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事故同等责任,受害人照样获全赔
发布日期:2011-02-21 作者:110网律师
代理阶段:一审
代理结果:胜诉
代理难点:
1、负同等责任的肇事车辆未投交强险,责任人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多等级伤残,如何确定赔偿比例
案情回放:
2008年10月6日晚,浦东高桥的沈小姐参加朋友聚会,高兴之余多喝了几杯,酒过三旬已凌晨时分,沈小姐在回家的路上因醉酒发作不得不坐在路边休息。此时,正好韩某驾驶牌号为沪D1716轿车行驶至浦东季景路与夏碧路口处时,未注意到夜色中在路边休息的沈小姐,与沈小姐发生碾压,造成沈小姐骨盆骨折,口腔牙齿脱落等多发性车祸伤的严重交通事故,构成2个十级伤残。交警认定沈小姐和肇事司机韩某各负事故同等责任。事发时,肇事车辆未投保强制责任险。经过治疗后,双方对赔偿标准和赔偿比例发生争议,沈小姐经朋友介绍找到罗军民律师,委托罗军民律师代理此案。2009年9月3日,罗军民律师代理原告沈小姐依法向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韩某在交强险122000元范围内向原告沈小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总计赔偿损失121300元。
争议焦点:
1、被告车辆未投强制险,其是否应在强制险范围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及06年7月1日施行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同时《道交法》第七十六条规定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本案属于机动车与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事故责任为同等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强制保险条例》及《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由于被告未购买强制保险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对于原告沈小姐的损失,被告应当在强制险范围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告要求按照5:5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不能成立。
2、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比例是多少?
原告伤残鉴定两个十级,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伤残多等级计算的标准,原告要求按照20%的比例计算20年符合规定。被告辩称按11%的比例计算20年,不能有效的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应不予采信。
法院判决:
2009年11月12日,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采纳了罗军民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被告韩某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沈小姐12031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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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承办人:上海—罗军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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