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城镇标准索赔 暂住证成官司关键
发布日期:2011-02-21 作者:110网律师
代理阶段:一审、二审
代理结果:胜诉
代理难点:农村户籍按城镇标准赔偿的依据何在?
案情回放:
上海市民程先生开车时发生意外,导致一名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吴某死亡,其后在交警的协调下,双方达成赔付协议,程先生一次性向受害人家属预付了58万元赔偿费。此前程先生早已为爱车购买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额56万元,不计免赔,根据我国交强险有关规定,投保车辆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的,依法应当由投保车主(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由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规定向被保险人给予赔偿。因此事故处理完毕后,程先生依法向该保险公司提出56万元的理赔申请。然而该保险公司却以受害人属于农村户口为由,只同意按农村人口理赔标准支付24万元左右的理赔款。
双方就此产生争议。程先生认为事故是由交警处理的,已持有交警出具的调解协议书,其理赔证据已得到了交警的认可,是具有权威的法律文书,保险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和保险限额应向车主程先生支付56万元理赔款。而保险公司则对此提出怀疑,怀疑死者家属伪造证据,企图通过造假骗取巨额保费,因此不同意按城市人口理赔标准赔付。双方为此各执一词争执不下,最后程先生不得不委托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罗军民律师将该保险公司先后告上金山区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两级法院审理后,2006年10月12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保险公司支付程先生保险赔偿款人民币56万元。
罗律师分析:
法院最终判定程先生胜诉,受害人暂住证明成胜诉关键。
据了解,二审过程中受害人在城市连续居住时间再次成为此案争议的焦点。保险公司依然抓住城乡理赔标准差额不放,认为受害人是农村居民,保险公司参照农村人口理赔标准赔付合理合法。而罗律师则坚称死者已在城市工作居住满1年以上,有暂住证予以佐证,按照相关法律,理应按照城市居民的赔付标准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有关规定,“第三者责任险”中受害“第三者”虽是农村户口,但只要有证据证明其已在城市连续居住工作满1年时间,其赔偿额度就应参照城镇居民标准执行的原则,从而判定程先生胜诉,程先生最终获得到了保险公司支付的56万元理赔款。
律师提醒: “暂住证(现为居住证)是证明一个人在城市居住时间的最有效证据,在处理交通赔偿事故时,暂住证上面的时间证明是交警最重视也是效力最强的重要依据。但很多进城务工的农民工朋友,往往为了节省钱不肯办暂住证,其实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没有暂住证将会吃很大的亏。”
走专业化道路,做专家型律师——
本案承办人:上海—罗军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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