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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的法律教育(上)

发布日期:2005-01-28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一、引言

  法律教育是一个国家实行法治、实现现代化的必要基础。当今中国正建立现代化的法律体系,以便为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社会关系与秩序的合理与稳定提供可靠的基础。这就需要造就大量具有现代法律观念和法律专门知识的法官、检察官、律师以及其他的法律工作者。这一现实无疑给中国的法律教育提出了挑战。为此,认真总结中国法律教育的成败得失,研究法律教育的一般特点和规律,以解决中国法律教育在改革和发展中的实际问题,将是一件极为有益的事情。

  本文拟论述中国法律教育的历史演进和现实状况等基本问题,并注意从比较法的角度揭示中国与外国之间法律教育制度上的差异。

  二、中国法律教育的历史发展概要

  (一)中国传统的法律教育

  远在公元前2世纪时,中国就产生了古代法律教育的萌芽。据古籍记载,秦朝已有“刑名法术之学”或“刑名之学”,而若欲学法令者,“以法为教”或“以吏为师”。 即是说学习法令的人要以谙熟“律学”的幕僚或者官吏为师接受法律教育。公元227年,魏明帝采大臣卫凯上奏,“置律博士,转相教授”。 一般认为,律博士,或律学博士就是我国古代教授法律和保管法令的官员。 唐朝律学属国子监六学之一。“国子监律学博士一人,从八品下。助教一人,从九品上。律学博士掌教文武官八品以下及庶人子之为生者。以律令为专业,格式法例亦兼习之。助教,掌佐博士之职。” 律学生年龄限18岁以上,25岁以下(国子监其他诸馆学生年龄限14岁以上,19岁以下,在学9年)。 律学学制为6年。 宋代因袭唐制。“国子监律学博士二人,掌传授法律,及校试之事。” 此外,宋代还较唐代进一步发展了法律考试制度。 唐宋两代的“律学”,类似我们今天的专门法律教育机构。它的出现,是中国古代法律教育走向鼎盛的一个重要标志。自元以后,洎乎明清,废弃此官,国无专科。古代传统律学和法律教育渐趋衰落。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中国古典法律传统在两千多年的漫长历史发展中形成了在世界上独具特色的所谓“中华法系”,但这一系统中的律学和法律教育,与11世纪末波伦亚法学院(Law School at Bologna)出现后形成的近代西方法律教育传统之间有着根本的区别。 由于前一系统自身不具有导入近代法律的某种基因,所以,近代法律教育的出现尚有待于该系统外部不断进步着的因素的强烈介入。

  (二)中国近代法律教育的开端与演进

  1840年中英鸦片战争后,中国社会开始由封建社会逐步转变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清政府在西方列强不断加重的殖民侵略,以及国内民众广泛要求变法图强、废除不平等条约所带来的压力这一历史背景下,于1902年命沈家本等人担任修订法律大臣,主持清朝的法律改革。

  在修律过程中,另一位著名的修律大臣伍廷芳指出:“法律成而无讲求法律之人,施行必多阻阂,非专门学堂培养人才不可。” 于是,在沈家本和伍廷芳等人的积极推动下,经过几年的努力,1906年在北京成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所近代意义上的法律专门学校-京师法律学堂。 根据清政府《高等学堂章程》的规定,当时法政科大学的法律专门课程是:法律原理学,大清律例要义,中国历代刑律考,中国古今历代法制考,东西各国法制比较,各国宪法,各国民事及民事诉讼法,各国刑法及刑事诉讼法,各国商法,交涉法,泰西各国法。 学堂还聘请日本法学家冈田朝太郎、志田钾太郎和松冈义正等人执教。有学员数百人。

  这一时期,除建立了一些国内的法律学堂外,还有由政府派遣,或者自费的大批人员赴日本考察或学习法律。此外,西方的政治、法律著作和法律文件也被大量翻译成中文,开始在中国传播。及至清末,法科毕业生已有四千人左右。可见,清政府修律活动的开展,客观上为近代法律教育的建立提供了有利条件,使中国的近代法律教育在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这一时期,在接受大陆法系法律教育模式的基础上逐渐发展起来。

  1911年辛亥革命推翻了清王朝,中国社会进入了中华民国时期(1911-1949年)。民国时期的法律教育在清末法律教育的原有基础上继续发展。

  民国初年公布的大学令规定了法科大学修业四年。法科分设法律学、政治学、经济学三门。设有15门法律专门课程以及其他选修课目。以后根据1924年颁布的国立大学条例,扩大了大学的自主权,对各大学的课程设置亦不作统一规定。

  1927年国民政府成立后,开始整顿当时大学教育的混乱状况。1938年教育部拟定了新的大学教学计划。其中规定,大学各学院第一年不分学系,注重基础课目。第二年分系。第三、四年视各院系性质开设实用科目,为就业作准备;大学各院系必修和选修课程一律由教育部规定;大学采用学年学分制,学生必须修满142学分方可毕业。据此,各大学法律系开始实行相应的暂行科目表。内容如下(括号内数字表示学分)。

  第一年法学绪论(2-3)宪法(4)民法总则(6)

  第二年刑法总则(6)民法债编(8)民法物权(4)国际公法(4-6)中国司法组织(2-3)外国语(6-8)

  第三年民法亲属继承(4-6)刑法分则(4)行政法(6)中国法制史(4-6)刑事诉讼法(6)商事法概论(6)公司法(2-3)票据法(2-3)保险法(2-3)海商法(2-3)

  第四年民事诉讼法(8)国际私法(4-6)法理学(4-6)劳工法(3)毕业论文或专题研究(2-4)

  此外,还规定了24门选修课程。

  该教学计划基本上代表了民国时期大学法律教育的概貌。后来虽经进一步审查和修订,但均无太大变化。

  至1945年,清末到国民政府时期的法科毕业生(包括留学生在内)总计已有三万人左右。

  国民党政府时期的法律教育是以其《六法全书》为依托建立起来的。它以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教育制度为摹本,经过多年的发展,较清末时期的法律教育进一步“西方化”了。与以往相比,在某些方面是一个进步。但随着国民党政权的被推翻,其在大陆的法律教育也随即迅速灭亡了。 然而仍留在大陆的一些法律学者某种意义上也成为发展新中国法学和法律教育事业的一支力量。

  (三)中国法律教育从1949年至今的发展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中国社会进入社会主义时期,中国的法律教育也由此走上了一条新的道路。

  1949年2月,中共中央发表了《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 该指示强调,“在人民民主专政政权下,国民党六法全书应该废除。”“在人民的法律还不完备的情况下,司法机关的办事原则,应该是:有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规定者,从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之规定;无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规定者,从新民主主义的政策。同时,司法机关应该经常以蔑视和批判六法全书又国民党其他一切反动的法律、法令的精神,以蔑视和批判欧美日资本主义国家一切反人民法律、法令的精神,以学习和掌握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国家观、法律观及新民主主义的政策、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的办法来教育和改造司法干部。”“只有这样做,才能提高我们司法干部的理论知识、政策知识与法律知识的水平和工作能力”:“才能彻底粉碎那些学过旧法律而食古不化的人的错误的和有害的思想”,使他们从新学起,“把自己改造成为新民主主义政权下的人民司法干部。”

  这个“指示”是中国共产党关于国家和法律方面问题的一份重要的经典文献。它对新中国的法制建设,法律教育和法学研究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

  根据这一“指示”,在建国初期,一方面为了解决从国民党时期的大学法律系中接受下来的法律界知识分子的出路问题,于1950年初在北京创办了中国新法学研究。 其任务就是对旧的司法工作人员、律师、法律教师等进行思想改造。另外就是创办了训练人民公安和司法干部的学校,包括中国政法大学(不同于现在的同名大学)、中央政法干部学校以及中央司法干部训练班。 以上除中央政法干部学校于1978年复办外(1984年名称改为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其他学校都仅短期存在。

  为了创建正规的高等法律教育机构,尽快培养出新中国的法律工作者,特别是法学教师和理论研究人员,1950年在北京创办的新中国第一所综合性的社会科学大学-中国人民大学设置了法律系。聘请苏联法学专家担任顾问和教学,介绍苏联的法学教学方法。法律系设法学专业,分本科和研究生两个层次。前者学制四年,后者为二年或三年。此外,还举办多期法学教师进修班。

  1952-1953年前后,在全国开展司法改革运动的同时,对国民党时期遗留下来的法律教育机构进行了两次较大规模的院系调整。前一次对政法学校的调整原则是,“政法学院以培养各种政法干部为任务,目前以附设在大学内,不单独设立学院为原则,但每个大行政区在条件具备时得单独设立一所,由中央或大行政区政法委员会直接领导。”后一次的调整原则是,“着重改组旧的庞杂的大学,加强和增强工业学院,并适应设立高等师范学校,对政法财经等各院系原则适当集中、大力整顿和加强师资培养,为以后发展准备条件。” 根据以上方针和原则,在院系调整过程中,除新建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和保留原国民党政府时期的武汉大学法律系不变外,另在原东北行政学院司法系的基础上,改设东北人民大学法律系(现吉林大学法学院)。在西北大学设司法专修科(1954年改为法律系)。将北京大学法律系和清华大学、燕京大学、辅仁大学的法律系、政治系、社会学系合并成立北京政法学院。将复旦大学、东吴大学、圣约翰大学、厦门大学、南京大学等学校的法律系、政治系和社会学系合并,在上海成立华东政法学院。1953年在武汉原中原大学政治系基础上成立中南政法学院(1958年被撤销并入新建的湖北大学)。1952-1953年间在西南人民革命大学政治系、四川大学、重庆大学等校的法律系、政治学系的基础上,在重庆成立了西南政法学院。

  经过院系调整,中国的法律教育机构在结构上和规模上发生了巨大变化。建立了新中国侧重培养两类不同法律工作者的教育模式,即综合大学法律系着重培养法律教学和理论研究人员,而政法学院主要培养政治工作、马克思主义一般政治理论教学或公安、司法工作干部。 前者由中央或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后者则由司法部和教育部门兼管。这种体制一直延续至今。

  1954年召开了全国政法教育会议,确定了法学教育的方针任务、培养目标和学制等问题,制定了全国统一的教学计划,并决定在北京大学和复旦大学重建法律系。不久又组织修订了法律专业课程的统一教学大纲。到1957年,全国已有六个综合大学法律系和四所政法学院,在校学生(包括法学本科和专科学生)8245人,同时还培养出法学研究生263人,派遣80多人赴苏联学习法律,有700多名教师在上述十所法律院系中从事法律教学工作。

  这一时期的法律教育工作,还强调了理论要与实际相结合的原则,以及重视或加强对国内司法实践经验的研究和教学,以期逐步建立起中国的法律科学体系。另外,随着中苏两国关系的剧变,五十年代上半期输入苏联法学的活跃景象到了五十年代末期也开始沉寂下来。总之,法律教学和研究已在开始探索以本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实践为主的道路了。

  1957年以后,由于党的工作指导方针的“左”倾错误影响逐渐严重,法律教育开始衰落。在当时“左”的理论看来,一方面,法律被肯定为仅仅是阶级斗争的工具;另一方面,又认为这些阶级斗争主要通过政治运动、政治批判、政治斗争来进行。法律或法制的作用是微不足道的,甚至是政治运动的障碍。因而,法律院校被认为实质上具有党校的特点。政治教育的目标是培养“又红又专,能够作为党的驯服工具的政法工作者”。 法律专业课程有的被合并,有的被取消,政治理论学习基本上代替了专业学习。接连不断的政治运动致使法律教学活动根本无法正常进行。

  1966-1976年的“文化大革命”使法律教育受到了根本性摧残。在这十年间,除北京大学和吉林大学的法律系仍然保留了行政建制,但实际上一直处于停顿瘫痪状态外,全国其他的法律教育机构一律被撤销。  “文革”伊始,“砸烂公、检、法”的口号便流布全国,使这些机关普遍受到冲击并陷入瘫痪、半瘫痪状态。许多教授被戴上“资产阶级反动学术权威”的帽子并成为审查和批判的对象,进而有的被转业,或者被下放从事体力劳动。法律院校被其他单位占用。法律图书和教学资料也大量散失了。总之,十年“文化大革命”给中国的法律教育造成了严重的灾难和后果。

  1976年10月,结束了“文化大革命”。1978年底开始,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法律教育有了重大转机,特别是以下几个因素给法律教育的迅速恢复和发展带来了强大动力:

  第一,确认了法律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地位,这就为法律教育的存在和发展提供了必要的前提条件。于是,自1977年起,原有的法律教育机构迅速得到恢复。“文革”中被下放或转从其他工作的法学教师被重新调回学校任教,法律院系也开始通过全国高等学校入学考试招收学生。

  第二,1982年制定的新宪法标志着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开始建立,这使实施稳定而有效的法律教学有了保障。一般来讲,近代较完善的法律教育体系是以健全的立法为基础的。这一点不言而喻。自1978年以后的短暂几年中,宪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婚姻法、经济合同法以及有关国家机构的一些基本法律、法规相继制定出来。据此编写的法学教材、教学参考资料和其他的法律读物逐步出版,成为相对稳定的和正常的教学内容。

  第三,恢复和加强司法机关以及重建律师制度迫切需要大量具有法律专门知识的法律工作者。1983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必须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第34条第2款)1982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也规定,从事律师工作应当经过法律专业训练,并且必须经过律师资格考试(第8条、第9条、第11条)。在这种情形下,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素质和增加他们数量的一个根本途径,就只能是大力发展法律教育事业了。

  由于上述原因,中国法律教育在经过近十多年的努力发展后取得了很大成就。

  三、当代中国的法律教育体系

  (一)多样化的法律教育

  就人口基数、国土面积以及经济、政治、文化的社会发展状况而言,中国有可能、也应该成为世界上法律教育规模最大的国家之一。但与有的国家,例如像美国那种由律师协会和法学院协会协调管理160所左右的法学院的情形不同,中国的法律教育从近十年的发展看,已逐步形成了一个多样化的法律教育体系。这不仅由于各种法律教育机构可以分别或同时提供中专、大专、本科和研究生等不同学历层次的教育;而且设置法学类专业的学校有的直属于中央或各省级、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有的则由教育部门与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兼管。此外,还有各种形式的业余法律教育。甚至这些教育机构的名称也不尽一致(主要有政法大学、政法学院、法学院以及法律系,一般统称为高等法律院系。)

  下面就以具体的统计资料来对各个不同层次和不同形式的法律教育机构的状况分别予以说明。

  第一,高等法律院系。全国已有38所综合大学、5所政法学院(个别称为大学),11所财经院校,5所民族学院,4所师范大学,6所其他部属院校和3所政法专科学校共72所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设置了法学类专业,共132个专业点。据1987年统计,招收法律本科生7275人,毕业5251人,在校学生有26335人。这些学校主要为学生提供法律本科教育,其中近一半的学校还提供法律专科教育。

  第二,政法或公安专科学校。全国共有16所,在校学生8510人。

  第三,各种形式的业余法律教育。主要指函授大学、夜大学、电视大学和自学考试形式的法律教育。函授形式的法律教育主要是由36所高等法律院系附设的函授部开设的法律专业提供的;其中的27所附设的夜大学设置了法律专业。后者学生有28733人,已经毕业的有4295人;自1982年首次运用电视手段进行远距离法律教育后,全国开办法律专业的电视大学到1988年已发展到29所;有20多个省、市、自治区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组织了法律专科考试。

  业余形式的法律教育比较合理地照顾到了我国法律教育的层次结构和地理布局,提高了学校的办学效益。近年来,自学考试制度已日趋完善并成为业余法律教育的主流。

  第四,司法或公安方面的管理干部学院。这包括19所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有专业教师1305人,学生7118人;10所公安管理干部学院,有专业教师1026人,学生6893人。这类学校的对象都是在职的政法、公安干部。他们经过2-3年左右的培训取得法律专科学历。

  以上四种不同层次或不同形式的法律教育的兴起,主要基于一个共同的社会历史背景,即国家迫切需要在较短的时期培养出大量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而在这个多样化的体系中,高等学校的法律教育占有核心地位。

  (二)法律教育的性质与培养目标

  与大陆法系国家法律教育的性质相类似,中国对有关法律工作者的培养,主要是由普通高等学校,即综合大学法律院系和政法院校来承担的。这种法律教育在性质上是大学普通教育,而不仅仅是法律职业教育。 高等学校的法律学生就是一般的大学本科生,而不是像美国那样的本科毕业后的学生。法律教学的主要任务是为学生提供较抽象的,系统化的法学理论知识,以便对他们进行法律科学研究方面的训练。但在50年代时,曾经对大学法律系和政法学院这两者的职能做出过某些分工,即前者主要培养法学教师和研究人员,后者主要培养司法工作者。 理论上认为,法律教育应根据不同情况和条件各有所侧重。政法院校应当以应用法学为主,理论法学为辅;以教学为主,同时进行法学研究。大学法律系则应当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并重,教学和科研并重。 就目前的实践而言,两者的分工尽管在一定程度上依然存在,但比较强调的是,无论大学法律系或者政法院校,都要着重培养法律实践工作者,同时承担一定的培养法律教师和研究人员的任务。 而就法律院系同时承担法学教学和法学研究的任务这点而言,中国与美国相类似。

  法律教育的根本目的是培养法律人才,它包括培养什么素质和什么规格的法律人才这两方面的要求。因而,法律教育的目标可以从职业道德和职业分工两个方面进行考察。目前中国尚无有关法律工作者职业道德方面的完备的专门规范(这无疑是一个缺陷)。但在法律院系的教学计划中,一致强调了对法律学生政治素质的培养。主要内容是,学生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即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党的领导和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具有为社会主义事业献身的精神;树立为人民服务的观念;秉公执法,刚正不阿等。其途径主要是对学生进行有计划的不同形式的思想政治教育。

  法律教育的职业目标当然要以社会中存在着的法律职业分工为前提。按照西方的法律传统,从事法律工作具有显著的职业特征。 但在建国以后的多年中,政法工作没有被视为专业性质的工作,也没有把从事政法工作的干部作为专业人员看待。对他们没有明确的专业要求,往往只看政治条件和行政级别。 这种观念只是在近几年来才逐步有了转变。

  目前,从事法律职业的人(一般称法律工作者)主要指审判、检察、律师、司法行政、法律教学和研究以及立法、公安等方面的人员。有时也称作政法实际工作者和法学理论工作者。因而,法律教育的职业目标就是培养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上述各类法律工作者。显然,这种职业目标与美国法学院的职业目标(培养律师)有较大的差别,而更接近于大陆法系国家。

  (三)专业设置、入学条件和学习期限

  法律教育机构中的专业设置方法与该国家所采取的法律的分类(法律体系或部门法体系)形式具有较为密切的联系。在大陆法国家,对法学专业的基本划分是在大学的法律系下分设公法和私法两个专业(韩国除此之外还设有商业管理法专业,但属个别)。而在美国的法学院中,并不存在这种划分。国民党政府时期,大学只分院和系,不分专业(即只设法学院或法律系)。50年代初,新中国借鉴苏联的高等教育管理模式重组高等学校的法律教育,相应地设置了法学专业,以适应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根据社会主义建设的实际需要,有计划地按专业培养法律人才。但由于多年来法律教育的不景气,所以仅有单一的法学专业。

  目前,高等学校法学类的专业设置即是以法律教育的职业目标为基本依据的,围绕着不同的职业目标分别设置不同的专业。1987年,国家教委颁布了《普通高等学校社会科学本科专业目录》,并制定了法学类本科专业目标。 该目录规定了全国统一的九个法学类本科专业,分别是法学、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经济法、侦查学、劳动改造法、犯罪学、知识产权法环境法。 这些专业分别培养从事不同职业领域中某一方面的实际工作、教学或研究专门人才。 但除了法学和经济法专业,上述的其他专业都仅是个别学校设置。

  在中国,要成为高等学校法律本科学生的惟一途径就是参加每年于7月7、8、9三天举行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考生所应具备的条件与报考任何其他学科门类所应具备的条件一样,主要是:拥护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决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勤奋学习;高中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历;身体健康以及未婚,年龄不超过25周岁(特殊情况的例外)。报考法学类专业的学生应参加文科类考试。文科类的考试科目为政治、语文、数学、历史、地理和外语六门。最后,按照国家核定的招生计划及考试分数的高低,经过政治思想品德和身体健康状况等方面的考核,由学校来确定录取。

  法学类任何专业的学生要取得法学本科学历所需的学习期限都是四年,惟一例外的是法学第二学士学位教育。后者通常仅需要二年时间就能取得法学本科学历。四年制的法律教育意味着学生要在这一期间同时接受大学普通基础教育和法学基础理论和方法教育。从国外来看,自19世纪末,特别是本世纪以来,由于大陆法国家开始重视对学生的实践技能训练;英美法国家也逐渐强调学习法律所应具备的大学教育背景,因而,在两大法系国家,学习法律的期限都较过去有了延长。

  王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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