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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简要汇总

发布日期:2011-02-09    作者:许义娜律师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简要汇总
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财税法律部主任
许义娜律师   2011.2.9
 
一、免税收入
1. 国债利息收入;
2.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公益组织的收入。
二、特定项目收入优惠
 1. 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或减半征收;
 2.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三免三减半;
 3.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三免三减半;
   4.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
5.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三、优惠税率
1. 预提所得税:10%
以下免征:①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②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③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2. 高新技术企业、21城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15%
3.小型微利企业:20%
四、加计扣除费用
1.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50%加计扣除;
2. 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100%加计扣除。
五、税额抵免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六、民族自治地方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七、加速折旧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八、创业投资企业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九、高新技术企业
1. 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 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按25%的法定税率两免三减半。
十、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
1. 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 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3. 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二免三减半
4. 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 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6.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7. 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五免五减半;
8. 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二免三减半。
十一、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201071日起20131231止在21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减按15%的税率。
十二、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利润
200811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十三、证券投资
1. 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 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 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四、企业税收优惠过渡
新税法公布前批准设立的企业按照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具有行政法规效力文件规定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以下办法实施过渡:
  自20081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
  自20081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十五、西部地区
继续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十六、6类定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对原有关就业再就业,奥运会和世博会,社会公益,债转股、清产核资、重组、改制、转制等企业改革,涉农和国家储备,其他单项优惠政策共6类定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0811日起,继续按原优惠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时间执行到期。
十七、资产重组
资产重组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
如果重组业务符合特殊性税务重组的条件,重组各方可以一致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延迟交税或不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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