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非亲生子6年, 愤告前妻获赔15万余元
发布日期:2011-02-21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简介:
肖某与前妻离婚后,被知情者告之儿子不是自己亲生,肖某遂委托罗军民律师将其前妻范某和第三者梁某告上金山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人支付他精神损失及养育非亲生儿子6年的经济损失共计30多万元。2008年3月,金山区法院作出了支持肖某诉讼请求的判决,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和抚养非亲生儿子费用共15万余元。
肖某与范某于1995年11月结婚,因感情破裂双方于2001年6月协议离婚。约定儿子归范某抚养。去年底,肖某一个朋友告诉他,其前妻范某曾经向朋友透露,儿子是她在新婚不久和一商人梁某所生。听到传言后,肖某立即带儿子去做亲子鉴定,结果显示6岁的儿子与肖某没有血缘关系。肖某于是将范某和梁某告上法庭,要求两人赔偿他的精神损失、养育非亲生儿子6年的经济损失等共计30多万元。
法院判决:
金山法院经审理认为,儿子不是肖某亲生已经是事实,当事各方没有异议。这样的结果可以证明肖某的配偶权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侵犯。梁某与范某逃避法定抚养义务,采取欺骗手段,让肖某相信儿子是自己亲生,并抚养至6岁,使肖某承受了一定的财产损失。因此,梁某、范某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判决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和抚养非亲生儿子费用共15万余元。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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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承办人:上海—罗军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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