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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尽到审查义务要求履行合同获支持

发布日期:2011-01-31    作者:李仁正律师
 日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一起二手房交易合同纠纷案,认定购房者在房屋购买中尽到审查义务,且未参与签订合同的房屋共有人实质性参与售房,依法驳回出卖方的上诉,维持原判:售房者王某、张某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协助购房者潘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交付房屋。
2009年11月2日,在某房屋中介的促成下,潘某与张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44万元购买张某在成都某郊区的一套房产,并约定了付款方式和办理过户手续的时间。合同签订当日,潘某即向张某支付了定金1万元。之后,张某以其卖房未经房屋另一共有人即丈夫王某同意为由,拒绝继续履行合同。
双方发生纠纷,潘某将张某、王某夫妻告上法庭,诉请法院判令二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交付房屋,并赔偿自己的各项损失2.6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夫妻系争议房屋的共同所有人。出售房屋是王某到中介公司进行的登记,在合同签订之日的前一天,王某曾与中介通话三次,中介也证实王某对张某签订合同是知情的。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能够认定张某签订合同是经与其夫王某协商一致后决定的,王某实质性参与售房并同意张某购房,该购房合同合法有效。同时,潘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实际损失的存在。故依法判决被告王某、张某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协助潘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交付房屋,驳回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一审宣判后,张某、王某不服,提起上诉。
成都中院认为,潘某在房屋买卖行为中的审查义务已经尽到,从诚实信用和维护市场正常交易的角度,潘某要求张某、王某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本案例来源:2010-11-25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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