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岁儿童发生交通事故,八级伤残城镇标准获赔22万
发布日期:2011-02-21 作者:110网律师
作者:罗军民律师
代理阶段:一审
代理结果:胜诉
代理难点:农村户籍的5岁儿童是否具备城镇赔偿的标准?
案情简介:
2005 年 4 月 16 日,温州籍 5 岁小朋友陈某正在生活小区与其他小朋友一起玩耍时,一场车祸突然降临到陈某身上,张某驾驶某出租汽车公司所有的浙 C.T2508 出租车在小区门口将陈某撞成重伤,事故认定张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陈某受伤后,先后在温州医学院附属医院、上海九医治疗,共花费医疗费 72002 元,经过近 1 年半的治疗,陈某脸部仍留下严重残疾,伤残八级和十级。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 2006 年 11 月 8 日,陈某家长经人介绍,委托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罗军民律师为其代理本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经了解:小朋友陈某现年 5 岁,在温州市区一幼儿园就读,农业户籍,其父母在 2004 年至今一直在城镇经商属个体工商户,并且 2005 年陈某父母在温州市区置办了商品房一套。
争议焦点:
1 、残疾赔偿金是否应按城镇标准赔偿
2 、后续医疗费是否应该支持
针对争议的两个问题,罗军民律师认为: 1 、 原告 陈某虽属农村户籍, 但他在城市生活居住长久(随父母生活在温州市区),早已融入到城市生活。不能因户口性质上的差异性,否认其城镇生活方式。 并且 原告方提供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房产证、幼儿园证明等证据,证明原告及其父母并非以农业劳动收入作为生活来源,再者原告也一直在城镇就读,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原告 残疾赔偿金 应该按照城镇户口对待。 2 、 由于本案事故,原告脸部留下了十分明显的疤痕,抑制疤痕需要整形治疗,并且鉴定后续医疗费约需 13000 元,根据《人身损害解释》第 19 条“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 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之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原告要求后续医疗费 13000 元合法有据。
法院判决: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陈某及其父母属于农业家庭户,但 2004 年 2 月起原告父母即在温州市经营皮鞋厂,属个体工商户,同时购置了本市商品房自住,原告本人也从 2004 年在市区幼儿园就读。可见,原告虽为农业家庭户,可其从 2004 年起即随父母在城市生活,其经常居住地为城镇,应按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而对于后续医疗费即整容费,根据鉴定结论,原告面部整形治疗术前抑疤治疗及手术治疗约 13000 元,因此,原告主张此项费用合符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为此, 2007 年 1 月 17 日,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 2006 )鹿民三初字第 769 号民事判决,判决:张某及出租汽车公司连带赔偿原告陈某各项损失合计 220557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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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承办人:上海—罗军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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