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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治安化的尴尬处境

发布日期:2011-02-21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出处】《文化纵横》2010年第4期
【写作年份】2010年


【正文】

基层法院治安化的尴尬处境

一座十二层的现代化办公大楼,是长三角地区某县级市法院的所在地。几年前,市委市政府从这里搬到了旁边一座气势更加恢宏的大楼里,市法院随后迁来。在一楼划出一个立案大厅,打通相邻的会议室、办公室,改造装修成大小不等的六个审判庭,楼上的几层办公室,领导、法官、书记员、法警各就各位,一块白底黑字的新牌子就这样重新挂了起来——“xx市人民法院”。一条马路之隔,就是偌大的市政府广场。这就是中国广袤大地上三千多基层法院中普普通通的一个。

稳定压倒一切:基层司法的“治安化”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大方针指引下,维护基层社会的稳定大局早已潜移默化地渗透到法院工作的方方面面。政策与“提法”的转变,一方面确实对基层法院的运作构成了制度上的制约,另一方面,也为基层法院灵活利用政策提供了源源不断的话语资源。以前讲依法治国,强调司法独立,从上到下层层加码,一步步转换话语,到了基层法院就落实为“当庭宣判率”这样的法官绩效考评指标;而现在提倡和谐社会,稳定为先,“当庭宣判率”又让位给了“调解结案率”。除了刑事案件,几乎没有不能调解的案子——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但可以“协调”——由政府出面协调。司法调解不仅和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信访调解一起被纳入到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系统,而且还创造出了“诉前调解、立案调解、委托调解、邀请调解”等一系列贯穿民商事审判全过程的调解机制。审判庭的法官们现在也都有了很强的“全局意识”:以前提倡审判独立,要求严格适用法律,保证法律效果,审判庭是轻松了,但许多案件判下来都是空判白判,很难执行,等于把包袱都甩给了执行庭。执行不力,再碰上当事人上访闹事,“卖判决书”,造成不良影响,酿成“群体性事件”,上面的领导可是要拍桌子的。所以说,现在广泛适用调解,注重当事人实际履行能力,强调社会效果,也确实是法官们不得不然的选择。

绩效考核是现实的压力,但并不是说法官就因此一味无原则地“强制”调解,而是长期积累的司法经验与大面积的“执行难”问题已经使他们养成了一种思维习惯,即将执行问题前置。无论判决还是调解,都以化解纠纷、解决问题为第一要务,只不过调解的灵活性比较强而已。基层法官拿到一个案件,在了解了基本的案情之后,首先关注的就是双方的身份、职业、收入、家庭状况与社会关系,抽象的平等诉讼主体在他们眼中迅速转化为基层社区中某种具体类型的人(“放高利贷的”、“黑摩的司机”、“外来农民工”等等),从而对他们的诉求、实际履行能力以及围绕审判可以动用的社会资源——包括一些符号资本——有了一个基本的预判。法官替当事人双方都“着想”过了之后,才本着“能拿到多少算多少”的宗旨,以此为指导开始选择进一步的纠纷解决方式或判决尺度——“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如果当事人坚持不适用调解,很有可能最终还是会拿着一份无法兑现的判决书走进执行庭,接受执行庭法官关于执行和解的“教诲”。

以这个基层法院所受理的大量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为例,官司能打到法院,有很多情况都是因为肇事车辆手续不全——“黑车”或“黑摩的”,一方或双方都没有保险,并且最重要的是,这“黑车”或“黑摩的”可能还是一家老小糊口谋生的工具,除此再无其他可供变卖的财产。如果考虑严格依据侵权责任归属,判决不能解决问题——“要钱没有,要命一条”,法院就只有居中调解。但如果受害方有保险,法官甚至会一边“软硬兼施”地督促肇事方想办法弄钱,一边协调说服受害方多承担些责任,从而可以通过判决从保险公司那里多拿到些理赔。所以说,无论判决或调解,化解纠纷的考虑总是压倒严格的法律责任判定。

这不禁会使人越过“书本上的法律”,将视野投向广袤的基层社会。“道路通向城市”,连接城市的是宽阔平整的现代化公路,但这些交通动脉还连接着如毛细血管般密布的乡村土路。我们已经过了费孝通先生谈及的乡下人进城“不明白怎样应付汽车”的年代,各种现代化交通工具也早已风驰电掣般地穿行于城乡的大街小巷,但是在基层社会,却很难说已经拥有了配套健全的交通和车辆管理系统与社会保险机制,来驾驭、控制和分担现代交通的风险。法律文书中“平等的民事主体”在利用各种易得的现代化机器作业时造成了一些现代的“侵权类型”,但他们的身份、社会法律关系与责任能力却可能还是“前现代”的——需要法官来“剪裁事实”,所造成的损害也可能远远超出一个赤裸裸的“自然人”的承受能力。如果没有保险之类的社会机制来分担风险,“人祸”亦是一场“天灾”。因此,在这样一个来得太早的“风险社会”中,现代侵权法的施行不仅找不到一个基本的平面——缺乏均质化的现代社会“责任主体”,甚至还可能遭遇“同命不同价”的尴尬。因此,基层法院所能够提供的“司法救济”,究竟是强调形式化的“司法”,还是着眼于实质性的“救济”?的确成了一个问题。

再以“司法救助制度”为例,我们所在的这一基层法院在当地政府较为充裕的财政支持下,推行一种特殊的“司法救助制度”。这并非一般意义上减缓免交诉讼费的便民举措,也并非逐渐开始推行的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而是一种类似于“执行救助基金”式的制度,即对生活极度困难或急需医疗救治、被执行人又无力履行判决的申请执行人进行经济救助或救急资助。但是,这一本来无可厚非的救助机制却在实际施行的过程中发生了一些微妙的变化。无论是交通事故,还是工伤赔偿,需要救助者都不在少数。执行庭的走廊里每天都是人来人往,但究竟是哪些申请人从中获益了呢?在翻阅了上半年所有的申报材料之后,就会发现,绝大多数受益的申请执行人都是“上访大户”,基本上都有越级上访、直奔北京的备案纪录。大概是当地信访局到北京领人领怕了,市领导的政绩本上也扣了不少分,所以才由市政法委牵头(作为司法救助基金的最终审批者),市财政拨款,通过司法救助的形式来真正做到“息诉罢访”:往往是申请人在执行庭法官的指导下起草一份申请书,不论实际判决赔偿10万还是20万,每笔救助款最多都不能超过一定限额,一般情况批下来也就是两三万元,但必须签协议按手印,保证就此结案永不追究,更重要的是,保证不再上访闹事。因此,只有那些将司法过程中的“执行难”问题“闹”成一个事关稳定大局的政治问题的申请人,才有可能优先进入司法救助者的视野。

虽然“司法救助基金”的数额在逐年增加,但是刚过7月,这一年的救助款基本上就快用完了。“明年还得向财政申请追加20万”,执行庭的庭长不禁感叹,“我们是做好事,但不宣传,申请人一般也不能问这笔钱的明确来历。”的确,等于是一纸打了折的判决书,最终还要在上访的压力下由财政“埋单”,个中的曲折与无奈,能宣传吗?

治理不循法律,重要的是福柯意义上的“安全配置”。正如之前的研究早已揭示的,“行动中”而非“书本上”的基层法院,在中国现阶段主要着眼于纠纷解决,而非规则之治。因此,并非是法院要提供打折的公共产品,而是如果不打折变通的话,明显感觉,转型时期社会结构中某些脆弱的部分就承受不起——不是打折品,就是奢侈品。如果我们可以把基层法院这种处处以稳定为先,灵活运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摆平理顺”问题的运作模式称之为基层司法的“治安化”;那么,基层司法的“治安化”就不仅仅是为了“保一方平安”,拔高一点,同时也是服务于现代民族国家构建与民族崛起的“稳定大局”——“全国一盘棋,稳定压倒一切”。基层法院的日常工作也必须随时与中央和上级的步调保持高度的一致。临近奥运,刑庭的法官和政法委的同志们都很忙碌,筹备着在空旷的市政府广场召开公审公判大会——“迎奥运,保平安”。执行庭的工作反倒轻松了许多,特殊时期为防止激化矛盾,上面指示,执行庭“不能有大动作”,强制执行这块的工作基本上都停了。不惟如此,每年赶上国庆春节、全国两会召开、省市人代会党代会前后,一年有4个月左右的时间,执行庭都处于半歇业状态,大部分“敏感”案件都停办了。但维护稳定大局下的这种“轻松”都是暂时的,都是不轻松的,在执行期限的压力之下,一方面要防止案件持续积压,一方面还要在数字上保证每年度的“执结率”稳定上升。

执行难与合法性

“县级市”这种行政建制,本身就隐含着一定的动态属性,意味着一定的工业化发展程度与城市化转型步伐。在县域经济蓬勃发展的长三角地区,这一点尤为明显。在发达贯通的现代化高速公路两旁,你会发现,连接县与县的并非是西部地区常见的广袤农田,而是鳞次栉比的开发区与厂房,商品批发城与交易中心;农地在逐渐减少,高楼在日益增多;江南水乡古镇的风景依旧,只不过更多的是出现在路旁巨幅的旅游广告牌上。

这就呈现出一幅不同的基层司法背景。传统乡土社会的纠纷形态正在逐渐退隐,代之而起的除大量的民间借贷、合同纠纷、金融债务,还有日益棘手的城建环保、拆迁补偿与劳资矛盾;传统乡土社会中人们安土重迁,“生于斯,长于斯”,现在人员财产流动频繁,执行庭法官日伏夜守,却还是堵不到“老赖”;传统的乡土社会文字不必下乡,现在执行庭的法官们考虑的却是打报告请示批准“短信送达”,先解决法律文书“送达难”的问题;传统的乡土社会靠的是“维系着私人的道德”(费孝通语),现在执行庭的法官们却整日巴望着所谓的信息化管理、全国联网的“社会信用体系”;传统的乡土社会中靠添丁加口来壮大家族,现在执行庭的法官却要东奔西跑地为计生委收罚款。如果涉案的是市里重点扶持的“龙头企业”、“利税大户”,执行庭的案子可能就更难办了。

“科学发展观”是高蹈的远景,地方政府的GDP生存逻辑才是具体的现实。“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在很大程度上依然是许多基层法院所面临的一个基本的制度约束。现在基层法院办案受到政府直接干预的情况的确是越来越少,但法院整体的工作和发展还是不可避免地要受当地政府的制约,服从服务于当地政府的工作大局。我们所在的这一基层法院办案经费不是问题,办公条件也得到了很大改善,但这个县级市每年的财政收入以及它在全国百强县中的排名,依然是法院的领导不能不关心的问题。

发展经济靠的是招商引资,招商引资靠的是政策优惠,项目的审批、立项、建设、投产,有“绿色通道”一条龙服务,土地、工商、税务、城建、环保等等一系列部门都密切配合。法院作为司法部门虽然不会直接参与——法院和公安一样,只是负责保证经济发展所需要的“稳定环境”,但亦不能自绝于为政府招商引资、发展经济降低交易成本的这样一个“场域”。在当地土地储备不足的情况下,投资办厂需要土地;招商引资有必要重塑城市形象、“打造城市名片”,所以旧城改造也需要土地;级差地租形成,外来人口增多,房地产开发还是需要土地。推民房起高楼似乎成了当下经济发展的必经之途,似乎任何东西都抵挡不住开发商轰鸣的推土机。这一过程中,如果有“钉子户”到法院告状,基层法院要么因为“受案范围”的缘故不敢受理,要么受理之后帮助政府从中“协调”——但法律规定,行政诉讼期间不中止强制拆迁的行政裁决的执行。

经济发展过程中产生一些纠纷在所难免,个别判决的执行遇到一些阻力也属正常,但如果执行庭里涉及建筑承包纠纷的待执行判决越堆越高,执行庭一次次为农民工讨薪的行动都差不多全体出动、大动干戈,那就恐怕不仅仅是“执行难”的问题了。不惟如此,从社会转型的角度而言,因为渐次被纳入到现代社会系统中的“责任主体”尚未最终定型,“历史遗留问题”不断累积,所造成的一个后果就是法律主体身份模糊混乱。乡镇政府、政府部门“多方筹措资金改善办公条件”,国企改制分流,“挂靠企业”剥离,事业单位“法人化”过程中所产生的林林总总的纠纷,往往也都是“找不到管事负责的主儿”。基层法院执行庭一次次清理积案的“专项行动”,都需要党委、政府、公安、工商、银行、劳保等等其他系统的配合协作,“重拳出击”,方能收到一定的成效。

基层法院既然无力触碰体制性的问题,所以也就只能如灭火队一般着眼于个案的“摆平理顺”。这个法院执行庭每年70—80%的“执结率”中,一般都包含三种执结形式:执行完毕、双方和解或申请人自愿放弃。真正全额执行完毕的案件可谓少之又少,至少有一半的案件并非“案结事了”,而是“不了了之”。因此,与其说“执行难”是一个社会问题,强调“执行难”问题的彻底解决需要社会各系统之间的协作配合;不如反过来说,转型时期诸多无法解决的社会矛盾、“历史遗留问题”都需要“执行难”这一法治话语的修辞来推脱、回避与掩饰。因为坦白言之,转型时期许多复杂的矛盾冲突可能永远都无法得到实质性的解决,但是又必须将这些矛盾纠纷化约为一个“执行难”问题,在形式上找到一个纾解社会压力的出口。一方面,“司法独立”的法院像海绵一样吸收大量的社会纠纷——“有纠纷找法院”、“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但另一方面,作为“政府”之一部的法院又像一块绝缘体,为政府“排忧解难”,替“政府”隔离和分担着合法性的压力——问题还没有得到解决,是因为“执行不力”、“执行难”,是法院的问题。

夹缝中的基层法院一次次的“联合行动”、“重拳出击”,并非不希望“执行难”问题得到彻底的解决,但彻底解决“执行难”问题,则意味着要重新清算、克减和否定已经取得的繁荣。所以执行一定要难,一定得缓,一定要经历市场经济法治秩序确立之前的这一“阵痛期”,一定要有“执行难”这一缓冲机制来为滚烫的现代化车轮“泼冷水”降温。另一方面,“执行难”话语的不断生产,对解决“执行难”问题的迫切期待,又一次次地反证了现代性机器及其法治话语作为矫正机制存续的必要性与合法性。

基层法院一直都深嵌于中国社会整体的治理结构之中,脱离了这样一个现实,任何高蹈的改革远景在基层的政治生态中都是独木难支。10年司法改革的高调推进,用基层法院领导的话来说,“解决了一些问题,理顺了一些关系,也打下了一定的基础”,但同时也将民众对于人民法院的角色期待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期待与现实之间的落差,现代法治话语与坚实的政法传统之间的抵牾,社会结构的剧烈变迁与维护一个“稳定发展环境”之间的张力,像地表的裂痕一般,正一步步地从四面八方向这里逼来。
 
【作者简介】
高杨,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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