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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的原则是等价、有偿

发布日期:2011-03-15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在广州日报《男子丢身份证被错当抢劫犯关35天 获赔4千余元》(链接为//news.sina.com.cn/s/2010-12-07/033021592570.shtml)该报道属实的前提下,以该案为例,结合现行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谈论一些关于国家赔偿的问题。

一、就该案的事实

排除报道中与本案无关和非客观的信息,可以得出:

1、杨保才于2010年1月24日丢失过身份证;

2、2010年6月24日,杨保才在广州白云区鹅掌坦新悦网吧上网时,被公安机关控制;

3、因涉嫌2010年1月27日在广州抢劫,于2010年6月25日被当地公安机关予以刑事拘留,羁押于白云看守所,于2010年7月29日被释放;

4、2010年9月6日,他向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分局提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白云公安分局于10月21日作出刑事赔偿决定书,决定赔偿他4390.05元;

5、之后,他向广州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另行提出要求白云分局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名誉损失5万元,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5万元,共计15万元,同时要求白云公安分局在网络上进行公开道歉,在其居住地为其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追究侮辱其人格的看守所民警的相关责任——经复议,广州市公安局于11月21日作出了维持原刑事赔偿决定书的决定。

二、对该案的分析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的常识,可以得出:

1、杨保才于2010年1月24日丢失过身份证后,应当已经及时补办——否则,公安机关不可能因其在网吧上网时将其控制;

2、被刑事拘留35日后释放,一般属于检察机关不予批准逮捕的释放,不属于超期羁押;

3、根据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分局确认的赔偿金额,可以得出赔偿事由为“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

4、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分局确认的赔偿金额,符合法律规定的“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5、在国家赔偿申请时未予主张的权利,之后另行主张的不予支持,故广州市公安局依法于11月21日对原刑事赔偿决定书予以维持;

6、之后主张的赔偿数额(即精神损失费5万元,名誉损失5万元,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5万元),即使一开始予以主张也会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而得不到支持;

7、要求白云公安分局在网络上进行公开道歉,明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8、要求追究侮辱其人格的看守所民警的相关责任,与本案之国家赔偿无关;

三、国家赔偿的法律性质和法律规定

国家赔偿,其本质为过错赔偿,其源于《民法通则》,在细节认定上适用于《侵权责任法》诸规定,其原则在于等价、有偿。

对此,比较明确的就是有物损的照价赔偿、有人伤的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处理;至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由于人的自由无法估量,则经过综合考量决定,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此外,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构成伤残的,按照伤残等级标准主张精神抚慰金;不构成伤残的,则在十级伤残的标准以下主张精神抚慰金,即5,000元人民币以下。

所以结合本案,就可以看出杨保才在之后主张的精神损失费5万元,名誉损失5万元,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5万元,不仅没有法律依据,同样没有事实依据。

至于杨保才本人的想法,我只有奉劝其端正态度,正确认识国家赔偿的法律性质——一个不要把国家赔偿当成中六合彩;一个主张国家赔偿的数额应当与自己实际的客观损失相对应,主张的数额应当有相应的法律和事实依据。

四、国家赔偿的现行法律缺陷

就本案而言,因“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而予以国家赔偿的,依法可以获得:

1、35天的违法羁押,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得出4390.05元;

2、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3、主张5,000元以下的精神抚慰金。

但是,现行法律规定将之视为一般的民事权利,在法律上对其不主张视为放弃,以及主张部分权利视为放弃其他权利。

对此,我希望立法机构在下次修改《国家赔偿法》的过程中,能够予以修正——我的建议是:1、国家赔偿是特殊的民事责任,应当由赔偿义务机关在一定时限内主动履行,超期则加以罚息;2、国家赔偿权利之放弃,以明示为准。

如果能够这样,那么在本案中就是——杨保才在2010年7月29日被释放以后,赔偿义务机关在一个期限内主动向其履行国家赔偿义务,并只有根据其明示可以减免相应的国家赔偿义务。

五、老生常谈地说一些甄别信息真伪的手段

在当今社会,当媒体以钱而不是良心作为其动力的来源后,作为观众有必要学习一些甄别信息真伪的手段,来避免被误导和欺骗。

在本案的报道中,多有不尽不实之处,如:

1、“男子丢身份证被错当抢劫犯”、“丢了身份证网吧被抓”都是一面之词的猜测;

2、“在看守所里,他不再被唤作杨保才,而是2635”是与事实不符,在看守所里,编号和名字是可以同时使用的;

3、“杨保才再也不想搞运输的事情了,他的生活被‘索赔’占据”,是杨保才自己的主观认识,而不是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导致的客观后果。

如此,不一而足。

2010年12月8日星期三

附录:

男子丢身份证被错当抢劫犯关35天 获赔4千余元//www.sina.com.cn 2010年12月07日03:30 大洋网-广州日报

男子索赔15万 经复议 维持原刑事赔偿决定

本报讯(记者 刘晓星) 今年7月,广东少女林贝欣被错当成浙江通缉犯,而惊人的相似发生在了今年35岁的河南男子杨保才身上。因为不满警方所给的4千余元的赔偿,杨保才请求广州中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向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分局索赔15万元,昨日该案在广州中院举行了听证。

丢了身份证网吧被抓

杨保才是河南省沈丘县范营乡杨湾村人。去年底,有点积蓄的杨保才与老乡商量做点运输的小生意。实现把老婆孩子接到广州的愿望。

今年1月24日,杨保才买完火车票发现钱包不见了,里边有身份证。但他做梦也想不到,身份证的丢失竟然会给他带来一场无妄之灾。

2010年6月24日,杨保才在广州白云区鹅掌坦新悦网吧上网时,几名警察突然走到了他面前。“他们问我,你是杨保才么?我说是啊!马上就被摁住了。”

随后他便被带到了同德派出所。6月25日凌晨2时左右,他又被转移到了太和派出所。杨保才回忆,6月25日上午,他接受了第一次讯问。民警问他:”你1月27日在哪里?”杨保才回答在老家。民警随即告诉他涉嫌在广州抢劫。“我一口咬定自己没有。”杨保才说。当日,他因涉嫌抢劫被刑事拘留,随后便被移送到了白云看守所。

关了35天被释放

在看守所里,他不再被唤作杨保才,而是2635。冷静下来后,杨保才才想起了身份证丢了的事情。“我告诉警察身份证丢了,可能被人用来干坏事了,但没人理我。”

杨保才是一个特别看重面子的人,他说,自己在看守所里并不害怕。“我跟那些警察说,你们随便查,我没做过的事情,不怕你们查。等我出去了,就要告你们!”

他在看守所里呆了35天,7月29日晚11时左右,警察喊“2635!”他被命令脱下看守所的衣服,懵懵懂懂地跟着警察走出了看守所的大门,听到了5个字:“你可以走了!”当时,杨保才拦了一辆的士,向司机借了手机,打给住在同德围的弟弟,说:“我出来了!”

想索赔15万损失费

重获自由后,杨保才再也不想搞运输的事情了,他的生活被“索赔”占据。2010年9月6日,他向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分局提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10月21日,白云公安作出刑事赔偿决定书,决定赔偿他4390.05元。这在杨保才看来远远不够,于是,他又向广州市公安局申请复议,要求白云分局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名誉损失5万元,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5万元,共计15万元,同时要求白云公安分局在网络上进行公开道歉,在其居住地为其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追究侮辱其人格的看守所民警的相关责任。经复议,广州市公安局于11月21日作出了维持原刑事赔偿决定书的决定。

杨保才还是不服,锲而不舍地向广州中院赔偿委员会提出了申请。杨保才称:“我也不知道什么法律依据,但我说的是事实。”庭后,杨保才告诉记者,“现在我也没办法回老家,大家都对我指指点点。即使我现在被放了,但村里人不懂,总觉得我被抓进去过,肯定有问题。”
 
【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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