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民法产品质量责任考点精析
发布日期:2011-03-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1)生产者:最严格责任。
(2)销售者:销售者过错之缺陷;不能指明产品生产者或者提供者。
(3)生产者和销售者的相互追偿权。
2、被侵权人的选择权。
3、第三人原因(运输者、仓储者)导致产品缺陷时生产者、销售者的追偿权。
4、缺陷产品的警示和召回制度。
5、产品缺陷致人损害时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即如果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提醒注意】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双倍返还制度的关系
6、损害赔偿责任之外的其他侵权责任形态的适用。
【侵权45条】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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