四口把肇事车辆司机、车主、和交强险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共同赔偿自己一家的各项经济损失,但两审判决却相差了20余万元,这时怎么一回事呢?   今年5月份,解女士的丈夫开着自家的轿车带同事一家4口人去日照,路上发生了惨烈的交通事故,与对行的大货车迎面发生碰撞,解女士的丈夫及车上所载的4人全部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解女士的丈夫与对方司机均应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解女士一家均为莒南县的农村居民,后解女士和丈夫进城到莒南县城做生意。2003年他们还在县城买了房子,后又买了轿车,解女士生完女儿后就在家带带孩子、主持家务。丈夫死后,撇下她和两个未成年的孩子以及年迈的母亲,解女士一下子觉得天塌下来了,她觉得无法面对的今后生活。他们一家四口委托律师向事故发生地法院起诉,要求肇事车辆司机、车主、和交强险保险公司依法赔偿他们的各项经济损失。一审判决交强险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对方司机与车主连带赔偿交强险以外的其余部分,总计14万余元。在律师的建议下,解女士一家认为赔偿数额过低提出上诉。二审经审理,认为解女士一家长期居住在县城,生活来源也来自县城,解女士一家的经济损失应以城镇居民标准计算,遂作出上述判决。   山东颐平律师事务所主任、彭海律师点评如下 按照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目前有两种:一是农村居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标准计算,二是城镇居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按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解女士一家长期居住在县城、生活来源来自于县城,而且已购房购车,足以证明其收入高于当地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故二审法院依法支持了其按城镇标准计算经济损失的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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