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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不服高校开除学籍属于行政诉讼受理范围

发布日期:2011-02-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中国矿业大学学生高全(化名)在参加江苏省硕士研究生学位英语考试时找他人替考,被中国矿业大学按作弊处理。高全后向学校递交了三份检讨书,对考试作弊作出检讨。几月后,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研究高全作弊处理问题,决定给予高全开除学籍的处分,在报校长批准后,学校作出《关于给予高全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但该处分决定未加盖公章。高全不服起诉至徐州市泉山法院,以学校处理过重,程序违法,处分决定上未加盖公章等理由请求撤销处分决定。法院审理后作出行政判决,以学校作出的处分决定无印章、缺乏行政行为成立的必备要件为由,确认学校作出的处分决定无效。该判决生效后,学校即在原处分决定书上补盖了公章,又向高全送达,在《高全开除学籍处分决定送达证》上载明:对处分决定不服,须在收到送达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诉,学校在接到申诉书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启动申诉处理程序,并在自接到申诉书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产生对申诉的处理决定。高全不服,再次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告中国矿业大学辩称,本案不属行政诉讼管辖范围,学校主体不适格。学校是事业单位,不是行政机关,不具备行政管理职能,学校和学生之间不是行政法律关系,学校不具备行政诉讼主体资格。根据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学校享有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的权利,其性质是学校对其内部进行管理的权利,不属于司法审查对象。法院受理此案无明确的法律依据。


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学校对高全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剥夺了高全的受教育权,系学校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力引发的争议,高全对此不服提起诉讼,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7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5)项规定,违反学校纪律,情节严重者,学校可酌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高全找他人替考,属严重违反考试纪律,学校适用与上位法不相抵触的校规、校纪对高全进行处分,适用法律正确。遂判决维持被告中国矿业大学作出的《关于给予高全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


[评析]


学校作为国家批准设立的高等院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授权,在行使学籍管理、作出开除学籍处分、授予学业证书等权利时,具有行使国家公共权力的性质。学校对高全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剥夺了高全的受教育权,系学校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力引发的争议,高全对此不服提起诉讼,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法院作出行政判决确认学校原作出的开除高全学籍的处分决定无效,系因该处分决定未加盖公章,缺乏行政行为成立的必备要件,不涉及对学校处分程序合法性的确认。因学校作出行政处分决定时,其内部程序已履行完毕,仅欠缺公章,故学校在原处分决定上加盖公章后该处分决定即成立,学校以此《处分决定》向高全送达,其程序不构成违法。依据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7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5)项之规定,违反学校纪律,情节严重者,学校可酌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教育部办公厅教电(2003)504号《关于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坚决刹住高等学校考试作弊歪风的紧急通知》明确规定,对雇佣“枪手”替考作弊者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该校制定的《考试纪律与违纪处分规定》、《研究生违纪处分条例》与上述规定不抵触。高全找他人替考,属严重违反考试纪律,学校适用与上位法不相抵触的校规、校纪对高全进行处分,适用法律正确。


(作者:龚思红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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