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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人的户口簿

发布日期:2011-03-02    作者:贾霆律师
中国人的一生中,不知道有多少次需要用到户口簿:上幼儿园、入学、考试、就业、结婚,甚至死亡以后家人都要拿它到派出所去办理销户手续。因此,对居民的户籍资料,公安机关应当认真核实,准确登记。稍有不慎,一本小小的户口簿,就会给居民带来或轻或重的麻烦,甚至是灭顶之灾。本案给您讲述一个因户籍登记有误而被公安机关错误逮捕,最后经律师辩护终被宣告无罪的故事。
                                                                                                      
    一九九八年七月的一天,徐庄的徐军舰听村里小孩说:王铁林家的大小子王水生昨天偷了他下在河里的渔网中的鱼,据说有不少鱼呢,水生那家伙端了个塑料盆,好象快有半盆子了。
徐军舰一听,这还了得!怪不得这几天总感觉逮到的鱼不多,原来是被这家伙给偷去了!难道我徐军舰是个省油灯吗?脑子一热,徐军舰便怒气冲冲地赶到王铁林家中想要个说法。
王铁林和儿子都不在家,只有王铁林的媳妇丁桂兰一个人在院子里洗衣服。听徐军舰说出来意后,丁桂兰很惊讶地表示不知道这事,说你不相信可以找一下,我们家就这三间堂屋和一间厨房,你找找看有没有鱼不就知道了?
徐军舰“哼”了一声:鱼是昨天偷的,早进了狗肚子里去了!
丁桂兰一听这话,说你怎么骂人哪?别说我们孩子没有偷你的鱼,就算真的偷了几条,你几十岁的人了,还跟他一个十几岁孩子一般见识啊?没见过你这号的!
徐军舰说:我这号的怎么了?我哪一号的?你家孩子偷东西还有理了?
丁桂兰不干了:你说谁偷东西了?你有什么凭据说我们孩子偷了你的鱼?你无故败坏我们孩子的名声,今天你必须给出个说法!
话不投机,两人越吵越有劲儿,最后,也不知道是谁先动的手,总之是打起来了。
丁桂兰长的又瘦又小,哪是一个精壮男人的对手,没几下便被徐军舰甩倒在了地上。
就在这时,王家的二小子水才从学校放学回到了家里。一进大门,正看到妈妈被一个男人殴打,水才顺手从院子里拿了一根压水井上的铁杆,朝着徐军舰的后脑勺就是一下。
徐军舰当时就被打倒了,趴在地上半天没有醒过来。王家母子俩慌了,赶紧到外边把王铁林找了回来。王铁林不敢耽搁,赶忙发动停在院子里的拖拉机,拉上徐军舰送到了县医院。
经医院抢救,徐军舰在三天后终于苏醒了。可是,他越想越气,自己的鱼被偷了不说,还白白地挨了一顿打,看我姓徐的好欺负是吧?于是,他马上给公安局打电话报了警。
公安机关委托法医对受害人徐军舰进行了司法鉴定:结论为头颅骨折,构成重伤,八级伤残。公安局遂以故意伤害罪将王水才刑事拘留,十几天后,县检察院批准了对王水才的逮捕申请。
一个正上初中二年级的学生,突然成了看守所里的重犯。孩子这么小,在里面怎么能受得了啊?听说号子里犯人打犯人,下手狠着呢!再说,我们孩子也是为了救他母亲才把对方打伤的,听说在法律上叫“正当防卫”,不应该负法律责任啊。王铁林抱着这样的想法来到了我们律师事务所,想聘请律师为儿子主持公道。
接待这个案子的是副主任刘成宏律师,当时我在所里跟着他实习。
我们认真地听取了王铁林对这个案子的讲述。听到他说王水才还在读初中二年级,我们就问他孩子的年龄多大?王铁林想了一下说,十四岁了。
在刑事案件中,十四岁是个敏感的年龄。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十四周岁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只有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才应当负刑事责任;而未满十四周岁的人,无论犯下多大的罪行(即便是杀人)都不能追究刑事责任的。所以,就本案来讲,王水才的具体年龄是否满了十四周岁,就成了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
于是,我们抓住这个环节,马上追问王铁林儿子的具体年龄。王说,我们孩子是农历十月底出生的,现在算十三岁半吧?
如果王铁林所说属实,其儿子王水才年龄未满十四周岁,那么公安机关对其立案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就是错误的,检察院对其批捕也是荒谬的!为此,我们要求王铁林回去后提供一下能证明其儿子年龄的证据,最好是公安机关核发的《居民户口簿》。
听我们这样一说,王铁林的脸上的愁云马上消失了。办理完委托手续,他匆忙坐小公共汽车回到了家里。可是,等他第二天把他们家的《居民户口簿》交给我们时,我发现他已经没有了昨天的兴奋。打开户口簿的第五页,我们看到了公安机关的记载:王水才,与户主王铁林的关系是次子,出生日期是1982528日,比王铁林所说的年龄大出了两年半(王叙述的农历十月应该是公历的11月份)。
为什么与王铁林所说不一致呢?是不是王铁林为了减轻儿子的罪责而向我们说了假话?经我们一再追问,王铁林急了,他说,我对我说的话愿负法律责任,如果你们经过调查证明我说了假话,就是把我枪毙了我也不喊冤!
看他的情绪很激动,一点不像说谎的样子,我们就把注意力回到手里的这本户口簿上。再仔细看的时候,我发现了一个问题:该户口簿上登记王铁林的长子王水生的出生日期是19832月,那么作为次子的王水才怎么可能比其哥哥的年龄还大出9个月呢?显然,派出所登记的两个人的出生日期肯定出了差错!
   
经过商量之后,我们决定从此处打开突破口,代理嫌疑人王水才进行申诉。
 
于是,我们找到王水才就读的学校——徐庄中学调出了王水才的学籍档案。该档案记载,王水才出生于19841221日,小学入学时间是199191日,初中入学时间为199691日,这一记载与当时豫东农村的小学还是五年制的情况是吻合的。
我们又走访了王水才的班主任老师和王同村的同学,他们都一致表示王水才确实不满十四周岁,有个叫徐小伟的学生还特别提到他跟王水才家住隔壁,两人年龄正好差一个月,他是19841121日出生的,两人从小在一块儿玩,又一同入学,对王水才的情况知道的很清楚。按我们的要求,这几个证人都书写了证言。
我们又到徐庄村里找到与王水才母亲丁桂兰同年生孩子的两个妇女,经她们回忆,王水才出生的时间正是1984年冬天,因为当时天挺冷的。至于是不是1221日,两人说俺农村人不记公历,只知道是农历十一月吧,初几就记不得了。
上世纪八十年代,当地农村的经济条件不好,大多数产妇住不起医院,均是找村里接生婆接生,小孩的出生证明是根本不可能有的。于是,我们又找到当年为王水才接生的接生婆刘婶,她的说法是,她这半辈子不知道接生过多少孩子,不可能记得所有孩子的出生时间,但是,王铁林家的二小子她是知道的,因为那天是农历的冬至,接生完之后,王家还留她吃中午饭,吃的就是饺子。事后,我们查了《万年历》,1984年的冬至日是农历闰十月二十九,公历正是1221日。
到徐庄村委会了解情况时,行政村干部回忆说,第一次人口普查时,普查员工作做的不细,并没有入户调查,而是直接由村委会代为登记的,村里很多人反映出生时间登记错了,派出所登记户籍依据的正是当年的人口普查资料。为此,村委会给我们出具了户口第一次登记是由行政村代为登记,现出现本村村民王铁林之次子比长子年龄大的错误,请求公安机关给以更正的证明。
拿到了这些证据,我们认为事实已经很清楚了,派出所的户籍登记确实是错误的,王水才在案发时的实际年龄距离十四周岁还有五个月!
   
我们拿着这些证据先后找到了县公安局刑警队的承办警官、刑警大队长和县公安局主抓刑侦的副局长,向他们提交了我们的代理意见。因我们提供的证据锁链环环相扣,他们均没有提出异议,但给我们的答复却是需要认真研究、向领导汇报等官话。再加上受害人徐军舰目前还在住院治疗,伤情较重,公安机关迟迟不给处理意见,也不释放王水才,我们递交的取保候审申请也没有下文。
公安机关在法律的定位比较模糊,一般人认为它属于行政机关,因为它是政府所属的一个职能部门,但是,它很多时候行使的并不是行政职权,比如刑事侦查、拘留、逮捕人犯等就属于典型的司法职权,然而它又不是司法机关,所以对它作出的一些行为从法律上很难定性,像本案这样公安机关对我们的申请既不说处理又不说拒绝的做法,让我们觉得好象有一种“老虎吃天,无从下口”的感觉。要知道,我们面对的不是个别干警,而是一个强大的公安机关!
   
这时我们想到了人民检察院这一法律规定的监督机关。刘律师所熟识的县检察院监所科陈科长,经常抱怨他们科今年一直没有案源,拿不出工作成绩,为此还被上级亮过黄牌。看守所内出现了不应承担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这不正是监所科的工作职责吗?于是,我们把反映材料和相关证据交到了监所科,要求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职权,督促县公安局撤销这个刑事案件并无罪释放犯罪嫌疑人王水才。
   
陈科长正为监所科今年的总结报告发愁呢,收到我们的控告材料他显得很兴奋,不仅将这个案件立即受理,而且还答应我们,他会尽快向检察长汇报,一旦领导批准后他会及时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在检察机关的强力干预下, 一个星期后,我们终于正式接到了县公安局送来的《撤销案件通知书》,王水才因未达到法定的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而被无罪释放。
   
为此,陈科长还把这个监所科行使法律监督职权,纠正公安机关违法行为的案件写了篇短讯发表在《检察日报》上。
至此,一个曾经被公安机关定性为故意伤害的刑事案件,经过我们艰苦而细致的努力,终于为当事人争取到了人身自由,使他免受了三年以上的牢狱之灾。后来听其父亲说,经历了这场风波后,王水才变得成熟多了,再也不敢跟人打架生事,学习成绩也提高了不少呢。
(本文作者:   贾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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